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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性之謎」與開明自然主義

原標題:「規範性之謎」與開明自然主義


「規範性之謎」與開明自然主義


劉松青


作者簡介:劉松青,上海財經大學人文學院。


人大複印:《科學技術哲學》2018 年 06 期

原發期刊:《哲學動態》2018 年第 20181 期 第 102-108 頁


關鍵詞:科學自然主義/ 開明自然主義/ 規範性/


摘要:在對待規範性問題上,自然主義者內部大致分化成了不同的兩派,即科學自然主義和開明自然主義。科學自然主義通過否定、消除或者還原的方式拒絕承認規範事實的存在,受到諸多詬病;也正因為科學自然主義受到的攻擊及其解釋力的單薄,一些自稱自然主義者的哲學家打出了開明自然主義的旗號,他們承認規範事實的存在,試圖克服自然與規範之間的緊張,挽救自然主義的聲譽。本文在澄清自然主義兩種路徑的基礎上,重點討論開明自然主義能否化解規範性帶給自然主義的威脅問題。


在一些規範主義者看來,規範事實、屬性及關係與自然事實、屬性及關係存在明顯不同,它們是獨立自存的、不可還原為科學解釋的抽象實體,就像數學實體和邏輯實體一樣,既不在自然的空間之中,也不違反任何自然法則;既非超自然的存在,也非形而上學上不可認識的神秘之物;既不依憑自然科學的研究手段,也不因果地影響科學研究的世界。換句話說,規範性是一個獨特的領域,它們與描述性科學或經驗性研究旨趣殊異。為了更好地理解它們,我們一方面需要承認它們獨特的本體論地位,另一方面要訴諸完全不同於科學研究的方法。正如奧尼爾(Onora O" Neill)所指出的,「當作出經驗性論斷的時候,我們力求語句符合世界,以確保它們真實地描繪事物,其目標一般是證明或解釋;當作出規範性論斷時,我們要求行動達到這些規範所制定的標準,一定範圍內塑造世界。因此,規範論斷和規範推理的目標不是經驗的或描述的真斷言,而是確定事物應當滿足的標準或原則。」①德卡羅(Mario De Caro)和麥克阿瑟(David Macarthur)也指出,科學是描述事物如何存在的,規範性則涉及我們如何及應該(必須)如何思考、言談和行動,即我們應該做什麼和我們如何評價發生的事情。②


然而,如果那些涉及如何思考、言談與行動並且不同於科學描述的事實與屬性確實獨立存在,那麼在一切以科學為尺規的世界中,我們該如何思考和安置規範性,便成了眾多自然主義者無法解釋的謎團,我們不妨稱之為「規範性之謎」。在這一點上,自然主義內部發生了明顯的分歧,分化為不同的兩派,即科學自然主義和開明自然主義。科學自然主義者要麼聲稱不存在規範事實與屬性,要麼聲稱它們可以還原為自然事實與屬性;開明自然主義則承認規範事實與屬性的存在,並試圖克服自然主義與規範主義之間的緊張和衝突。那麼,從科學自然主義到開明自然主義的轉向,能否真正解釋「規範性之謎」或者化解規範性對於自然主義的挑戰和威脅,從而挽回自然主義的聲譽呢?


一、科學自然主義


美國哲學家金在權(Jaegwon Kim)曾坦言,「當今分析哲學如果有一個哲學的思想形態,那它毫無疑問是自然主義」③。自然主義之所以大行其道,一方面是由於傳統哲學在某些問題上的無能為力,另一方面則要歸功於近代自然科學所取得的驕人成就。不過,由於打著自然主義旗號的哲學家很多,其主張也不盡相同,再加上「自然主義」經常和「唯物主義」「物理主義」等概念交替使用,因而也很難給出一個準確的一般性定義。


