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九成參與調查網友 支持「惡犬傷人,主人應負刑責」
8月8日,樟木頭鎮御景花園小區發生一起藏獒傷人事件。小區內突然竄入一隻藏獒,接連襲擊4人。目前,兩名輕傷者已經出院,重傷者仍在接受治療。事件在社會上引發熱烈討論,放任惡犬傷人的狗主人是否應該追究刑責,成為「小區養狗」輿論拉鋸戰中更值得深思的命題。
事件 藏獒主人配合警方執法行動
警方通報,當天6時56分,樟木頭公安分局110接群眾報警稱,該鎮某小區發生狗咬人警情,現場有群眾受傷。分局立即出警並通知120前往救護傷者,民警到達後迅速會同小區保安對涉事犬只進行圍捕。其間,該犬只突然撲咬1名民警並致其輕微傷,民警依法果斷開槍將其擊斃。隨後,民警配合120醫生將4名受傷群眾送院治療。涉事犬只主人王某已支付受傷群眾醫療費,該事仍在進一步處理中。
「傷者送來急診科時身上都是血,重傷的兩人精神狀態較差。」8月9日下午,樟木頭醫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送院治療的共有4名傷者,其中兩人傷勢較重,胸部、臀部、前臂都有撕裂傷。另外兩名輕症傷者是被抓傷,處理好傷口、打了狂犬病疫苗後出院。該負責人說,兩名重症傷者除了打狂犬病疫苗,還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加強免疫,中和狂犬病病毒的作用。目前,兩名重症傷者已經住院治療,受傷最嚴重的是一名清潔工,胸口、手臂都被藏獒咬傷。
據樟木頭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藏獒的主人姓王,並不是小區業主,而是常年在小區門口邊經營花木場。為了養藏獒,他專門在花木場邊做了一個兩三米高的鐵籠子,闖禍的藏獒已經在裡面關了一年多。
王某表示不清楚藏獒怎麼跑出來的,知道的時候藏獒已經咬傷了人,警方也到了。「藏獒從鐵籠里出來後從大門左邊竄到右邊草地上。警察到後想去抓它,它撲咬過來令民警受傷,後來開了兩槍將其擊斃。」目前,被擊斃的藏獒已被王某帶回去自行處理。
「藏獒主人先於警方到達現場,在抓捕過程中也一直幫助制止,對於警方執法相當配合。」樟木頭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王某仍在接受調查,該事件主要涉及民事賠償問題。
熱議專家建議惡犬傷人可考慮入刑
事發後,關於藏獒主人應該如何追究相關責任的問題引起廣泛討論。警方坦承事件的爭議性遠遠超過事件本身,需要法律界以及學界探討。
根據南方+對相關問題的網路調查,截至8月9日20時,超過九成網友認為惡犬咬傷人狗主人應負刑事責任,也有超過九成的網友支持小區內不能養烈犬。
廣東盈隆律師事務所律師姚偉表示,在這起事故中被侵權人清潔工、民警等都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犬只主人王某沒有對藏獒採取安全措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王某支付醫療費的行為就是在承擔侵權責任,醫療費只是責任的一部分,還可能涉及後期治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等。
姚偉認為,本案中的犬只不是一般犬只,而是兇猛的藏獒。根據《侵權責任法》有關規定,考慮到禁止飼養的動物如藏獒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動物飼養人也不能免責。所以本案中的王某無論如何不能免責。
東莞市政協委員、廣東廣信君達(東莞)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清纔則認為,放任惡犬傷人可考慮刑責。「惡犬咬人首先是要負民事責任,「明明知道犬有傷人情況不採取措施,等於犬的傷人行為在人的預計範圍之內,就是傷人的可能性很大,這是放任的態度。對於這種犬只的傷人行為,可以考慮用刑法來處理。」
「建議未來立法考量入刑。」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聶立澤表示,個人飼養動物致他人傷害甚至死亡的情形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問題,根據現行刑法規定主要看兩個方面:其一,看後果是否嚴重;其二,看行為人(動物的飼養者或者管理者)主觀上是否有罪過。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罪過,意外原因導致傷人事件,就不構成犯罪。倘若行為人主觀上疏於管理,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後果的,就涉嫌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為人把動物當做犯罪工具而故意為之,則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甚至構成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聶立澤表示,由於我國刑法對於過失傷害罪的入罪門檻設置較高,沒有造成重傷就不以犯罪論處。也就是說,即便是行為人致多人輕傷,也不承擔刑事責任,這對健康權的保護存在不合理之處。從完善刑法的角度來看,對於過失致三人以上輕傷的,尤其是動物致傷的情形,還會給被害人造成精神上的創傷甚至傳染病等其他危害後果,因此,建議未來立法應加以考量。
「目前小區業主養犬較普遍,尤其是飼養大型及帶有危及人身安全動物的市民一定要有法律風險意識,除了依法依規管好寵物,還要時刻小心謹慎,以免擾民妨害鄰里關係甚至導致民事糾紛乃至刑事犯罪。」聶立澤表示。南方日報記者 朱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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