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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食葯違法最高獎勵60萬!員工舉報翻倍,可匿名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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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成都市葯監局

仲文 編輯

【雲端導讀】

成都市發布《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對獎勵工作的規定、獎勵的具體情況和違法行為,獎勵金額的劃定以及獎勵程序等均作出詳細要求。其中規定有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並可以突破標準獎勵,但不得超過60萬元;屬於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但不得超過50萬元);同時,舉報人可匿名舉報,向有關部門提供辨認信息作為身份代碼。

近日,成都葯監局發布新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以推動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共治。

適用範圍:

食品(含食品添加劑)、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相關工作誰負責: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食葯監局)負責舉報獎勵政策的制定,舉報專項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其監管職責範圍內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告知、審核和發放;負責本級食葯監管部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的審核、發放。

本市各級食葯監管部門是指本市各級農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商務、城市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及成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專人負責,可跨區域舉報:

各級食葯監管部門按照首問負責制的原則,指定專人負責舉報事項,明確舉報受理範圍,形成舉報受理記錄。

對不屬於本部門(區域)監管職責範圍內的舉報,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食葯監管部門,同時告知舉報人。對涉及多個部門的重大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報告本級食安辦統一協調處理。

上級食葯監管部門受理的跨地區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區食葯監管部門分別調查處理的,負責調查處理的部門分別就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查實部分進行獎勵。

獎勵經費保障:

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什麼情況下予以獎勵:

(一)所舉報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葯監管部門掌握的;

(四)舉報人實名舉報或者食葯監管部門能夠核實舉報人有效身份的匿名舉報;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六)舉報情況經食葯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查證屬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作出刑事判決的。

舉報具體哪些違法行為的可獲獎勵

藥品領域:

1. 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葯。

2. 醫療機構製劑未經許可擅自對外調劑和使用。

3. 未按照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或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生產工藝或炮製規範進行藥品生產和配製。

4. 偽造或編造藥品生產(配製)記錄。

5. 未經批准擅自委託或者接受委託生產藥品。

6. 藥品生產企業發生重大藥品質量事故未按照規定報告。

7. 編造、利用虛假資質銷售或騙購含麻黃鹼復方製劑等特殊管理藥品。

8. 違反直接接觸藥包材管理規定,擅自生產藥包材、生產並銷售或者進口不合格藥包材、使用不合格藥包材。

9. 藥品生產企業發現藥品存在安全隱患而不主動召回藥品。

10. 中藥材專業市場內銷售假、劣中藥材。

11. 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從中藥材專業市場購進中藥材。

12. 知道或應當知道藥品來自非法渠道,仍然銷售或使用。

13. 採取「走票」、「掛靠」等方式非法經營藥品。

14. 需要冷藏或冷凍的藥品在其儲存、運輸過程中脫離「冷鏈」。

15. 醫療機構違規銷售血液製品(含特殊藥品復方製劑)等重點品種的。

16. 零售藥店違規銷售含麻黃鹼復方製劑等特殊管理藥品以及抗菌藥物等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品。

獎勵金額的規定:分三個級別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2%—4%(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者線索,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1%—2%(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元的,給予200元獎勵。

經各級食葯監管部門認定,由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環節內部人員舉報的,可按照上述標準加倍計算獎勵金額。(但不得超過50萬元)

對於被舉報人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追究刑事責任,且司法機關未予獎勵的,應當按以下標準獎勵舉報人:

1. 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獎勵5萬元;

2. 被告人被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刑罰的獎勵7萬元;

3. 被告人被判處7年以上(不含無期徒刑)刑罰的獎勵10萬元;

4. 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獎勵15萬元。

另外,被告人不需判刑罰的:被舉報人經認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獎勵3萬元;

被告人處以行政拘留的,被舉報人經公安機關認定,尚不構成犯罪,但由於情節嚴重,其相關負責人或責任人因此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獎勵2萬元。

可獲重大獎勵的: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金額原則上不少於30萬元,並可以突破標準獎勵,但不得超過60萬元:

(一)舉報系統性、區域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

(二)舉報涉及嬰幼兒配方乳粉、列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品種,且已對公眾身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舉報故意摻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較大社會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

(四)其他省級以上食葯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舉報。

獎勵程序:

對舉報立案查處完畢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並根據舉報人獎勵意願啟動獎勵程序。

舉報人應當自食葯監管部門告知申請登記舉報獎勵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告知申請登記權利的部門提供申請登記材料。

舉報人不能到現場申請的,可將資料進行郵寄或者委託他人。

可匿名舉報:提供辨認信息作為身份代碼

匿名舉報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舉報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其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並與食葯監管部門專人約定舉報密碼、舉報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舉報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並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舉報密碼等信息,便於食葯監管部門驗明身份。

特別程序:

第十九條(分段獎勵) 各級食葯監管部門可對立案查處的舉報案件,在舉報線索查證屬實後,由舉報獎勵實施部門先進行部分獎勵。案件查處完畢後,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後續獎勵。

第二十條 (救濟途徑)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食葯監管部門提出複核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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