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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協同創新哪國強?德國經驗值得借鑒!

作為創新驅動的經濟體,德國在全球創新指數排名中名列前茅。高校和企業是創新體系中的兩大主體,高校與企業協同創新機制是德國創新體系的重要特點和優勢所在,為德國科技強國和經濟強國地位的確立作出了重要貢獻。借鑒德國高校與企業協同創新的成功經驗,對於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有所裨益。

多途徑完善校企協同合作

第一,實行全面廣泛合作,拓展校企協同創新廣度。在德國,高校與企業合作已經成為常態。從企業方面來看,相關統計顯示每一個企業都會在創新過程中與外部夥伴合作,其中1/3以上實施創新的企業選擇高校作為合作夥伴。德國工商總會提供的數據顯示,80%的德國企業已經把高校科研成果市場化看成企業技術創新的一條捷徑,許多大型企業都在高校開辦研究機構,充分利用高校的科技優勢進行科技創新,為企業生產服務。德國企業界為高校投入的研發經費佔高校研發經費總額的比例位居世界前列,2013年德國企業界向高校投入的科研經費達到17億歐元。從高校方面來看,德國高校也十分注重與企業合作開展科研活動,積極面向區域優勢產業,努力尋求與區域內企業合作的契機。如斯圖加特大學依託區域內汽車及零配件產業優勢,積極與區域內西門子、巴斯夫、博世、戴姆勒等眾多世界五百強企業開展科研合作。此外,政府積极參与並倡導校企協同創新,通過建立校企合作研究中心,為校企合作搭建平台,使得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互促互進,以科研帶動教育與生產,優化配置高校和企業的資源,將研究成果有效地轉化為生產力。

第二,開展多樣合作模式,提高校企協同創新深度。德國高校與企業不但採取多種模式合作,且不斷創新合作方式,從而實現深度合作。一是突破傳統的合作模式,構建戰略科研合作的新型公共—私人夥伴關係。在德國校企合作中,注重合作組織結構的創新,不僅鼓勵高校中的院系、研究所與企業組建合作組織,也鼓勵企業與教師個人形成直接的合作關係,甚至鼓勵高校教師在企業兼職。二是,通過構建創新集群,促進高校與企業的精準合作。這是當前德國校企協同創新最大亮點之一,事實證明這是加強高校與企業界合作的有效工具。這種創新集群是在德國政府的引導下,圍繞某一主題,由相關的高校、科研機構、商會、製造商、供應商和服務商等不同主體構建起來的創新網路。通過這個網路,促進各相關利益主體深度合作,取得創新成果。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5個關於高科技主題的尖端集群,彙集了573家企業、215家高校和科研院所。這些創新集群已形成了鮮明的行業特色、成熟的運行機制、較強的規模效應、較好的創新績效。三是,校企創新合作中形成多種新型知識轉化渠道,如創新能力中心、創新技術平台、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園區、創新孵化器等。高校藉助上述共建機構,加快推進實踐性的研究,增強自己的科研特色,同時也為拓展企業在關鍵領域中的尖端研究作出重要貢獻。四是,以聯合培養博士為契機,實現校企科研協同。德國博士培養機構有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三類,但唯有綜合性大學才擁有博士學位授予權,這一機制催生了企業和高校聯合培養博士的現象。在聯合培養博士過程中,校企雙方分工合作,責任明確,其中,企業負責提供經費和項目支持,高校負責知識創新和技術傳授。由於博士生是科研創新活動的重要力量,校企聯合培養博士成為校企合作創新的新型紐帶。而且,在校企聯合培養博士的過程中產生的科研成果既具有學術性又具有應用性,實現了學校、企業、科研機構多方共贏。

