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交易糾紛引發的一樁案件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民事判決書,對此前一名李姓男子與一家科技公司之間有關比特幣交易而產生的糾紛做出審理終結決定。
民事判決書介紹,李姓男子因對與科技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表示不服,因而提出上訴。
此前,該科技公司設立比特幣交易平台,失誤為李姓男子多充值了5個比特幣(41305.34人民幣),要求其返還時,李姓男子卻宣稱這「屬於科技公司自身的過錯行為,其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風險自擔」,因而不做歸還,這才產生了糾紛。科技公司將李姓男子告上法庭後,法院一審判決李姓男子返還科技公司5個比特幣(41305.34人民幣)。
李姓男子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事實不清、程序不當;其次,該科技公司設立網路平台進行比特幣交易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要求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該科技公司沒提供在電信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相關材料;再如《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的商戶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但該科技公司的經營範圍超過了登記的營業範圍等),屬於違法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一審判決退還科技公司款項,等於認定了科技公司進行比特幣交易及獲利的合法性。
科技公司對此一一作出了辯稱,並堅稱錯誤地給李姓男子多充了5個比特幣,且科技公司多次要求李姓男子返還所得款項,均遭到拒絕,給科技公司財產造成了損失,其行為已構成不當得利。同時,雙方簽署的《服務協議》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做出的決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履行,李姓男子在履行過程中也並未提出過異議。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修正)》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且,科技公司設立比特幣網路交易平台是否違反相關規定,並不影響李姓男子承擔因缺乏合法依據取得相應利益而應負的返還責任,故該項上訴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實,明眼人都能看出來這是李姓男子不願意歸還科技公司失誤多轉的比特幣,畢竟一枚比特幣就擁有上萬人民幣的價值,儘管它並不保值。而為了讓自己相信不歸還比特幣是合法的,李姓男子便以科技公司這一行為不合法為理由來做「擔保」,實在是利益熏心,總以為能說服別人,其實只是安慰了自己。這與前一段時間裡大家都在熱議的女主播受一名會計職業的男性挪用公款打賞數百萬元有相似之處,網友宣稱無論女主播知情與否,都應該承擔責任退回部分款項,當然,主要責任還是應由會計承擔。而在該民事糾紛里,更別談雙方都已簽訂協議了,既然知情,那必然要遵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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