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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策 l 美國正式重啟對伊制裁

當地時間2018年8月6日,美國總統特朗普正式簽署第13846號行政令(E.O 13846)。宣布重啟某些曾由於《聯合全面行動計劃(JCPOA)》之故而暫停或撤銷的對伊制裁措施。

幾乎同時,美國財政部的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就新的伊朗制裁措施發布了全面的新指南文件,不但更新了與總統5月8日簽署《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NSPM)》宣布退潮期(Wind-Down Period)有關的常見問題,還修正了現有的關於《2012年伊朗自由與防擴散法案(IFCA)》的常見問題釋疑。

然而,在審視新的伊朗制裁措施和相關的OFAC指南文件時,必須指出,它們並不代表美國對伊朗所有初級和二級制裁(secondary sanction)的全面清單。因此,在評估擬議活動涉及美國對伊朗人士或伊朗政府任何制裁措施的風險時,應參考其他更多行政命令和當前有效的法定文書,特別是有關實施二級制裁的細節規定。

重新實施《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前的某些二級制裁

根據第13846號總統行政令,新的伊朗制裁措施已於2018年8月7日開始生效,按照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先前發出的指導意見,如果非美國人士從事下列交易,他們將重新遭受到二級制裁的威脅,包括:

| 參與伊朗政府購買或收購美元鈔票的交易;

| 參與伊朗黃金和貴金屬的貿易;

| 直接或間接地向伊朗銷售、供應或轉移石墨、金屬原材料或半成品(比如,鋁和鋼鐵、煤炭)以及用於工業流程整合的軟體;

| 參與購買或出售伊朗里亞爾有關的顯著交易,或在伊朗境外持有大量以伊朗里亞爾計價的資金或該類賬戶;

| 參與購買、認購伊朗主權債務或為其發放提供便利的;及

| 參與伊朗汽車行業的交易。

此外,第13846號總統行政令還授權了針對非美國人士在2018年11月4日後參與的交易活動實施制裁。這些業務活動主要是與伊朗的石油和能源部門有關,且只適用於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才發生的,包括:

| 參與伊朗港口經營、航運和船舶建造業的交易,比如涉及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航運公司、伊朗南方航運及其子公司的業務時;

| 參與涉及伊朗國家石油公司、伊朗國家油輪公司等企業的石油交易,包括從伊朗購買原油、石油產品或石化產品;

| 與伊朗中央銀行以及被《2012財年國防授權法案》1245款制裁的伊朗金融機構進行交易的外國金融機構。美國2012年度《國防授權法案》的第1245款曾規定「如果美國總統認為外國金融機構故意與伊朗中央銀行或指定的其他伊朗金融機構處理或提供了重大金融交易,應禁止該外國金融機構在美國新開設代理行賬戶或通匯賬戶、或禁止繼續維持這類賬戶、或對這類賬戶施加嚴格的條件。如果外國的中央銀行、國有銀行或國家控制的銀行,參與了和伊朗之間的石油產品購買及銷售相關的金融交易,也都在前述制裁範圍之內」;

| 向伊朗中央銀行以及被《2010年對伊朗全面制裁、究責和剝奪權利法案》第104(c)(2)(E)(二)分段所述的伊朗金融機構提供專項金融信息服務的;

| 涉及債券承銷、保險或再保險服務的交易;及

| 涉及伊朗能源部門的交易。

擴大《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前的某些二級制裁範圍

簽署於8月6日的第13846號總統行政令還擴大了生效於《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實施之前的二級制裁範圍,包括:

| 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禁止非美國人士向下列主體提供物資援助、貨物和服務:

a. 為伊朗政府提供物資援助,或為購買或收購美國鈔票或貴金屬交易的人士;

b. 涉及伊朗國家石油公司、伊朗國家油輪公司等企業的石油交易或涉及伊朗中央銀行交易的人士;或

c. 涉及伊朗的能源、航運或船舶建造業交易的,或在伊朗境內的港口經營者,或明知其屬於受《2012年伊朗自由與防擴散法案》制裁的以及特別指定名單中的伊朗主體仍為其提供重大支持的其他人士。

| 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明知故犯地為受制裁對象提供顯著的代理行清算以及通匯賬戶服務的外國金融機構;

| 2018年11月5日或以後,針對在伊朗境內從事大量與原油、石油產品或石化有關交易的人士實施額外製裁,手段包括:

a. 對受制裁主體的公司官員、委託人或控股股東的赴美簽證予以限制;

b. 對受制裁主體的公司重要執行官員實施制裁;或

c. 禁止其在美國投資或購買大量股權或債務工具。

特許的退潮與終結

在特朗普總統發佈於5月8日簽署《國家安全總統備忘錄》後,美國財政部下屬的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曾修訂了《伊朗交易與制裁條例(ITSR)》中的部分內容,以撤銷或縮小某些一般許可證的範圍。

