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唐代賦役制度演進,中日學界如何用最新研究方法查找線索?
賦役制度是民眾向國家交納賦稅、提供勞役的一項基本制度,也是社會組織和運行的基礎。敦煌吐魯番文書是研究唐史的寶貴資料,其中的戶籍類文書不僅為研究唐代賦役制度提供了第一手資料,而且極大地拓展了相關議題的討論空間。從20世紀30年代至今,學界對敦煌吐魯番文書中戶籍類文書的整理和刊布取得了累累碩果。其中,階段性整理成果主要有:陶希聖主編《食貨》第4卷第5期的《唐戶籍簿叢輯》(1936);中國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輯錄《敦煌資料》第1輯(1961);池田溫著《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錄文」部分(1979);山本達郎、土肥義和編《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書》第二編「戶籍編」(1984);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1—2輯(1986、1990);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錄文,1983—1990;圖版、錄文,1992—1996);榮新江、李肖、孟憲實主編《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2007)等。圍繞唐代戶籍類文書與相關賦役制度,中外學者對文書體式、土地賦役制度的實施機制和演變歷程、中日制度異同等議題展開研究,不僅深化了唐代賦役制度的認識,而且在資料的解讀和運用、研究視角和方法創新等方法論層面取得了諸多成果。
戶籍資料呈現制度運行實況
戶籍類文書的種類十分豐富,包括手實、戶籍以及「戶口帳」「差科簿」等各種丁口帳簿。這些文書不僅記載了戶籍、丁口信息,而且錄有民戶的田產和應承擔的賦役信息。與《舊唐書·食貨志》《唐六典》等僅反映制度「設計理念」和「內容藍圖」等靜態信息的史料不同,敦煌吐魯番文書中的戶籍類資料為我們了解唐代戶籍、土地及賦稅制度在實施層面的動態過程,提供了鮮活案例。正如陶希聖在《唐戶籍簿叢輯》序言中所言,戶籍、丁籍是多方面重要的經濟史料,研究唐代均田制度,「單看均田令是不行的」,還要依據反映田土登記諸多細節的戶籍文書。然而,正因為這些文書反映的制度落實情況往往與傳世「典章」的設計內容並不一致,從而引發了相關學者的觀點分歧乃至對某些制度是否實施的強烈質疑。
圍繞唐代均田制的爭議即是一例。20世紀三四十年代,玉井是博、鈴木俊、曾了若等人以戶籍上反映的實際受田數額普遍不足為據,認為均田制未曾實施,只是一種戶籍上對已有土地的登載形式。仁井田陞則根據有關土地登載中出現的「還公」「死退」「剩退」等記載,認為土地還受是實際發生的。20世紀50年代,除鄧廣銘等少數學者外,大多數中國學者持均田制實施說。鄧廣銘認為,敦煌戶籍中諸戶實受田數目與應受田數目相差甚多,已受田與未受田的比例各戶又絕不相同,說明唐初均田制實際並未實施。此外,他還指出,每戶已受田呈零散分布的登記情況,與田令「務從近便,不得隔越」授田原則大相徑庭。其他學者如胡如雷、烏廷玉、韓國磐則認為,從戶籍登載形式看,均田制的確實施過,只是未完全按照田令規定系統執行,說明該制度在實施中受到較多阻礙。
20世紀50年代末,日本學者西嶋定生、西村元佑等通過整理綴合「大谷文書」中西州給田簿、退田簿和欠田簿等相關材料,部分復原了開元年間西州土地的還受環節,為均田制實施說提供了有力證據。雖然學界對西州的授田情況是否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仍未能取得共識,但將戶籍與還受田、欠田文書相結合的研究路徑,推動了均田制相關研究向更深層次拓展。
新、舊唐書《食貨志》及《通典》等傳世文獻有關唐代田地還受程序記載的缺環,有賴於保留大量唐代田令原文的《天聖令》發現而得以彌補。楊際平據唐25條中「其退田戶內,有合進受者,雖不課役,先聽自取,有餘收授」的規定,指出唐制明確均田制首先保證的是減員戶自身土地的調整。這就破解了均田制是否實施所爭論的焦點難題。
攢造程序反映制度實施機制
實際征派過程中使用的各類文書的體式與運行流程,是我們探究賦役制度實施機制的重要線索。因此,手實、戶籍、計帳這三種最重要的戶籍類文書體式特徵及相互關係,就成為理解唐前期賦役預算、征納的關鍵。手實、戶籍已有大量原件發現,但正式的唐代計帳文書迄今為止並沒有發現。這為釐清唐前期籍帳系統的生成過程帶來較大困擾。
學界探討手實、戶籍以及計帳文書的關係,大多以《新唐書·食貨志》的相關記載為線索。《新唐書·食貨志》記載:「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其中,對於「鄉帳」的釋讀,學界形成兩種看法:其一,鄉帳就是鄉一級的計帳;其二,北宋歐陽修等人修《唐書》時,受當時語言環境的影響,以宋代常見的「帳」敘稱唐代的「籍」,故「鄉帳」就是攢造中的戶籍。由此,學者對上述三種文書在攢造過程中的關係判定就形成了與之對應的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手實是一年一造,是計帳逐年編製的基礎,而三年一造的戶籍則是在手實和計帳基礎上編製出來的;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手實和戶籍是三年一造,手實是戶籍編製的基礎,而一年一造的計帳是基於戶籍所載造籍年丁中情況及其附註其上非造籍年丁中情況變動的內容編製而成。日本學者池田溫等參考古代日本的情況,認為唐代存在手實計帳,即手實—手實計帳—戶籍和手實計帳—縣計帳—州計帳—戶部計帳的編次情況。
