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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虛擬貨幣的問題 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近日,盱眙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宇特幣」的案件。原告洪某某通過微信聯繫了被告滕某某,希望購買8000枚「宇特幣」,並在微信中對履行方式、價款等作出了約定。後因被告滕某某交付的「宇特幣」不符合雙方約定,且後期平台倒閉,原告洪某某遂要求被告滕某某返還貨款。

法院認為: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了首次發行代幣(ICO)進行融資的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要求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對於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作出清退等安排。公告還要求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原、被告雙方買賣代幣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故應認定無效。因雙方在買賣過程中均存在過錯行為,酌情判令被告滕某某返還原告洪某某部分貨款。

法官說法: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比特幣、以太幣、馬克幣、麥格幣、暗黑幣等各種虛擬貨幣接連不斷的出現。因此形成的糾紛也不斷進入法院。

對此類案件的審理,首先應當準確認清各類虛擬貨幣的本質屬性。虛擬貨幣可以分為網遊預付型、投/融資型、貨幣型等形態。

常見的網遊預付型虛擬貨幣如騰訊公司的Q幣和鬥魚公司的「魚翅」。對該類虛擬貨幣文化部等監管部門先後發布了一系列規定予以規範。根據監管的規定,網路遊戲運營商可以依法發行網遊虛擬幣,但只能用於發行人所運營的虛擬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兌換其他企業的產品和服務,即使用範圍封閉、使用目的受限。

貨幣型虛擬貨幣典型的如比特幣、以太幣,它是以區域鏈技術為基礎的加密型貨幣。之所以說它是貨幣型,是因為其數量有限,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流通環節的安全性,具有貨幣的能力。

投/融資型則完全由平台控制,數量可由平台自由投放,價格也可由交易平台控制,存在著巨大的隱患。投資者購買該類虛擬貨幣,發行人獲得了融資,如果發行人跑路則投資者就會面臨經濟損失。部分交易平台還控制著交易價格,藉機操作,將溢價形成的利潤大部分據為已有,坑害投資者。最終造成虛擬貨幣有價無市,交易鏈條斷裂,形成崩盤。如此接二連三就會形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最終損害的是人民群眾的利益。

本案的「宇特幣」即屬於此類型。無論是投/融資型的虛擬貨幣,還是貨幣型的虛擬貨幣,都對正常的金融秩序產生了嚴重干擾。後兩種虛擬貨幣的發行、流通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其次,要準確適用合同無效制度,積極發揮法律規範的指引、評價、預測等作用。從合同法實施以來,出於鼓勵交易的考慮,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對合同無效制度採取了一種謙抑的立場,不輕易否定合同的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定,「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進一步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說,的確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明確此類虛擬貨幣的買賣無效,但法律規則的適用需要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實時的作出調整。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無效。新時代以來,黨和中央對金融採取了從嚴、審慎監管的立場,有效地防範了各類經濟風險。如果在個案中均認定此類交易行為有效,即在事實上肯定了此類行為的合法,這不僅與黨和中央的政策相悖,也會形成累積性的金融風險。如此,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的規定為司法審判變相否定,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的政策舉措也必然落空。

來源:盱眙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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