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文史 > 李四龍:中國古代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的經驗

李四龍:中國古代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的經驗

原標題:李四龍:中國古代處理國法與教規關係的經驗



僧人的生活方式、價值取向不同於世俗生活,在個體層面上有戒律的要求(佛陀臨終前要求僧眾「以戒為師」),而在群體層面上,又有寺院自成一體的組織制度,在中國佛教史上通常被稱為「清規」(唐代出現《百丈清規》以後,陸續還有《禪苑清規》《教苑清規》等,具有鮮明的中國寺院管理特色)。現在所講的「教規」,應該同時包括個體層面上的戒律與群體層面上的清規。

從總體上說,中國歷史上的宗教,都沒有逾越世俗權力的傳統,教權歷來都是從屬於王權。譬如,儒家負責祭祀的各級官吏,都是王權體制的組成部分,只有皇帝才有祭天的資格,具體承辦的儒家官員,僅僅負責祭祀的儀式與相關準備。民間層次上的祭祀對象在古代也有嚴格的規定,有所謂的「祀典」。祭祀那些不在祀典的神靈,則被貶為「淫祀」。從中不難看到,儒家制度框架下的宗教活動,始終處在王權的範圍內。


佛教傳入中國以後,東晉時期的道安大師早已洞察到了這層關係,說出了一句產生深遠歷史影響的名言——「不依國主,則法事難立」。很多學者已經發現,道安大師在講這句話時,有一個前提是「今遭凶年」,也就是弘法之事,若在動蕩的歲月里必須要「依」統治者。但實際上,即使是在承平之際,佛教的整體命運也很難脫離朝廷的支持。


佛教的傳播、寺院的形成,是在中國社會形成一種獨立的社會力量,一群並沒有血緣關係的僧人聚居在一起,這種組織形式,在主張「大一統」的儒家社會裡顯得十分的另類,甚至會引起統治者的警惕與恐慌。至於這些僧人辭親出家,更與儒家的孝道原則相悖。


佛教從兩漢之際傳入,到東晉末年能被中國社會普遍接受,無論是在世界佛教史上,還是在中國社會發展史上,都是一件大事。荷蘭漢學家許理和說,這是「佛教征服中國」,實際上是外來的佛教適應了中國社會的生存規則:教權必須適應王權的體制。

從東晉末年到南北朝,中國佛教在佛學思想上有突飛猛進的發展,吸引了一大批社會精英學佛。與此同時,佛教界與政府部門都在嘗試製度建設。當時發生了「沙門應不應該禮敬王者」的爭論,表面上看只是沙門要不要禮拜帝王的禮儀之爭,實際上涉及到教權與王權的關係問題。


廬山慧遠大師在當時是一方高僧,他給出了一個折衷的方案:沙門不敬王者,理由是「求宗不順化」,出家是為了求宗達道;在家的佛弟子則要遵守世間的教化,需要「奉親而敬君」。但是,這個方案只是擱置了一時的爭議,社會上的質疑者,其矛頭並不針對那些在家信徒,而是聚居在寺院里的僧人。到了唐朝,僧人就被規定「見天子必拜」「兼拜父母」。


其實,在慧遠大師的時代,僧團里的精英已經敏銳地觀察到社會上對僧團、寺院的不滿態度。因此,道安大師、慧遠大師這對著名的師徒,開始著手僧團內部的制度建設。譬如,道安大師制定「僧尼軌範」,慧遠大師制定「法社節度」「外寺僧節度」「比丘尼節度」,當時還有一批戒律譯成漢語流傳。


可以說,面對迅速增長的僧團規模,佛教界有很清醒的自我約束意識,希望以嚴謹的戒律獲得社會的認可與支持。借用現在的說法,僧團在努力加強「道風建設」,廬山慧遠大師顯然在這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因此當時南方的統治者對他敬畏有加。在政府淘汰一部分不合格的僧人時,廬山慧遠大師的僧團絲毫沒有受到牽連。


