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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RUM:娛樂時代要以消費者為中心

來源 | THE DRUM

作者 | Daniel Deeks-Osborn

如果閱讀不方便,不妨聽語音吧

1號播音員:張夢婕

1號按

娛樂業的核心有一個巨大的悖論:即作為消費者,我們要求更感性、更有娛樂性、更有緊張感和更有戲劇性的內容,但卻要求它是免費的,且沒有廣告的。大多數傳統媒體品牌都堅持「我想讓你按我的條件買我的東西」,但是Netflix和Spotify的勝出給了我們例子,讓我們要以消費者為中心,優先考慮客戶的需求。

娛樂業的核心有一個巨大的悖論。即作為消費者,我們要求更感性、更有娛樂性、更有緊張感、更有戲劇性的內容,但卻要求它是免費的,且沒有廣告的。

自20世紀初納普斯特大潰敗以來,消費者就一直與媒體所有者處於對峙的狀態。我們下載媒體應用程序或廣告塊是因為我們希望內容沒有問題。

當然盜版是不好的。但作為一名消費者,你不能得到你想要的東西,必須會有一些東西可以代替,來滿足這些需求。我一直試圖超越盜版固有的對錯,看看這種行為試圖告訴我們什麼。消費者想要什麼就想要什麼,但奇怪的是當他們想要的時候,媒體所有者往往會想方設法讓人們很難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

互聯網是公平的競爭環境:一些品牌加入,讓原本試圖把供求關係搞得不平衡的媒體,通過消費者回到了他們的舊有方式。但是潘多拉的盒子已經打開了,我們不會再把它關上了。

傳統媒體所有者最受其傳統業務的影響。他們仍然生活在這樣一個世界裡,他們試圖通過特別管理的權利和分銷交易來賺錢。但是互聯網意味著每個人都是連接在一起的,特定地域的權利只會變成一個障礙,而不會讓你賺到更多的錢。如果你的市場上沒有最新一季的《權力的遊戲》,你可以很容易地在互聯網上得到它。

Netflix和Spotify等品牌是巨大的贏家,因為它們是第一個在「免費」和「易獲得」之間提供選項的市場。他們對訪問內容者收取少量的費用,所以突然之間,支付Netflix的費用要比下載租賃某些內容更容易。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思維

Netflix和Spotify之所以勝出,是因為它們是娛樂業中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品牌。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品牌需要優先考慮客戶的需求。他們增加價值,以達到消費者想要到達的地方和方式,他們付出比他們得到的更多,最重要的是,他們在廣告上進行娛樂。

採用以消費者為中心的思維方式意味著將要改變以往的方式,從「我很想告訴你我們的品牌故事」或「我真的想讓我的消費者去…」。到一個你認為「我非常想為你提供價值」和「的消費者真的想要…」的地方。

如何將消費者重新融入娛樂圈

不幸的是,大多數傳統媒體品牌都堅持「我想讓你按我的條件買我的東西」。這就是為什麼到2018年,我們在某些市場(如美國和英國)仍存在服務鴻溝的原因。以iTunes為例,你可以在美國商店租賃或購買剛剛在英國影院上映的電影,對於熱門電視劇來說也是如此。不過說真的,品牌什麼時候才能克服這種陳舊的思維方式呢?

以消費者為中心的品牌試圖幫助消費者在他們想要的時候得到他們想要的東西,然後在上面增加價值。

任天堂、Xbox和索尼等遊戲公司深知這一點。他們試圖消除圍繞消費者服務的任何額外費用,以鼓勵消費者儘可能多地購買。你可以買一張光碟或直接下載內容。你可以從大的工作室購買,也可以從獨立開發者那裡下載遊戲。

Netflix和Spotify是以消費者為中心的。他們有大量的內容來吸引消費者。

我們知道現場表演是非常有趣的,因為藝術家和場地可以合作創造出令人驚異的消費者體驗。在互聯網時代,媒體也需要加入進來,因為地理位置是令人十分頭疼的問題。如果你不是同時生活在任何地方,人們會盜用你的內容,就這麼簡單。你也應該把翻譯看作是一部分,更多的人消費更多的內容意味著我們都比以前觀看了更多的外國內容。

內容創建者在這一狀態中處境艱難。一方面,如果你是一個內容創建者,你可以把你的內容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多的呈現在人們面前。但是單純的曝光是付不起賬單的,對吧?你需要收入來創作藝術。

你是一個內容創建者嗎?把你的藝術帶到以消費者為中心的世界。去尋找新的方法來創造供應新的、獨家的格式或新的經驗,這些都會給粉絲帶來前所未有的樂趣。

譯者

宋瑩 南開大學新聞與傳播專業在讀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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