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場購物付完錢沒收到貨,而商家跑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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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用
【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與位於被告建瑪特的某地板專賣店簽訂了訂貨單,並通過pos機支付6000元,後李某要求履行合同,被告告訴李某,某地板專賣店經營者已經撤場,被告認為李某並未向其支付金錢,沒有商場統一銷售單,所以拒絕承擔責任。李某協商多次未果,最終選擇起訴,要求建瑪特承擔替代責任。
【案件結果】
被告收到傳票後,與原告進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原告撤訴,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幣6000元(原告支付的全款)。
法條檢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三條 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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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話說
(1)在商場或展銷會買東西之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例如沒收到商品,找不到商家了怎麼辦?不要擔心,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商家跑了,我們可以找商場的經營者和展銷會的舉辦者,要求其承擔責任。
(2)商場經營者推卸責任,完全協商溝通不了怎麼辦?只能自認倒霉嗎?此時你需要拿起強有力的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該起訴的時候就起訴,有明確法律依據並且證據充足的壓力下,商家無法再推卸責任,自然會直面問題與你協商。
(3)關於社會現狀:現代社會隨著法律制度的完善,信用建設進一步增強,信用在人們的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加上法院執行力度的加大,不守信例如對於司法裁判的不履行的後果會日趨嚴重,失信成本會越來越高。當無法協商時,司法途徑會是一種解決問題的良好方式。
案件承辦律師:徐忠、胡玲
文案編輯排版:喻仁傑
有效辯護 傾力拚爭 團隊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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