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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門襲警?法律尊嚴不容挑釁!

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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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1日8時55分,碧波春城小區業主因停車收費問題與物業發生糾紛,一業主將小車橫向停在小區進出口,導致小區車輛無法進出。接到報警後,漳河新區分局雙喜派出所前往現場處置。

民警到達現場後,聯繫車主徐某要求其將車挪開。徐某拒絕挪車並不停辱罵出警民警及周邊勸說的群眾。民警依法口頭傳喚無效,在多次教育、警告後,現場處置民警決定依法強制帶離。期間,以徐某及其丈夫吳某為首的人員繼續煽動現場人群起鬨欲進一步擴大事態。帶離過程中,執法民警、輔警遭到徐某及吳某武力襲擊,造成一名民警及一名輔警受傷。

8月11日18時許,徐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漳河新區公安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尊嚴

不容挑釁

業主在停車收費問題方面與小區物業發生糾紛,若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表達自身述求無可厚非,但途徑必須合法。合理、合法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很多,例如:可以直接向物業方申訴、可以讓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進行交涉,若仍無法解決,可以依據與小區物業簽訂的合同向物業管理方反映,或者向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而堵門是最不可取的一種極端方式,這種行為損害的是小區絕大多數人的正常通行權,影響的是更多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謀取的是一己之利、發泄的是一己之憤。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等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對於此種影響了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後應依法執法,糾正徐某等人違法行為,恢復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當事人應立即予以配合,並糾正自身的錯誤行為。若徐某能在民警到達現場後及時反省並認識到自身錯誤,配合民警執法,或許徐某等人只會受到一番法制教育和警告處理。

可悲的是,徐某及其丈夫吳某等人非但不接受民警勸告,反而以更加出格的辱罵、毆打等行為武力對抗民警依法,導致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了妨害公務罪。

公安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不容挑釁!法律尊嚴更容不得極少數人打著維權的幌子公然挑釁!襲警事件的背後,更深刻反映的是一些人對法律規則的漠視。如何更好地保障警察執法權威,事關法律尊嚴和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保障警察執法權威,需對破壞執法行為依法嚴懲。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條文明確賦予人民警察以正當的執法權,並且針對辱警、襲警等侵犯執法權威的行為明文規定了法律責任。而現場那些架秧子起鬨要當事人攔住警車不讓民警離開,以及故意扭曲事實高喊「警察打人了!」煽動他人的人同樣涉嫌違法。任何一位市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表達自身合理述求無可厚非,但若打著維權的幌子實施違法犯罪,必將自吞苦果,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荊門公安作為

法律的捍衛者

公平正義的守護者

打擊違法犯罪的執行者

在這條道路上

我們從未動搖過!

end

審核Ⅰ韓紅芝

整理Ⅰ編輯Ⅰ楊奎 馮兆楠

圖文Ⅰ荊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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