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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如果,真的心灰灰,意冷冷了,又談不好,那麼就準備一下證據吧!

前面一段時間,佑平婚姻家事團隊講了一下關於離婚證據的話題!這個話題不僅得到了正處於離婚糾葛邊緣人的關注,而且那些沒有想過離婚甚至還沒有結婚正準備結婚的的人關注。原因在於在這個物慾恆流社會,感情來得快,但有時也去的快,感情好時你我相濃,感情差時橫眉冷對,當然也有好聚好散的。但終究多數在遇到婚姻無法挽留,無法忍受時,最終遇到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孩子的撫養,債務的分擔。而這一切,到了法院,那證據為王一顯無餘!

是的,打官司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條款大家的知曉和理解,百度一下就行,當然如何運用肯定沒有律師嫻熟。而事實呢?就以證據為準了!畢竟到了法庭中,作為法官和律師並不是當事人,對於雙方陳述的事實只有雙方最清楚真或假!所以,法庭只能通過雙方舉出的證據去認定事實。有時即使真的是事實,但是就是因為沒有證據,致使權益受損,維權無門,哪怕一審,二審、再審都無濟與事。

從法律角度出發,事實和法律事實有時並不會一致,甚至截然相反

上面敲了這麼多鍵,重要的還是在下面,當真的要面臨離婚訴訟,我們需要取哪些證?如何取證?

一、讓法院受理離婚的基礎證據材料

1、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戶口本複印件。這個是證明雙方主體身份的信息,在法院有原告和被告之分,法院在立案時需要有明確的原告和被告,所以,提供雙方的身份信息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於對方的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戶口本複印件無法取得,沒有關係,如果真沒有,那就請律師或者到法院開具協查函,憑法院協查函到派出所戶籍處開具戶籍信息就行。

2、結婚證。這個證據主要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係,上法院起訴離婚,主要目的就是離婚,所以首先要證明雙方具有婚姻關係。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往往手裡的結婚證被對方藏匿不給,沒關係,沒有結婚證,可以憑自己的身份證去自己結婚登記處開具婚姻關係證明就可以。

3、孩子的信息,比如出生證明或者孩子的戶口本。如果雙方婚後育有孩子,那麼離婚時對於孩子撫養問題也是需要由法院處理,所以孩子信息也需要。可能又會遇到問題,孩子的證件被對方藏匿不給怎麼辦。沒問題,也可以申請法院開函調取。

二、感情破裂的證據

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法定理由,如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那麼第一次起訴離婚只是開始,可能會經歷二次或者三次上法院離婚,才把婚姻關係終結。那麼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呢?

1、家庭暴力的證據,建議發生家庭暴力時、要即時報警、即時就醫驗傷、即時拍照留存,如有目擊者,要請她他幫忙作證。

2、對方吸毒、賭博行為的證據。這種證據最好是報警記錄,居委會證明等。如果有過處理的,則可以調取行政處罰書或者判決書等。

3、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的證據。這個證據形式比較多,比如結婚證、私生子的出證證明、居住證、照片、談話筆錄、錄音等。

三、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房產信息,比如房產證,沒有房產證件的,那麼可以提供購房合同等,或者前往房產檔案館調取。

2、車輛信息,比如行駛證,沒有行駛證的,可以有車輛登記證或者購車合同等,或者前往車管所調取。

3、銀行存款,這個是難點,所以需要有意識的收集銀行卡號,開戶行等。

4、理財型保險、基金、股票等等,這個也需要有意識的收集。

5、公司股權,這個以往也談過,有公司,但公司的資產是公司的,並不是直接是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只能通過分割股權進行處理,而股權的處理比較複雜,一般建議股權歸一方,另一方補償錢款。如大家比較關注這個問題,可以看看我們微信號的相關文章。6、其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詳細材料: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四、債務承擔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了,最近最高院、浙江省高院出了幾個解釋,圍饒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原則性的闡明,雖然在實踐中總會誤傷一些人,但總得來說,比以往有了很大進步,至少一上來不會因為債務在結婚期間產生就馬上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五、孩子撫養權的證據

如果是爭奪撫養權,那麼圍饒的證據就是孩子歸自已撫養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證據,孩子歸對方撫養不利於健康成長的證據。

具體可以根據孩子的意願,如果孩子8周歲了,他她本人的意願很重要 !

現在雙職工家庭很多,所以雙方父母是否願意幫助帶孩子的相關證據,如承諾書,父母身體狀況,學歷狀況等;還有就是對孩子成長教育要有個規劃。

總而言之,大家可以根據以下規定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關於上面的話題,任何一個話題,如果深入下去,都可以寫成一本書。現在在這裡初略的和大家交流一下,需要更多了解的,可以關注我們的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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