在南方僧團加強自我約束的同時,北方的統治者直接加強了對僧團的管理力度。僧團內部以自律為特點的努力,可以說是「僧制」建設。而在北方,面對幾乎是迅速膨脹的僧團,率先在中國設立「僧官」,把那些原本出家了的僧人再度納入國家的管理體制。

依據現有的材料,公元4世紀的最後幾年裡,拓跋魏設立「道人統」。僅僅在幾年之內,當時的東晉、北方的姚秦也都設立類似的官職。而在統一北方的北魏政權里,僧官的地位變得較為顯赫,對僧人的管理也相對嚴格。


《魏書·釋老志》記載當時一位最高級別的僧官沙門統惠深法師向朝廷提交的一份建議。在這份文獻里,特別指出了一些應在當時僧團比較突出的「道風問題」:私蓄財產、世間禮儀、隨意遊走、私自造寺、外國僧尼認定等現象。總體而言,這位僧官的建議屬於「僧制」建設的範圍。


如果進一步考察這份建議的時代背景,我們可以發現,在此之前的16年,也就是北魏太和十七年(493),朝廷頒布《僧制》四十七條;東魏時還有僧制十八條。而在南方,齊武帝永明年間,竟陵文宣王撰《僧制》一卷;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光宅寺法雲以大僧正身份也曾制定僧制。而在惠深提建議的前一年,北魏永平元年(508)秋天,朝廷詔書稱:「緇素既殊,法律亦異。……自今已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余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治之。」這份文件規定了僧團內部處置與政府依法處罰的界限。


對比這份詔書與惠深法師的建議,差別十分明顯:詔書要明確政府具備直接處理犯有重罪的僧人的權力,惠深法師則希望一切都按「內律」(內禁)處理,他很含蓄地表示,即使不守戒律的僧人,如果實屬嚴重違規,應當「脫服還民」。也就是說,在作為佛教徒的僧官惠深法師眼裡,內律、教規是優先的,僧人有「教籍」,若有重罪,先革「教籍」,後依世俗法律治罪。而在詔書里,「教籍」的問題被淡化了,僅是關注罪過的嚴重程度。


從後來的佛教史來看,惠深法師的建議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佛教界的基本看法。譬如,唐代高僧、律宗大德道宣律師認為,佛教的僧制及處罰制度的建設原則,必須以「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眾斷量,必憑律教」為基礎。所以,綜合來看,佛教界應以「教規」為主,他們的職權範圍是「必憑律教」,要嚴格道風建設,特別是那些國家法律允許但在教規不允許的事情,必須依據教規執行;而對政府而言,應該尊重教規,在其執法過程中,最好能有「教籍」或「僧籍」的觀念,僧人若有重罪,應當先依教律,革除僧籍,後依國家法律治罪。

這裡所講的尊重「教籍」問題,實際上是尊重宗教團體的自治權。歷史上的僧官,主要還是由僧人擔當,這就體現了對宗教自治權的尊重,儘管這種自治權最終從屬於王權。


當然,現在的佛教界與社會生活都有很多變化,我們應該調研實際發生的各種事情,明了在現實中究竟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存在著國法與教規的衝突或張力。這些問題或許在歷史上已有類似的表現,從中國的歷史經驗來看,政府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問題,一要堅持教權從屬於國家行政權力的原則,二要尊重宗教團體的自治權。


在此,應該明確國法與教規各自的適用範圍。對佛教界來說,特別是要進一步明確與規範「僧籍」的神聖性,還俗與革除僧籍並不能等同,但都要有嚴格的程序,對於出家僧人的資格也要有相應的審核程序。就目前而言,出家與還俗的程序或身份轉換有些隨意,在社會上,僧裝或袈裟的使用無序。這些現象不利於中國佛教的健康發展,整肅這些現象應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內容之一。


文章來源@中國宗教雜誌

作者為北京大學哲學系教授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燕園人文歷史 的精彩文章:

TAG:燕園人文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