從史學研究角度來說,宋人對唐制的追記與借鑒唐令卻有所損益的日本律令,嚴格來說皆屬「二手史料」。因此,在缺乏原始史料的情況下,為避免間接資料的「誤導」,楊際平從三種籍帳的實際編製過程入手,釐清各種名籍(帳)在賦役征派中的功能以及從鄉里州縣和朝廷戶部所需掌握的事項,重申手實是戶籍編製的基礎,並指出基於民戶手實的鄉里「戶籍稿」提供了鄉戶口帳的基礎數據,並逐級編製上報戶部,成為國家編製預算的依據。由此可見,對戶籍類文書的製作過程和應用場合的認識,應與相應行政環節相結合。劉後濱對於唐代政務文書的環節性形態區分,黃正建主張古文書研究應注重文書的「移動性」,都提示了這一原則性方法。文欣有關唐代差科簿製作過程的研究可視為上述方法的具體實踐。他認為,池田溫從《唐天寶年間敦煌郡敦煌縣差科簿》中總結出來的唐代差科簿體式只是一種標準格式,在此之前,還需要製作排列戶丁和注差役等階段性文書。這就廓清了學界對於唐地方基層差科執行的認識迷霧。因此,對於文書體式進行更為細緻的辨析,結合鄉里、州縣、中央各層級行政運作對丁中、田土事項的知曉、審核特徵,釐清和順接戶籍類文書的環節性形態,我們可從中獲知唐代賦役制度實施機制的全貌。
體式變化透射制度演進線索
池田溫等對唐代戶籍的研究特別重視不同年代戶籍文書之間的差異,並結合曆次戶籍編製方式和賦役制度調整的詔令,從中透視造籍年變化、府兵簡選和檢括偽籍等歷史背景。如,P.3898《唐開元十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籍(草案)》中對檢選衛士的腳註,「開元九年帳後奉其年九月九日格點入」和「開元九年帳後奉其年九月九日格,衛士十周已上間放入」。這是傳世文獻佚失的法規,反映了當時府兵點派和除名在同一時間,且服役期限已經縮短。鈐有「沙州都督府」之印、一般被認為是戶籍的S.514《唐大曆四年沙州敦煌縣懸泉鄉宜禾裏手實》中,不少人丁官爵記注為折衝府官;S.543《唐大曆年代沙州敦煌縣差科簿(稿)》著錄了數名別將、果毅。這反映了天寶之後折衝府官頒授數量增多和享受賦課待遇的變化,為研究唐代官制演進與賦役體系變化的關係提供了切入點。由吐魯番出土文書65TAM42:94(b)等十數斷片拼合而成的《唐永徽元年後某鄉戶口帳》,反映了唐初勛官和折衝府官作為「職資」不受賦役差科的情況。這與武周、開元以來勛官承擔色役或納資的情況不同,反映了唐代色役制度的若干變化。
對文書體式變化見微知著的釋讀,離不開對於賦役制度演進線索的把握。中國古代賦課標準從「丁身為本」到「資產為宗」的傳統轉變發生在唐中葉。唐代賦役體系的演進其實經歷了若干階段,從征派租調正役到汲取租調庸、地稅、戶稅和色役資課等多項稅源,至歸併諸項、惟取兩稅。上述變化在戶籍類文書編製和行用中的反映值得深入探討。針對秦漢至明清長時段中戶籍類文書形態的演變,梁方仲提出從戶口冊、土地冊、稅冊三者結合到分離過程的觀點,有待進一步挖掘。佐竹靖彥對歸義軍時期S.6235、P.4989、P.3384號戶籍類文書登載的丁口信息弱化現象,提出相關信息在差科簿類的丁口帳中會得以補充。孫繼民將這批稱為「戶狀」的文書,置於從唐代戶籍到宋代地籍的發展軌跡和演變線索中予以考察。池田溫注意到唐宋之際戶籍類文書體式的變化,戶帳和丁口帳被廣泛使用,「以丁中男為對象的、均一的租調役來徵稅的理念下的計帳,完全轉變為異質而複雜化的帳簿體制。」他提示唐後期兩稅法時代降及五代及宋,戶籍類文書連續性較強,值得深入研究。此外,趙璐璐結合唐宋之際基層稅役征派事項和程序變化,梳理了從唐差科簿到宋代五等丁產簿的演變過程;張亦冰緊扣賦役制度變化的背景,梳理戶籍類文書所承擔職能變化,對戶等版籍系統的變動給予解釋。這些制度演進線索性的研究成果,對分析唐前期敦煌吐魯番戶籍類文書體式的變化有諸多啟示。
敦煌吐魯番戶籍類文書對於研究唐代賦役體系,即籍帳攢造、土地管理和州縣鄉里相關行政運作等要素的構造關係及變化重組歷程,具有重要意義。在方法論上,戶籍類文書研究必須建立在對相關文書體式、功能的古文書學研究和對規制唐代賦課事務的令式詔敕等準確復原的基礎之上;需要將相關文書置於唐代賦役征派的實際運作過程中,注重對文書運作所依託機制的考察。唐代賦役制度演變與戶籍類文書種類和體式之間的互動關係,還需要進一步梳理。
(本文系陝西省教育廳科學研究計劃項目「唐代官人優免制度與賦役體系的變遷研究」(18JK0135)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歷史學院)
原標題:戶籍類文書深化唐代賦役研究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張卓晶排版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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