第三,構建完善的體制機制,提升校企協同創新效率。德國重視高校與企業的協同創新的體制機制保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政策法規保障。德國政府注重及時出台政策法規,引導校企開展協同創新。如2010年7月,德國內閣通過了由德國聯邦教研部主持制定的《2020高科技戰略》,該戰略中提出了「研究型校園」計劃,旨在激勵和支持德國大學與校外科研機構或企業建立新型的協同合作機制,把知識和想法儘快轉變成創新成果。再如,2005年德國聯邦政府、州政府和研究機構共同簽署了《研究與創新公約》。該公約為高校與企業的協同創新提供了基本框架。二是校企雙方探索構建科學的協同創新體制機制。由於高校與企業在研究目標、研究方向、研究條件、研究優勢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所以,德國高校與企業在這種差異的基礎上,積極建立互補、互用的機制,共同開展多種多樣的合作項目。如企業設立研究項目,引導高校根據企業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又如,企業為高校研發人員提供場地、設備、人才等條件,使得高校能夠拓展研究領域,產生創新成果。在較好的政策法規和體制機制的保障下,德國校企協同創新產生了顯著的成效。高校科研產出及向企業推廣科研成果轉化,每年為地方政府貢獻超過1900億歐元的經濟效益。而且,高校與企業合作,帶動了高校周邊的企業創業,高校周邊就業率比全國平均水平高3%以上。

可見,德國高校與企業協同創新的全面推動,確保了創新廣度、深度與效度的有機結合,並取得了較好的成果。

打造我國校企合作新格局

黨的十九大報告多次提到創新,並強調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提出要堅定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當前,我國創新體系中還存在創新資源分散、創新活動封閉、創新主體缺乏協同等問題。高校和企業是創新的重要主體,加強校企協同創新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儘管德國校企合作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而且中德兩國政治體制有所不同,但借鑒德國高校與企業協同創新的成功經驗,對於推進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具有借鑒作用。

首先,形成多方聯動的校企協同創新格局。目前,我國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不強,動力不足,導致校企合作不夠廣泛、不夠深入和不夠持久,影響了協同創新的有效性。對於企業而言,戰略規劃、內部管理、生產研發、市場推廣等環節,都需要有高校人員的支持。對於高校而言,其基本職能是知識傳承、知識創新和社會服務,這幾個職能的實現也離不開企業的支持。所以,我國要出台更多的激勵政策,鼓勵廣大企業和高校開展全面廣泛的合作,形成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作為創新主體的高校和企業,也要充分認識到校企協同創新的重要性,主動加強聯繫,全方位地開展協同創新活動。

其次,探索靈活多樣的校企協同創新模式。我國高校與企業在合作過程中,合作形式和模式還較為單一。要深化校企協同創新,必須積極探索靈活多樣的協同創新模式,調動學校和企業等主體參與協同創新的積極性。借鑒德國模式,一是通過創建形式多樣、功能明確的創新能力中心、創新技術平台、創新聯盟、科技創新園區等,為高校和企業開展協同創新提供多樣化的平台。二是通過組建區域創新集群,形成吸納高校和企業參與協同創新的大磁場,引導校企圍繞區域優勢產業行業開展精準合作創新。三是鼓勵高校和企業探索和完善協同育人模式,使得協同創新建立在人才、知識、資源有效組合的基礎上。四是拓寬知識轉化渠道,為校企協同創新注入催化劑。借鑒德國拓寬知識轉化渠道的經驗,設立技術轉移和諮詢機構,加速科技轉移;高校與企業合作建立創新成果交易市場,推動科研成果產品化。

最後,構建行之有效的校企協同創新機制。校企協同創新要注重協同創新的實效,否則校企合作就會流於形式。一是政府完善政策法規,保障校企雙方在校企合作過程中的合作權益,提高校企雙方的合作意願。二是校企雙方積極探索,根據雙方的基本特徵和實際情況,構建較為科學完善的合作研發機制、成果共享機制、責任共擔機制,從而確保協同創新取得預期的成效。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項目「大學集群形成機制及其對區域創新績效影響研究」(17YJC880099)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湘潭大學商學院)

原標題:合作廣泛 模式多樣 機制健全

德國校企協同創新經驗及啟示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劉淼排版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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