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初創公司股權分配不會做怎麼辦?這篇文章送給你!

初創公司股權分配不會做怎麼辦?這篇文章送給你!

長按識別!即可聽課

股權的意義在於價值和控制權,股權的分配不僅影響當下還影響未來。很多創業者之間因為初創期不能合理的分配股權最終導致合作失敗,所以 對於一個新創的公司而言,股權如何分配是一件最重要也最讓人痛苦的事情。

為了能保證初創的公司在今後能夠更好的發展,免去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我在這裡為各位創始人、企業家們,提供一些處理好合伙人與利益的分配關係的經驗和方法,供大家借鑒。

初創團隊進行股權分配時,最重要的原則是什麼?

「有的團隊非常注意這些分配股權要素,事後依然出現了分崩離析;有的團隊是拍腦袋決定的股權分配,但是一直團結到勝利的最後一刻,為什麼?

這些技術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團隊分配股權,根本上講是要讓創始人在分配和討論的過程中,從心眼裡感覺到合理、公平、從而事後甚至是忘掉這個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這是最核心的,也是創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提一個醒,再複雜、全面的股權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顯然有助於各方達成共識,但是絕對無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創始人能夠開誠布公的談論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贏得你創業兄弟的有種認可。

初創公司在設置股權結構時,最主要的幾個因素是什麼?

關係平衡

初創團隊內部;初創團隊與投資人之間;初創團隊與員工之間

利益平衡

不同的投入;不同的風險和收益

階段平衡

現階段的設置是否給未來調整留下了餘地

初創期,核心創始團隊是否應當擁有公司的核心控制權?

①什麼是控股權

股東權利包括:股權、表決權、分紅權、其中表決權和控制權聯繫最為緊密。

② 初創期為什麼要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在創業初期,比如種子輪,天使輪,A輪,團隊擁有絕對控制權還是比較重要的;之後,隨著融資過程不斷進行,創始團隊的股權會逐漸被稀釋,不過也應當盡量保證不要稀釋到太低,否則其激勵作用會被極大削弱。在股權被稀釋後,也可以考慮在管理權方面進行一些設置,以便使得管理層發揮更大的作用。

「管理層和創始人的股權加起來,不得低於30%。最低的底線是低於25%,如果更低,激勵機制就會大大削弱,企業再往下走就會出現問題。」

③怎樣享有公司的控制權

魚和熊掌難以兼得

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

獲取更多資源讓公司成功,獲得經濟回報

「創始人(們)需要坦誠面對自己,回答自己創業的原動力到底是什麼。」

初創團隊應以什麼方式分配股份,股份相關利益如何安排?

基於團隊成員的作用、穩定性,在初創團隊中分出核心人員和非核心人員,並以不同方式給股權分配。①核心人員,給予限制性股份,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轉讓,且受制於Vesting安排及股份回購要求。②非核心人員,授予期權,期權分期Vesting,在滿足一定條件後行權並持有股權。持有股權的方式根據適用法律規定,採取限制性股份、股票增值權或通過員工持股公司間接持股等方式進行。

根據具體方式,如涉及股東表決權,為避免表決權分散,則考慮是否授予核心團隊成員行使。

核心創始人一般有2-4人,這幾個人之間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存在兩種極端情況:

①一股獨大

利:集中決策,速度快

弊:決策者可能會出錯

②幾個人均分

利:民主,團隊激勵效果好

弊:決策速度慢

沒有好壞之分,取決於創業團隊的情況,以及創業者的特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結合所投入人、財、物的價值大小、獲取回報的方式調整,但基本原則是給予股權應謹慎,需與創始人的持續貢獻結合。

核心創始人中,有人在創業後離開,他所持有的股份該怎麼辦?

要有持續激勵機制、合理的股權回收機制和補償機制。可以考慮的方法,是在創業之初約定好Vesting的機制和股權回收機制。包括Vesting的時間,方法,回購的價格等。

Vesting:

一般兌現期限3-5年。按照創始人在公司工作的年數/季度數/月數,逐步兌現

Vesting的數量除了和創始人的工作期限結合,也可考慮與業績等因素掛鉤但過於複雜

若離開,則未兌現部分,公司無償收回,放回期權池,或者在股東中間重新分配;若已兌現部分,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利按照約定的價格回購。

剛開始創業時,是否需要設立期權池?應當如何設立?

建議設立期權池,但不要過早發放,期權池一方面是留給員工的,另一方面也是留給表現好的核心創始人。

在周鴻禕創業初始,他拿40%的股票做了一個股權池,直到奇虎360上市的時候,還留著20%的股份,來給員工讓利。

「首先,在公司創建初期,拿20%-30%的股份做一個股份庫,補給成長比較快的老員工,吸引有能力的新員工。其次,制定「常青樹計劃」,股權總會分完,永遠保留5%的期權池,從股權上把投資人、創業者和團隊的利益統一起來。」

——@周鴻禕

對於初創團隊來說,還有哪些應當避免犯的錯誤?

①投資方所佔股份過大

eg.財務支持方(不參與管理)持有40%的股份,創始人作為CEO持有40%的股份

②股權結構設置與現行法規不一致,或僅參考了知名公司的部分信息,且未留有調整的餘地

eg.參照化為影子股權、Facebook二元股權結構

③股權結構的調整方式不規範

eg.隨意簽署協議,不符合法律規範,忘記辦理等級手續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管理薈 的精彩文章:

TAG:管理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