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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交通事故引發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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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內蒙古廣播電視台交通之聲

FM 105.6

《1056大家幫——以案說法》欄目

案件情況

去年發生過一起交通事故,是在晚上6時30分左右,天色較暗,黨某(15歲駕駛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內乘坐柴某,系本車實際車主同時也是黨某的姑父)在右轉彎過程中將其後方郭某駕駛的在道路右側正常行駛兩輪摩托車碾壓,造成郭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後經相關機構鑒定,郭某被鑒定為重傷二級。

Summer

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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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發生

如晴空霹靂,悲痛欲絕

悲痛之餘又引發深思

寬敞的道路、平坦的路面

怎麼好端端的就出意外了?

...

顯然

一場事故

肇事車輛和駕駛人

逃脫不了干係

肇事方車輛的問題

重型自卸貨車為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一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駕駛人存在的違法行為

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黨某(化名)未滿十八周歲,而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申請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所以黨某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類似這樣漠視法律

造成悲劇的事故太多太多

那麼

案件的處理結果

究竟是怎樣的呢?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

黨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未注意觀察後方情況,在轉彎過程中將郭某碾壓致傷,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機動車先行,負事故全部責任」。

柴某作為車主並且為黨某的監護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過錯嚴重,與黨某共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摩托車駕駛人郭某無事故責任。

刑事部分的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黨某駕駛機動車導致郭某重傷二級,且黨某在事故中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以上,構成交通肇事罪。而柴某明知車輛已處於報廢狀態,駕駛人黨某系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指使、縱容黨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發生交通事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其行為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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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黨某因當時未滿16周歲,檢察機關依法對黨某不予起訴,經法院判決,黨某的姑父柴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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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

作為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

對法律、社會的認知並不完善

人生觀、價值觀、是非觀也同樣尚未完全形成

而作為監護人

不僅僅要從生活上予以關心

同樣

從法律上講

監護人也承擔著各種法律責任

要將法律知識普及到自己和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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