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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非法吸存達百億暴露了什麼問題

(圖片提供: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 記者 王涵8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刑事判決書揭開了一位浦發銀行原分行行長涉百億元非法吸存的內情。

目前,這起案件已經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涉案人仍在服刑,不過,細觀這位分行行長非法吸存時間伴隨著其從支行長到分行長的職務晉陞之路,給銀行的風控管理、合規以及績效考核機制敲響了警鐘。

5年半非法吸存108億元

判決書顯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浦發銀行商丘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何凱非法吸存108.46億元,並向鄭煤集團內部結算中心主任7次行賄129萬元一案做出二審判決。

根據二審判決,何凱獲1年減刑,最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判罰60萬元現金。

經濟觀察報記者查閱判決書發現,自2009年12月起,何凱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分行紫荊山路支行行長之際,以辦理銀行業務需要資金為由,並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資金。讓客戶將資金轉入其控制的指定賬戶,用於放貸、支付銀行保證金或購房等個人消費支出。

非法吸存資金數目如滾雪球般擴大,截至2015年5月份,5年半時間內何凱何共計收到108.46億元的集資款,兌付集資款本息104.81億元,3852.5萬元用於消費,其中2010 年吸收的一千萬元客戶資金用於個人購房支出。

最後,借新債還舊債,資金鏈條斷裂壓垮了何凱的「非法吸存之路」。

判決書內容顯示,2011至2015年期間,多家公司企業或個人逾期不能償還銀行貸款,何凱為保證銀行及個人業績不受損,避免影響個人職務升遷,以銀行需要拆藉資金等業務為由,約定高額利息,承諾還本付息,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或借條,部分甚至加蓋私刻的浦發銀行分支行公章,讓客戶將資金轉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用以歸還前期所形成的債務及為償還債務而又形成的新的債務及高額利息等。

判決書顯示,在何凱非法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浦發銀行分支行部分人員參與了涉資百億的此案。一是何凱司機以本人和親友的名義辦理銀行卡供何凱使用,並於2014年幫助何銷毀使用的偽造公章;二是有銀行客戶經理幫助何凱介紹客戶、宣傳高息辦理銀行業務,同樣成為本案的被告人。

而在行賄事實方面,為了讓鄭州煤炭工業集團給銀行業務提供幫助、以提高業績,何凱曾先後七次賄賂鄭煤集團內部結算中心主任共計159萬元。

本案已於2018年1月做出一審判決,判後原審被告人均表示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審理,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何在羈押期間有突出表現,配合司法機關,對偵辦其他案件具有幫助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例,最終何凱獲一年減刑,被判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60萬元。

晉陞和追責

跟著何凱非法吸存數目增長的同時,還有他在浦發銀行從支行長到分行長的晉陞之路。記者了解到,何凱從2009年擔任浦發銀行鄭州分行某支行長後,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還曾擔任另外一家支行行長,隨後一路「攀升」至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位置。

記者通過啟信寶查詢該分行的歷史工商信息發現,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自2014年12月16日成立,何凱則擔任該分行行長一職。截至2015年10月8日,何凱仍為負責人和歷史投資人。通過何凱的晉陞「時間線」,不免讓人質疑,5年多來,浦發銀行的內部風控,對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是否形同虛設。

最終,何凱的非法吸存事件敗露是因其不能償還巨額欠款,於是在2015年5月22日選擇主動投案自首。二審判決書顯示,案發後,有45人申報債權,集資金額為37.95億元,共給35名客戶造成損失4.54億元。

經濟觀察報記者就此事電話聯繫浦發銀行總行副行長層面進行採訪,對方並未回復。

何凱非法吸存案與浦發銀行商丘分行是否存在直接關係?在司法層面,如何界定並劃分銀行責任?

記者從另兩份何凱非法吸存案個人(鈔某)與浦東銀行商丘分行民間借貸糾紛的裁判文書中找到些案件痕迹。

在何凱非法吸存案暴露的前4個月,原告人鈔某用他人銀行賬戶向耿某銀行賬戶轉款700萬元,何凱為當時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負責人,其後向鈔某確認該筆借款系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借款,並加蓋「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印章,後證實為偽造印章。

待何凱投案自首後,鈔某因損失700萬元「借款」資金向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追討。

鈔某認為與浦發銀行商丘分行之間存在有效的借貸法律關係。一是雙方在何凱辦公室出具借款合同,其當時身份、場所及合同內容可以認定何凱系職務行為,對浦發銀行商丘分行產生法律效力。二是雖然借款合同和借據上加蓋的印章系假章,但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在選任和管理方面存在明顯的重大過錯才導致本案借款合同的發生。鈔某作為普通公民,不會對何凱及所蓋的印章懷疑。

浦發銀行商丘分行答辯稱,「何凱個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法院予以認定,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行為。何凱與鈔某簽訂的借款協議的印章經鑒定是虛假的,不是銀行的真實意思表示。何凱收到款項是2015年元月,但簽訂虛假合同是2015年4月,不符合常理,銀行並沒有收到該借款。鈔某系何凱非法集資犯罪的積极參与人,且獲利一億多元,不排除其與何凱有勾結串通行為,參與非法集資獲利實際是非法經營行為。」

不過在司法層面,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確定浦發銀行個人非集與銀行的責權界定。「鈔某提供借款合同上的印文不是浦發銀行商丘分行真實印鑒加蓋形成,雙方之間沒有形成有效的借貸法律關係,鈔某堅持不以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請求浦發銀行商丘分行承擔還款責任該院不予支持,駁回鈔某訴訟請求」。

二審中,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終審裁定認為:「本案借款發生時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負責人何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已被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鈔某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筆借款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駁回鈔某起訴。」

銀行合規經營受拷問

這起案件對銀行合規風控提出拷問。

銀行業的違規現象屢禁不止,風險案件時有發生,其合規經營至關重要。河北省承德銀監局李鳳文曾撰文表示,部分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操作流程不規範,漏洞長存,一些基層機構在制度執行上形同虛設,未真正抓落實、抓到位,導致管理出現真空,尤其對印章、重要憑證、重要文件、營業及辦公場所等管理較混亂,給違規操作甚至違法犯罪活動留下可乘之機。

縱觀上述判決書,「為保證銀行及個人業績不受損,避免影響個人職務升遷」,是導致何凱泥足深陷的推動因素之一。其背後銀行上級合規導向與考核激勵不科學、不審慎,追求業績及排名,並與晉職晉級掛鉤等偏離相關。

此前,被譽為「2018年開年第一大案」的浦發銀行成都分行違規向1493個空殼企業授信775億元造假案,於1月19日被四川銀監局處以4.62億元罰款,並對該行涉及成都分行違規放貸案的員工進行了監管處罰或問責。

銀監會公告稱,此案暴露出浦發銀行成都分行存在內控嚴重失效、片面追求業務規模的超高速發展、合規意識淡薄等多方面問題。尤其該分行採取弄虛作假、炮製業績的不當手段,粉飾報表、虛增利潤;並為達到繞開總行授許可權制、規避監管的目的,化整為零,批量造假,以表面形式的合規掩蓋重大違規。

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合規經營的監管流於形式是沒有意義的,在金融範圍的商業道德沒有形成約束,可能造成部門銀行員工法紀、合規、風險意識淡薄,不看重法律法規底線,上級部門也存在失察情況。商業道德是靠法制建設來實現的,國內有基本的法律條例,但執法存在些許阻礙。」

原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培育良好的企業內控文化,引導員工樹立合規意識、風險意識,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水準,規範員工行為。不過,多發的風險案件意味著銀行在完善合規經營方面依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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