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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蔚案再審焦點:送檢槍是否被告人買的,是否適用兩高批複

劉大蔚

8月10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漳州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大蔚走私武器再審一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現場旁聽了庭審過程。

此前,四川小伙劉大蔚因網購24把模擬槍被判處無期徒刑,備受社會關注。

庭審現場,檢辯雙方對原判認定劉大蔚犯走私武器罪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發表了意見。爭議的焦點有兩點:首先,涉案槍支是否為劉大蔚購買的模擬槍,二者是否具備同一性。其次,該案是否適用2018年3月28日最高檢、最高法聯合發布的涉槍案件《批複》。

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時提到,劉大蔚在案發時剛滿18周歲,且由於購買的模擬槍被海關查獲,其本人並沒收到涉案槍支,請法院定罪量刑時予以考量。

庭審持續了三個多小時,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焦點一:涉案槍支是否為劉大蔚購買的模擬槍

原判認定,2013年8月,劉大蔚與台灣賣家通過QQ聯繫購買槍支事宜。2014年7月,劉大蔚在台灣賣家提供的網址里選定24支槍形物,商定貨款和代購服務費共計人民幣3.054萬元後,用支付寶付款。台灣賣家將24支槍形物藏匿於飲水機箱體內部,交某公司報關出口至泉州通關入境。

2014年7月22日凌晨,該批槍形物被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查獲。經鑒定,送檢的24支槍形物有21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其中有20支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

劉大蔚再審辯護律師肖之娥認為,涉案槍形物從購買環節、發貨環節、查扣環節、鑒定環節都存在問題,每個環節的證據鏈都斷裂,根本無法保證涉案槍形物的同一性,無法排除涉案槍形物非劉大蔚購買的合理懷疑。

比如在查扣環節,在案證據顯示,2014年7月22日涉案物品被查獲,到8月4日開箱。8月4日開箱之後,8月31日石獅海關緝私局扣押了涉案物品。「這些天貨物在哪兒?由誰保管?貨物是否被打開過?」肖之娥認為,定案物證的保管存在兩個空白期,保管鏈條斷裂,不排除被混淆、調換的可能。

在案證據顯示,2014年8月4日石獅海關緝私分局民警對查獲的涉案物品開箱,並拍攝開箱視頻作為證據。而辯護律師發現,16個開箱視頻文件的修改時間都是2014年1月10日。而這個時間,劉大蔚還未網購模擬槍。

「開箱視頻文件的最後修改日期是案發7個月前的視頻,這樣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肖之娥認為。

庭審中,福建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出示了偵查人員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關於涉案槍形物保管、入庫、送檢的情況說明,及泉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的工作說明,作為新證據向法庭提交。

出庭檢察員認為,結合原審認定證據和此次提交的涉案槍形物保管、入庫、送檢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足以證明劉大蔚購物清單中的槍形物與被查獲的槍形物、送檢的槍形物一致。

對於「開箱視頻修改時間為案發前」的辯護意見,檢察員認為該時間是機器顯示存在偏差導致,並不能證實視頻是案發前拍攝。

出庭檢察員認為,劉大蔚辯護律師對涉案槍形物的同一性問題提出多項質疑,但沒有證據能證實劉大蔚所購槍支和被查獲槍支、送檢槍支不一致。

「涉槍案件是重刑案件,在本案中甚至可以直接判處當事人死刑的,所以應該慎重,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劉大蔚代理律師徐昕認為,提出的多項合理的懷疑,可以說明原審的證據鏈存在問題。

焦點二:是否適用兩高涉槍《批複》

根據公安部《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一些地方出現的「氣槍入罪」案,包括學生、擺攤大媽、玩具店主等成被告人,經媒體報道後一度引發爭議。

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複》(以下簡稱「《批複》」),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作出規定。《批複》明確,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的行為,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還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

《批複》發布後,一些地方對涉槍類案件的處理髮生了一些變化。而具體到劉大蔚案再審,是否適用《批複》成為辯檢雙方的爭議焦點。

出庭檢察員認為,2015年8月份福建高院駁回劉大蔚的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判決。2016年10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原生效判決仍繼續執行。根據兩高2001年12月7日公布的《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對於在司法解釋施行前已辦結的案件,按照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沒有錯誤的,不再變動。」

出庭檢察員認為,2018年3月,兩高才聯合發布《批複》,在該司法解釋施行前劉大蔚案已辦結生效,該案啟動再審並不能適用《批複》。

徐昕則認為,本案2016年10月即決定再審,再審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程序,本案屬於正在處理的案件,而非「已辦結的案件」。他認為,該案屬於檢方提出的2001年規定第二條——「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

徐昕認為,「從舊兼從輕」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本案的再審應該按照該原則適用法律,適用兩高批複。

澎湃新聞注意到,出庭檢察員發表檢察建議時提到,劉大蔚在案發時剛滿18周歲,且由於購買的模擬槍被海關查獲,其本人並沒收到涉案槍支,請法院定罪量刑時予以考量。

庭審持續了三個多小時,劉大蔚了作最後陳述。他首先感謝了福建高院,稱該案啟動再審給了他一次新的希望,然後感謝了辯護律師和一直關心他的人們,並分別鞠躬致意。最後,劉大蔚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判處,這樣他能儘快回歸社會,好通過自己的努力來報答社會各界對他的幫助。

隨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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