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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帶病旅遊,導遊處置不當,旅行社承擔責任

案情描述

遊客陳某,64歲,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華東五市純玩雙飛六天」游。按行程安排,地接導遊在凌晨時接遊客入住。導遊在接到團時,有團友反映遊客陳某身體不適,考慮行程安排,地接導遊決定入住酒店後再協助遊客進行治療。在遊客辦理入住酒店手續後,導遊撥打120,安排三名遊客的同伴陪同陳某前往醫療治療。第二天早上導遊見到遊客時,遊客表示醫院診斷為「膽囊炎」,已稍有好轉,可以繼續行程。在隨後行程中,陳某的身體狀況並沒有好轉,一直不參加行程安排的活動,只是隨車前行並多在車上或者景區門口休息。行程最後一天,陳某在景區衛生間暈倒,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當地醫療機構診斷結論為:呼吸心跳驟停死亡。隨後遊客家屬要求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索賠金額高達100萬。最終,經過調解,旅行社承擔合理損失的30%的賠償責任,向遊客家屬支付了20餘萬元的賠償款。

責任分析

遊客本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同時遊客作為成年人,最了解自己的身體狀況,應當知曉其身體條件能否適合長途旅遊。當其身體狀況無好轉情況下,應當主動提出就醫要求。遊客未向旅行社提出要求,也是造成其未能及時就醫治療的原因,自身對延誤治療也具有過錯,因此應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旅行社一方,旅行社在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之前,沒有詳細詢問遊客身體情況,沒有做好安全警示工作。發現遊客身體不適後,在送往醫院治療過程中,也沒有及時關注遊客的病情實況,而只是聽遊客本人陳述,導致對遊客的病情沒有全面的了解。再者,在得知遊客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沒有第一時間安排有效的治療方案,而是先安排遊客回酒店休息,可能錯過有效的治療時間。最後,在旅遊行程途中,沒有安排專人照看生病遊客,才會導致遊客在廁所昏倒,以致於搶救無效死亡,因此,旅行社在本案中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啟示

遊客猝死案件中,多數旅遊者猝死與其身體體質或既有病史相關,自身應對其死亡後果負責,但由於許多旅行社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瑕疵,致使家屬矛頭對準旅行社,提出高額索賠,甚至糾集鬧事,給案件處理及旅行社正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

旅行社履行瑕疵主要包括: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告知義務、未詢問旅遊者身體健康狀況、行程安排不合理、對突發事件不能採取合理措施、救助不及時等。其中,多數旅行社的確存在履約不到位的情形,但也有少數旅行社存在實際履行但未留存履行證據,導致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的情形。本案中,旅行社履行瑕疵行為有二:

其一,旅行社簽約前未詢問旅遊者身體健康情況。由於對旅遊者身體狀況不了解的情況下,無法對其是否適合參加此次團隊旅遊提供合理意見,也無法在旅遊途中對其進行適當照顧。出現突發情況時,由於缺乏對其身體狀況的了解,難以提供行之有效、有針對性的處置措施。旅行社在與老年人簽訂旅遊合同前,應當詳細詢問老年人的身體狀況,對旅遊過程中存在的風險應當詳細向旅遊者講述,最重要的是向旅遊者進行的安全告知、警示或者是遊客對自己身體情況的確認,旅行社一定要留有遊客簽字確認的文件。

其二,旅遊者生病後的處置措施不當。受害人已年滿64周歲,身體出現不適時,導遊應予以重視,除及時了解病情及診斷情況外,還應了解其以往身體情況、既往病史等,為進一步處置提供依據。在旅遊者表示病情好轉可以繼續完成後續行程,但實際並未好轉、不能繼續完成後續行程時,導遊應當通過旅行社與其家屬聯繫,提出進一步就診治療的建議,並徵詢本人及家屬的意見,決定是否住院治療或者中斷旅遊返回出發地。前述處置過程,應製作書面文件由遊客簽字確認。如果本人及家屬拒絕就醫,堅持跟隨旅遊團走完行程,應由本人簽署責任自負的文件。在旅遊過程中,導遊發現老年人身體狀況變化時,應及時對其不適游項目進行勸阻,協助就醫,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安排專人對老年遊客進行照看,儘可能減少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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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摘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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