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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額保單所不具備的功能

來源:《家族企業》雜誌

(微信公眾號ID:jiazuqiyezazhi)

作者: 杜 芹

作為一種金融產品,人壽保險有其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它在實現人們跨期風險價值交換上意義重大,這也就是保障功能;同時,作為一個法律架構,人壽保險中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結構和權利義務設計,讓其在解決某些特定情形下的問題、實現某種特殊目的方面,有了匹配設計的空間。基於上述種種,保險被當之無愧地稱之為「家族財富管理與傳承的工具」。

作為一個法律人,我非常認同保險的工具作用。但是,不得不說,市場上確實存在太多對保險的異化和誇大,導致很多人對人壽保單的真實功能和價值,有了誤解。

今天我想從一個律師的角度給大家一些關於保險功能的理性看法。

當然,保障是大額保險的根本功能。普通人的小額保單,很容易讓人理解保障功效,其實大額保單也是一樣的道理。從財富管理的角度講,任何一個財富擁有者,都應該有一個與自身價值相匹配的保險額度,從而建立一個與自身相適應的保障體系。而大額保單是建立在對自身財富和價值更高的估值上而已。而在購買保險時,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資格的審核,也就是基於這個匹配原則而進行的。否則,將引發可怕的道德風險,你懂的。

避債是大額保單不具備的功能

現在流行保險法商課程,很多人投客戶所好,宣傳誤導客戶說大額保單有避債功能。這是完全錯誤的。大體上,避債功能是被這麼演繹的:一是保險不能代位追償;二是保險不容易被強制執行。可仔細想來,都是謬誤。

先說代位追償,現實中它原本就是債權人很難耍好的招式。因為想直接代替債務人,向他的債權人主張還款,有個大大的前提,就是需要知道債務人享有這個債權並且有這個債權的相關材料。實踐中,債務人真想還你的錢,必然會千方百計把自己的債權收回來,那也就不用你這個債權人代勞了;而如果他不想還錢,又怎會告訴你自己對外還有債權呢?而如果這個債務人的債權人是保險公司,你要知道保險金的領取是有時間限制的,超過五年還不領,保險公司可就偷著樂了。

而你領到的保險金就是錢,就是法院盯得最緊的執行財產,分分鐘償債,所以這個債避不了。

再說強制執行,執行保險的難度,不是因為它是保險,而是因為保險壓根不是一項財產,它可以理解為是一份合同,一份涉及四個當事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受益人利益的合同。而要執行保險,其實就執行投保人退保退出來的錢,而這個錢的金額就相當於保險的現金價值。那麼問題來了,法院強制執行能強制要求投保人退保嗎?法理上來說是不能的。好比,你和別人簽訂了一份交易合同,支付了款項,法院是不能強制要求你違約撤回款項的。這也是各地法院並沒有統一規定保險能或不能被強制執行的原因。這和保險本身的特性沒有關聯。因此也不能叫做保險避債。

基於保險架構的個別功能應用,必須藉助法律。

實際應用場景案例

從我們的一個案例講起。關總找我們為他的兒子小關設計婚前財產約定,關總主要是擔心自己公司的股權因兒子結婚而產生不可預期的變動風險。所以我們在財產約定上就股權歸屬著重了大量筆墨。但是問題來了,小關的未婚妻小寧的父母不滿意。因為關家主要的財產都在股權上,股權自己的女兒沒份,那麼女兒的保障從哪裡來呢?關總說,可以約定包含夫妻扶養費、對雙方父母贍養費、未來的贈與,以及小關個人財產轉化為與小寧夫妻共有的方式方法等。但小寧父母說,這只是承諾,不能確保,不放心。

後兩家商議不下,我就建議除了約定女方權益外,再增加給女方購置大額保單的解決方案,最終雙方都很滿意。

保險是關總付款,以小寧父母名義投保,小寧為被保險人和年金受益人,小寧父母為身故受益人的大額人壽保險。同時配合贈與合同—即關總把投保的錢附條件地贈與給小寧父母,所附條件正是用於給小寧買保險。

你會發現在這個實際應用的場景,實際上是解決了在全力維護男方權益時,女方擔心自己無法得到確定的保障這一需求。這其實是利用了保險中幾個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借保險這個最為穩定的外衣來固定住預期。

可能的風險

當然,這種對保險架構的實踐問題應用,並非完全沒有風險。就還用上面的例子,為什麼小寧父母要關總出保費卻一定要用自己的名字投保呢?原因在於擔心關總萬一退保或者中途不交保費怎麼辦。這個當然可以理解,綜合考慮小寧在協議里對其他權益上的讓步,關總是同意這樣做的。

但是,假如關總在外面欠債一堆,這麼操作買保險,有沒有可能被債權人追回保險呢?

確實,保險不能被直接追回,因為保險的投保人是小寧父母不是關總。但因為關總在自己欠債的情況下,卻額外贈與他人資產,該贈與行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從而無效,法律效果上就是,小寧父母需要退回受贈的這部分款項。而事實上,小關父母要還錢,要麼退保償還,要麼不退保而是自己另行湊錢還款,無論哪個選擇,都事實上衝擊了小寧父母最終保障女兒的目標。

以上分析,你會發現,保險非因保險本身特質而具有的功能,事實上就是利用保險架構達到一定的目標或目的,這種應用需要結合法律上其他法律關係的應用綜合判斷,是否可行或者是否穩定。這也超出了保險本身,超出了保險業務員所能告知客戶的認知範疇。也正因此,如此應用保險功能,需要更多的法律因素參與,所以,我寧願將保險稱為家族財富管理和傳承的法律工具,而不是僅僅是可信手拈來的單純工具。

(作者是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全球總部合伙人、盈科全國婚姻家事委員會主任、盈科家族財富講師團團長。)

—END—

(本文詳見於【《家族企業》雜誌2018年8月刊】 未經本刊授權,不得轉載;經本刊授權轉載的,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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