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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舜帝之謎》二|13、關於《竹書紀年·帝舜有虞氏》的解讀

原標題:連載:《舜帝之謎》二|13、關於《竹書紀年·帝舜有虞氏》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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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關於《竹書紀年·帝舜有虞氏》的解讀

13、關於《竹書紀年·帝舜有虞氏》的解讀


古代沒有紙,記事於竹簡上,編綴成冊,後世人就把它稱之為竹書。也稱竹簡書。《晉書·束皙傳》云:「太康二年,汲郡人不準盜發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墓,得竹書數十車。」《南齊書·文惠太子傳》云:「時襄陽有盜發古冢者,相傳雲是楚王冢,大獲寶物玉屐、玉屏風、竹簡書、青絲編。簡廣數分,長二尺,皮節如新。」


《竹書紀年》就是指不凖盜墓所得的竹簡,其內容共十二卷,起自黃帝,其記事下限到魏襄王二十年(前299年)。作者不詳——即是說名不見經傳。


應該肯定古本《竹書紀年》對於研究上古歷史,有其存在的價值和意義。可以從《竹書·帝舜有虞氏》與《史記·五帝本紀》記事吻合處證明。

比如:《竹書·帝堯陶唐氏》載:「七十年春正月,帝使四岳錫虞舜命。」《史記·五帝本紀》載:「堯曰:『嗟,四岳:朕在位七十載,汝能庸命,踐帝位?』······眾皆言於堯曰:『有矝在民間,曰虞舜。』」《竹書·帝堯陶唐氏》載:「帝陟於陶,······虞賓三年,舜即天之之位。」《史記·堯典》亦對帝堯駕崩後舜為之守孝守忠三年才登臨帝位記載得十分清楚明白。《竹書·帝舜有虞氏》載:「三十二年,帝命夏後總師,遂陟方岳。」《史記·堯典》則對舜帝八十三歲時薦禹於天、九十三歲時讓禹做攝政帝、自己南巡、以致崩於蒼梧之野亦有詳細記載。


但是,《竹書紀年》是否就像有人所說的那樣「作為國修史書,又比司馬遷《史記》早200多年,其史料價值遠遠高於《史記》和其它各種史書······被專家們作為校正史籍的樣本」呢?我們認為此說未免太言過其實。


其一,國史編修的可信度,取決於誰讓編和誰在編。因為主持編修者的知識是否淵博以及其治學的嚴謹程度,是決定書之價值的關鍵。從這方面來說,一個編《竹書》的名不見經傳者與司馬遷不能同日而語。司馬遷為寫《史記》,二十歲開始遍游南北名山大川,採訪遺文逸事,考察古迹名勝,搜集了極為豐富的史料;公元前108年繼承父職任太史令後,又遍閱皇家史館藏書、檔案;再加上其父太史令司馬談學識淵博,並為修史書積累了大量資料,傳給司馬遷。據此,《史記》豈會像自命不凡者說的那樣一名不文?


其二,《竹書紀年》體例上是一部編年史書,但編年粗糙,疏漏頗多,記事並不嚴謹。《竹書》先說舜帝在位五十年,但卻只記有十六年;在「三十二年,帝命夏後總師,遂陟方岳」後的十八年,只記載了其中的六年,其中涉及舜帝的只有三年,即「三十五年帝命夏後征有苗,有苗氏來朝。」「四十九年,帝居於鳴條。」「五十年,帝陟。」試問:這種極不完整的所謂編年體史籍就能「被專家們作為校正史籍的樣本」么?再試問:舜帝既然在三十二年已經南巡,又怎能在三十五年命夏後征有苗?這是明顯的自相矛盾。再者,倘若像有人說的,「陟」僅是指帝王之死,那麼,對《竹書》所記載的「三十二年,帝命夏後總師,遂陟方岳」和「五十年,帝陟」中的兩個「陟」字如何理解?總不會讓舜帝死兩次吧。


其三,對於舜帝的年壽,司馬遷將其認定為一百歲,其理由一是有《尚書》、《帝王世紀》等為據;二是根據中國古代「百年曰期頤」,意為長壽,所謂黃帝「在位百年而崩」、舜「年百歲」,可能是實指,也可能不是實指,但是長壽是肯定了的。這樣處理,人生百年,大家都能接受。《竹書·帝舜有虞氏》從「元年已未帝即位居冀」開始紀年,直至「五十年帝陟」,按照《竹書·帝堯陶唐氏》的從「元年丙子帝即位居冀」到「一百年帝陟於陶」的紀年規律可以推知:因為舜年五十做攝政帝,應視為舜元年,那麼,「五十年帝陟」時則是一百歲,這就與司馬遷所言舜壽年百歲相吻合。這也說明《竹書》與《史記》之編寫年異源同,倘若像有人說的《竹書》說的是舜六十二歲踐帝位為舜元年,那麼,舜崩就是112歲,則《竹書》對於舜「三十二年,命夏後總師,遂陟方岳」後的紀年就是一筆既粗又不準確的糊塗賬,只能說是作者憑空杜撰。可以推知這絕非是當年不準盜墓所得的《竹書》,而是偽作。

《竹書紀年》縱使作於魏襄王二十年(前299年),比《史記》早了200年,但是也已經離舜帝時期隔了1800年。考證歷史,從黃帝到堯舜,帝王經營上世紀的檔案也莫過就留下了《尚書》中所有的。那麼,《竹書》之編年,就只有依據早於他的《山海經》、《尚書》、《墨子》、《屍子》《孟子》等經、史。這些書,包括《竹書》,飽讀經史的司馬遷難道就沒有讀過?雖說《竹書》於公元279年出土,倘若真是一部重要史書,且是宮廷修制,又豈能只有孤本?以致司馬遷都看不到。我們認為,對於古本《竹書》,司馬遷肯定看到了,且對不適處作了修正。而後人杜撰的今本《竹書》,司馬遷肯定沒有看到。


誠然,任何經、史都可能存在不足。我們認為《竹書》與《史記》都是史書,其編寫的材料來源都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一個是編年體,一個是紀傳體而已,因此,《竹書》所記「三十二年,帝命夏後總師,遂陟方岳」,而「四十九年,帝居於鳴條」應是「三十三年後,舜居於鳴條」,「五十年,帝陟」應是「三十九年,帝陟。」所謂「四十九年帝居鳴條」「五十年帝陟」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刻意將《竹書》與《史記》對立,只會捧殺了《竹書》。


編輯 姚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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