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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公寓》又雙叒叕遇到版權糾紛了

《愛情公寓》又雙叒叕遇到版權糾紛了

不過這一次,是作為「被侵權方」。

「愛情公寓」最初是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旗下交友網站的名字,為了籌拍同名電視劇,聯凡公司委託編劇汪遠撰寫劇本,並於2008年和2009年與上海高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簽訂《情景劇製作協議書》和《20集電視連續劇製作協議書》,委託高格公司製作該劇,兩份協議書中均表明「甲方(聯凡公司)擁有本劇的一切權利」。

2011年,聯凡公司與高格公司簽訂《影視劇系列續集開發授權聲明》和《關於影視劇續集開發聲明》,分別表示(1)高格公司有權處理影視劇《愛情公寓》後續續集的製作、合作、發行、推廣、開發等事宜;(2)聯凡公司將繼續享有主要出品方權益,並對此擁有最終決定權。

糾紛的導火線是即將上映的《愛情公寓》電影,該電影由上海高格影視製作有限公司(高格文化的母公司)製作出品。

聯凡公司主張,其為《愛情公寓》電視劇前兩季的製片者,以及後續續集的「主要出品方」,因此,高格公司未經其同意製作《愛情公寓》電影的行為侵犯了聯凡公司的著作權。

而高格公司認為,其已獲得影視劇《愛情公寓》續集的發行、開發等權利。並且,《愛情公寓》電影並非改編自同名電視劇,而是改編自該劇劇本,而該劇本著作權由編劇汪遠享有(汪遠於2016年進行《愛情公寓》電視劇1-4季劇本著作權登記)。高格公司已合法取得汪遠的授權,因此不存在侵權。

爭議焦點

一、何為「主要出品方權益」,聯凡公司對《愛情公寓》系列電視劇是否繼續享有著作權。

二、《愛情公寓》電影改編自同名電視劇還是電視劇劇本,即,《愛情公寓》電影是否利用了《愛情公寓》電視劇的獨創性表達。

Part.1

何為「主要出品方權益」

所謂「主要出品方權益」是否等同於著作權權利?

根據新浪娛樂的採訪報道,聯凡公司曾因《愛情公寓》第三、四季的版權問題將高格公司告上法庭。聯凡公司主張「主要出品方權益」包含收益權,而《愛情公寓》第三、四季的發行收益、票房收益及衍生品收益,聯凡公司「一分錢都沒有拿到過」。該案審理法院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認為,涉案電視劇字幕的「出品人」處標明了聯凡公司老闆林東慶,即實現了聯凡公司的「主要出品方權益」(該案判決書尚未公開,轉述自新浪娛樂的報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實踐中很少有影視作品明確署名「製作者」,而常常使用出品方、出品人、聯合出品等稱謂。但「出品方」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對於出品方(出品單位)的法律意義,僅在《國產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有過表述,即「獲得《攝製電影許可證》和《攝製電影許可證(單片)》的單位,可獨立或聯合署名為出品單位、其法人署名為出品人」,但該規定對於出品方是否具有《著作權法》上的法律效果,則未予明確。

「出品方」並不當然享有著作權,「主要出品方權益」也不能等同於著作權權利。

湖北高院審理的《仁者無敵》案中,八一電影製片廠、江蘇天地縱橫影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確認各自在《仁者無敵》一片中僅享有署名權,署名內容為聯合出品、聯合攝製,兩出品單位都不享有該片的任何著作權。

浙江高院審理的《田間地頭說法律》案中雙方約定,涉案系列微電影,除了文廣集團與金鑽公司兩家實際投資出品單位外,其餘署名單位均不具有版權。

電影《山楂樹之戀》在片頭載明「聯合出品單位」為(北京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IDG中國媒體基金、美錦影視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環球電影(2010)夥伴有限公司)的同時,又在片章節附註明北京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權利」。

電影《我在故宮修文物》,在片尾同時標註「製作方(清華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清影工作室、杭州潛影文化創意有限公司)」和「聯合出品方(故宮博物院、杭州潛影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環球智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文津時代文化創意(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該電影的完整著作權顯然由製作方享有,而聯合出品方僅享有署名權。

雖然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但由於影視作品涉及的主創人員繁多,各作品的署名方式也不盡相同,因此,影視行業中,何種署名能夠理解為「作者」或「製片者」,仍然很費思量。

筆者認為,所謂「出品方」或「主要出品方」,可以理解為一般對電影作品享有一定的權利,但具體許可權,需要根據明確的授權合同、版權聲明等進行確定,合同中僅約定一方「享有出品方權益」、「作為出品方得以體現」等模糊表述,並不能證明該方享有著作權法上的權利。

Part.2

《愛情公寓》電影是否改編自同名電視劇

該電影上映後,我們可以從具體內容判斷其人物設定、劇情框架等是否利用了同名電視劇的獨創性表達。不過,從已公布的主演名單來看,該電影很難與《愛情公寓》電視劇脫離關係。聯凡公司雖然將《愛情公寓》續集的開發權授予高格,但根據高格公司2009年出具的《版權證明書》,聯凡公司仍然是電視劇第一季的唯一版權人。

高格公司要想將該系列電視劇改編為電影,較為穩妥的做法還是應該獲得聯凡公司的許可。

後續糾紛如何發展,本團隊將持續關注。

- 本文作者 -

俞國新、昝箖、朱璇

部分內容參考自:

《愛情公寓》「版權方」:抄襲曾是談崩原因之一

https://ent.sina.cn/film/chinese/2018-08-06/detail-ihhhczfc7187205.d.html?wm=3049_0015

海淀法院關於影視作品著作權案件署名問題的調研報告

http://www.chinafilm.com/fwxx/4963.jhtml

本文僅供交流學習之用,

不得視為本團隊出具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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