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解讀之水資源保護篇 加強水資源保護 維護生態平衡
根據《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秦嶺範圍內的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編製涉及秦嶺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流域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保障江河合理流量 維護生態平衡
《條例》規定,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應當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涉河蓄水、攔水工程設施,應當保證生態基流量,修建水生動物洄遊通道。
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條例》規定,秦嶺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治水質污染、防止水資源枯竭,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
《條例》明確,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秦嶺範圍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秦嶺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有關規定從嚴執行。
加強防護監測 防治水質污染
《條例》規定,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通知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秦嶺範圍內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與水體功能容量相適應。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並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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