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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與醫療期相關法律實務

在實務中很多HR對病假與醫療期的相關操作流程不很清晰,下面我為大家分析些實務知識。

很多員工存在泡病假、虛假請假等現象,企業HR為了加強對這部分員工的管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設定病假制度的基本條件:

1、從就診醫院方面設定條件,可以具體規定員工看病的指定醫院。

2、從提交的材料方面設定條件,可以明確規定要提交門診病歷、挂號單等材料。

3、從請假程序上設定條件,可以明確規定向誰請假?有批准權等?

4、明確違反規定及虛假病假的處理方法。

上述基本條件要在規章制度中加以規定,這就必然會涉及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其中合法性包括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公示公告程序合法,這些內容在咱們講席中都有詳細的講解。

虛假病假如何處理,首先要進行調查核實,要考慮病假的真實性,如果確定有虛假病假的情形存在,那就可依照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病假期間的工資標準:

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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