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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確權時,村裡按人口進行確權,這樣做對嗎?

最近有網友提問,說他們村裡進行土地確權的時候,不是按二輪承包地的實際情況來確權的,而是根據人口來平分土地,然後進行確權,這樣的做法是否合規?

這個問題要分不同情況來看,全國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不一,各地的土地政策並不是完全一樣的。比如我國廣東省很多農村地區就已經實現「集體土地資源整合+農民土地入股」的模式,通過股權量化來保障農民的土地收益。

這種情況下,在土地確權時,按村裡面的現有人口進行土地平均確權是可行的。在國家下發了系列土地確權文件中有強調各地「因地制宜」確權到戶。

但如果你們當地沒有進行土地集中起來發展,而還是一戶為單位進行農耕勞作,那麼採取這樣的方式肯定是不合乎確權政策要求的。

合理的做法應當在二輪承包合同的基礎上,對每家每戶的土地進行實測,然後家家戶戶頒證。

這種情況下如果還是按人頭來進行確權,不排除是為了完成任務、懶得麻煩而選擇的「捷徑」,但明顯不符合國家的指示方向,可向縣級人民政府反饋情況請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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