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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大道至簡

攝影:劉興運。

這幅圖片還讓我想起了一首詞:望盡千帆皆不是,斜暉脈脈水悠悠。腸斷白頻洲。

寫完《大道至簡》的文章,我感覺意猶未盡,想再多說幾句。

記得看過這樣一篇文章,說偉大領袖毛主席,是將複雜問題簡單化的大師,是一語道破天機的人。文章說:

延安時期,毛主席測問胡耀邦什麼叫軍事?胡回答了書本上解釋的很多東西。主席說:「沒那麼複雜嗎,軍事就是打得贏就打,打不贏就跑」。

主席又問:什麼叫政治?胡耀邦又洋洋洒洒說古論今。主席笑著說:「沒這麼複雜,所謂政治,就是讓對手下來,咱們上去!

主席又問什麼是宣傳?胡又引經據典,滔滔不絕。主席不屑一顧地說:沒那麼複雜!所謂宣傳,就是要讓大家都認為咱們好,別人不好。

主席又問什麼是愛情?胡又引經據典,滔滔不絕。主席笑了笑說:沒那麼複雜!所謂愛情,就是想一起睡覺。

當然這個故事有好多的版本,有的文章說,是毛主席和田家英的對話,還有的文章說,是閻錫山和趙承綬的對話,但是,不管哪個版本,將複雜的問題,或者是將那些用規範用語或者書面用語表述的文本,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表述出來,並直接抓住問題的關鍵,的確有極大的震撼的效果。

毛主席關於軍事、政治的概括就具有這樣的效果。

具體到法律問題,執法人員或者司法人員應當熟練運用這種方法,一方面將規範的用語用通俗的語言表述出來,另一方面,要將通俗的語言將問題的關鍵說出來,通過這種方式,讓聽者迅速掌握問題的核心和實質,降低溝通的成本,提高溝通的效率。

關於規範用語和日常用語的問題,張明楷教授專門寫了一篇文章,文章的中心意思是,「規範用語的通俗化和日常用語的規範化」問題。將職務侵佔說成是「將本單位的東西拿回家」,就是規範用語的通俗化,將「本單位的東西拿回家」的行為說成是職務侵佔,就是日常用語的規範化。通俗化的過程,是從法律的文本到案件事實的過程,而規範化的方向正好相反,是將案件事實納入到法律的規範表述之下過程。

通俗的語言,有利於我們理解案情,並抓住問題的關鍵。

比如,盜竊罪,可以概括為「偷拿他人佔有的東西」。因此,判斷某個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有限要判斷某個「東西」的佔有狀況,所謂佔有狀況,首先是不是這個東西是不是「轉移佔有」了?其次轉移佔有之前是不是有人佔有?

我們面對的案情是,某甲排隊到自動取款機取錢,排在前面的某乙離開後,某甲發現自動取款機自動打開,吐出來五千元,某甲將五千元據為己有。這是一個筆者審核的一個真實的案例。

對於貨幣的轉移佔有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在某甲獲得佔有之前,貨幣的佔有狀態如何,直接影響到某甲的行為是構成侵占罪還是盜竊罪。這是問題的關鍵。

辦案人員經過詢問銀行工作人員,自動取款機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之前某乙在存款的時候,沒有操作完畢,沒有完成存款的所有操作,所以,五千元現金沒有計入某乙的賬戶,因此,自動取款機張開口子,讓某乙將錢取走,如果某乙在規定的時間取走,自動取款機會將口子關掉,然後五千元現金進入「異議」賬戶,由銀行保管,待相關客戶找銀行解決這筆交易的時候,將現金交給客戶,或者計入客戶的賬號。

根據上述流程,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某乙取回之前,該筆五千元款項置於銀行的控制之下。

對此,筆者打了個比喻,這就好像,我將一部手機放在我手裡,伸手遞給張三,但是張三沒有拿,李四將手機拿走了。李四難道不構成到盜竊嗎?

因此,某甲的行為構成盜竊沒有問題。

盜竊是這樣,其他的罪名也可以這樣概括,比如「搶奪」可以概括為「明拿他人佔有的東西。」

詐騙可以概括為「說假話——別人信——別人將自己的東西交給行為人——別人遭受損失」。問題的關鍵是,是不是被害人將自己的東西主動交給行為人。

筆者接報一合同詐騙案,報案人說,他們於2004年和一個北京單位簽訂合同,合同約定,北京單位為報案人做新要的二期毒理和病理實驗,以及三期臨床試驗,報案人支付250萬元。報案人稱,北京單位光收錢了,沒有干一點活兒。

筆者總結說,這個合同可以這樣概括,報案人出錢,北京單位收錢幹活。

問題的關鍵是,一是報案人是否付錢,北京單位是否收錢。

二是,北京單位是否幹活。重中之重就是北京單位是否幹活,初查的重點就是這一點。如果北京單位幹活了,構成詐騙的可能性就下降,否則,很有可能涉嫌詐騙。

於是筆者出差北京調取了北京公司「幹活兒」的證據,包括各種報告,會議記錄等等。是否涉嫌犯罪就非常清晰了。

筆者才經常接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筆者用通俗的話概括說,向一個人借錢,很可能是民間借貸,向一百個人借錢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今天晚上,筆者和一個律師朋友探討一民事案件,我們談及了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筆者概括說,駁回起訴就是不讓你進門,駁回訴訟請求是你可以進門,但是進門後你給我出去。

或者換個說法,駁回起訴是孩子在母體中就已經死了,駁回訴訟請求是孩子生下來不久就死了。

就寫到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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