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教育板塊集體暴跌,中教控股回應了這四個關鍵問題
億歐8月13日消息,上周五晚間,司法部發布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其中,最受資本市場關注的是第十二條:新增「實施集團化辦學的,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加盟連鎖、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條例。有分析人士表示,港股教育公司主要依賴外延併購來提升盈利能力,因此第十二條等於將港股教育公司未來增長的路徑掐斷。
今日一早,在港上市的內地教育股便集體重挫,宇華教育、新高教集團、中教控股跌超20%,中國新華教育、希望教育分別跌17.49%,16.67%。中教控股盤中跌幅最大達33%,宇華教育也一度跌近30%。
對於在港上市內地教育股集體重挫,中教控股也作出了回復:
一、《送審稿》之後,是否民辦高校會更傾向於選擇營利性?
是的。
《送審稿》釋放出了鼓勵和支持非營利性學校和營利性學校進行區分的積極信號,為營利性學校享受稅收和土地優惠創造了法律基礎,預計後期中央和地方政府會出台更多具體給予營利性學校優惠的政策。預計隨著針對營利性學校的優惠措施的出台,以及選擇營利性後學費進一步提高的預期,營利性這一選項對民辦學校的吸引力將進一步增強。此外,選擇營利性是《民辦教育促進法》賦予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例如高校)的專有權利,而義務教育階段學校(K9學校)則沒有選擇營利性的機會。
二、選擇營利性是否對大幅降低學校利潤?
不會。
選擇營利性後,支出方面主要是稅收和土地的影響:在稅收方面,公司在所有收購的模型計算中已經按照WFOE稅率進行了稅收扣除,並以此為稅後利潤基礎進行估值(即使學校原本作為非營利性學校並未交稅);在土地方面,公司同時有劃撥、出讓和租賃性質的土地,其中劃撥用地可能需要補繳和出讓土地之間的價差,而因為(1)即使是出讓土地,通常也是限制在教育用途,所以土地價值遠低於市場水平;(2)預期地方政府會出台優惠的地價措施;(3)出讓土地如按照40年使用期進行攤銷,每年增加成本有限;(4)與劃撥性質的土地不同,出讓性質的土地可以在市場交易,因此學校將能夠享受到土地增值。在收入方面,預計轉為營利性後學校有進一步提高學費的空間。所以整體來看選擇營利性對於學校利潤影響有限。
三、是否會影響公司今後的收購?
將利好公司今後的收購。
《送審稿》第十二條不會限制公司的收購能力,因為(1)該文件目前還在徵求意見,並不一定按此生效,如果不按此生效,不影響收購;(2)如果按此生效,在正式生效之前,因為還未實施,不影響收購;(3)如果按此生效,在正式生效之後,因為文件對於營利性學校沒有任何收購限制,因此對營利性學校而言,不影響收購;(4)如果按此生效,在正式生效之後,在合理的架構和服務協議之下,有空間避免被作為集團化辦學而受到限制,對於非營利性學校而言,不影響收購。
《實施條例》(如按《送審稿》)正式生效以前,我們預計會有更多學校選擇出售,以及選擇註冊為營利性,這將增加一級市場併購的供給。而同時我們預計《實施條例》將給還未上市的公司上市帶來一定困難,這將減少一級市場併購的需求。因此預計市場將有更多的整合機會,一級市場的行業整合將進一步加速。
同時,《送審稿》新增了禁止公辦學校」以品牌輸出方式獲得收益「,在法律層面明確了國家對於公辦學校退出民辦學校辦學的態度,現有的無獨立運營條件的獨立學院將面臨獨立運營的要求,將增加獨立學院轉設為純民辦學校的機會。現階段許多無獨立運營條件的獨立學院的辦學設施和學校管理落後,這些獨立學院轉為純民辦學校後辦學條件將得到重大改善,對學校、學生、教師、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都是有益的,我們預計獨立學院的轉設將成為未來一段時期行業發展的重大機遇。
四、中國民辦教育行業的未來會是如何?
非義務教育階段(如高等教育)的民辦教育市場活力將進一步被激發,投資價值進一步顯現。
義務教育階段由於涉及到政府責任、公民權利、社會公平、國家主權等一系列因素,政府對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態度一直以來都是強有力的控制和主導,這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禁止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選擇營利性)和《送審稿》(禁止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或者實際控制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中顯示的十分清楚。而對於非義務教育階段,政府則是歡迎甚至是依賴市場力量。
學生和家長們對於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高等教育能帶來的巨大的積極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以及高等教育作為非義務教育不應主要由政府投資的現實,決定了社會對民辦高等教育的長期重要需求,這也是政府需要依賴和鼓勵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根本原因,民辦高等教育將長期享受支持的政策環境這一事實不會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