其中的三個一般許可證(《伊朗交易與制裁條例》第560.534和第560.535節中的兩個分別涉及原產自伊朗的地毯和食品的一般許可證和第560.536節的涉及伊朗商用客機、零部件以及服務的一般許可證)已於2017年8月6日到期。

而此前准許非美國人士擁有或控制的主體以及美國人士可以從事與伊朗特定交易的一般許可證H則將於2018年11月4日到期。

澄清此前的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指南

澄清並明確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發佈於5月8日後的指南中仍然不確定的幾個問題,比如

關於伊朗的貿易夥伴是否不應該再從伊朗購買石油產品的問題,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的最新觀點指出,根據新的伊朗制裁措施,在2018年11月5日或之後,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人士,一旦從伊朗國家石油公司、伊朗國家油輪公司等企業購入大量石油或石化產品,都將可能遭受到二級制裁。

而且,在2018年8月6日的一次國務院簡報會上,美國一位高級官員重申了華盛頓當局的立場,即目前將不希望給予這種例外,但不排除會根據國家利益或外交政策的平衡逐個考慮這些要求。

另外,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還在常見問題2.3 中提供了更多的澄清,說明了非美國人士、非伊朗人士如何收取此前已經「完全提供或交付」給伊朗交易對手的款項。根據官方解釋,在提供或交付貨物或服務的一方執行了所有的行動並滿足了款項追索資格或其他商定的義務時,貨物或服務將被視為充分提供或交付。此外,關於出口到伊朗的貨物應如何理解和定義的問題,OFAC認為,至少應當是「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相關方」。

新的指南文件還澄清了在各種先前交易的收付款處理流程。如常見問題2.1以及2.4所述, 非伊朗人士以及非美國人士仍舊可以收取有關貨物或服務此前已經「完全提供或交付」給伊朗交易對手的交易款項。

但是,常見問題2.5澄清,美國個人及其擁有或受控制的外國實體必須在政策適用的有效期內(即直到2018年8月6日或 2018年11月4日)收到依據先前授權進行的交易活動項下的所有款項(如適用)。例如,美國人士擁有或者控制的外國實體將可以於美國東部時間2018年11月4日下午11:59接收依據《伊朗交易與制裁條例》第560.537條進行的與伊朗有關的活動的付款。但是,在這之後,任何收付款都將需要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的另行授權或特許。

而如果新的合同或業務旨在推進訂立於2018年5月8日之前的書面合同或者協議,並且該合同或業務屬於減少2018年5月8日之前訂立的涉伊合同或者協議的必要且通常做法,一般來說,OFAC將不會考慮將此在期間訂立新合同的行為視作應予以制裁的新商業行為。不過,OFAC仍舊有權根據個案情況綜合考慮並判定該商業活動是否應受制裁或者是否違反相關制裁規定。

至於非美國人士以及非伊朗人士從事向伊朗輸入人道主義和生活消費品有關的交易是否應受制裁的問題,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在制裁規定中仍保留了廣泛的授權和例外,即允許美國人士以及非美國人士向伊朗銷售農產品、食品、藥品以及醫療器械。概括的說,除涉及特別指定名單上的人士,包括指定的伊朗財政機構或者伊斯蘭革命衛隊以外或者其他受制裁對象外,向伊朗銷售農產品、食品、藥品,或者醫療設備的行為通常是不受制裁的。但是,此類交易不得經由美國人士或者通過美國金融體系進行處理,除非該活動或者交易為被豁免或者得到OFAC的授權。

還有最後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那就是目前在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網站上發布的關於《聯合全面行動計劃》的常見問題釋疑和指導文件是否依然有效。

如上所述,特朗普總統已經指示國務卿和財政部長在適用的期限結束時恢復美國的對伊制裁。因此,此前為執行《聯合全面行動計劃》指導文件中第II、III、IV和V章規定的放鬆制裁措施,這些制裁都被解除或免除了。

此外,《聯合全面行動計劃》指導文件第V章所述的制裁豁免已經被其他豁免所取代,新的豁免將會考慮到上述處於期限中的活動。如果開展的活動符合《聯合全面行動計劃》中可以得到美國制裁救濟的規定,那麼參加此類活動的人員應該採取必要措施,在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6日之間, 或在2018年5月8日和2018年11月4日之間, 酌情減少其活動,以免受到制裁或是依據美國法律提起的相關強制措施。

截止目前,發佈於2016年1月16日的《聯合全面行動計劃》指導文件和《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常見問題釋疑,經過修訂,在OFAC網站上仍然可以查閱。但僅供閱讀人員確定哪些交易活動在2016年1月16日至2018年5月8日期間是不會受到制裁或禁止的活動, 或是確定如何更好地來減少這種活動。

在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在《聯合全面行動計劃》常見問題之間出現不一致的部分, 包括關於退潮期的指導意見,以及美國國務院或財政部在2018年5月8日或之後提供的其他指導, 那麼,務必請以後來發布的指導或法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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