一般情況下,自然主義指的是科學自然主義。比如,萊特(Brian Leiter)認為,「自然主義者是這樣的哲學家,他們認為『何物存在』和『我們知道什麼』的問題是由經驗科學的方法來回答的」④。萊特所指的自然主義顯然就是科學自然主義。科學自然主義可以區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本體論自然主義,一種是方法論自然主義。本體論自然主義涉及的是「存在什麼」的問題,它由自然科學來回答,它的一些具體形式是建立在具體科學的選擇基礎上的,比如,什麼東西存在是由物理學告訴我們的。本體論自然主義影響非常廣泛,塞拉斯(Wilfrid Sellars)就曾斷言,「在描述和解釋世界方面,科學衡量所有事情,是所有存在和非存在的尺度」⑤。換句話說,世界是什麼以及它蘊含什麼,取決於科學的實在論所假定的形式,即在本體論上,世界無非是由成功的自然科學承諾給我們的實體所構成的。


按照巴勒姆(James Barham)的說法,科學自然主義者對規範性的自然化處理最核心的路徑就是本體論上的消除主義。他們認為,規範概念涉及的推斷性的規範現象要麼在本體上可以還原為非規範的現象,因而可以被拋棄;要麼並不存在客觀的意義,而只是人們對世界作出概念或行為反應的主觀「工程」,是一種幻覺。這種消除主義的方法可以表述如下:


(1)今日之物理科學(包括化學和生物學)呈現給我們的世界圖景完全是最基礎的。我們可以稱之為當今的物理圖景。

(2)客觀意義上真實存在的事物清單(即本體論),應該和當今物理科學呈現的圖景相一致。


(3)當今的物理圖景沒有提到任何規範現象。


(4)因此,規範現象在客觀的意義上並不存在,應該從本體論上清除。⑥


方法論自然主義則主張,所有研究都應該按照科學方法進行,因而,在方法論自然主義者看來,科學自然主義要根據方法論承諾來定義。根據這種觀點,存在什麼或發生什麼,在通過方法可以得到解釋的意義上都是自然的。方法論自然主義認為,科學研究原則上是我們知識和認識的唯一真正來源,其他知識和認識的斷言形式要麼是非法的,要麼可以還原為科學知識或科學認識。即使規範事實或規範現象確實存在,它們也完全可以通過科學手段或科學概念來描述和分析。換句話說,方法論自然主義將規範性自然化的路徑是一種還原主義。其潛台詞是:哲學不能充當科學主張的最終法庭或基礎,它需要在方法論上與科學對接。


但是,從規範主義或非自然主義的視角來看,規範事實、屬性及關係是不可還原為科學解釋的抽象實體的,它們就像數學實體或邏輯實體一樣,既非自然又非超自然的存在,既不違反自然法則或因果效力,又具有一定的現實效力與合理性。因而,我們就無法完全按照自然科學的方式來理解和認識它們,而應該另闢蹊徑,比如直覺或內省、概念分析、語義推理、想像推測,等等。因為規範事實與屬性,雖然與物理或心理事實存在某種關聯,但並不代表它們本身就是因果性的,因而也不能認為它們是與知覺知識相類似的因果知識。此外,規範主義者還認為,有些規範現象,我們完全只能從世界之中的行動者視角來理解,承認這一點,也就意味著接受非科學現象的存在,並且還可能存在不被科學研究和發現恰當地認識或表達的非科學研究模式,比如美學或道德推理。


科學自然主義將世界看作一個受因果法則支配的科學世界,試圖用奧卡姆的剃刀剔除所有非科學的存在與事實,並將所有事實、屬性、關係等都納入科學解釋或因果必然法則的解釋之中,因而規範性問題要麼被視為本體上不存在,要麼被視為方法上可還原的。這種理解世界的方式存在很多褊狹之處,它並沒有給「規範性之謎」提供一個恰當合理的說明。


二、開明自然主義


為了挽救自然主義的聲譽,麥克阿瑟對科學自然主義作出了進一步的區分,認為科學自然主義其實存在三種不同的形式:第一,極端的科學自然主義,它將科學等同於物理學;第二,狹義的科學自然主義,它承認某些不同於物理學的其他自然科學,但同時又將科學概念限定為與人文科學相對的自然科學概念。這兩種科學自然主義可代表當代哲學中正統的自然主義。第三,廣義的科學自然主義,它將科學看作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結合物,認為至少某些人文科學在方法論和本體論上不可還原為自然科學。麥克阿瑟認為,極端的與狹義的科學自然主義在對待規範性問題上解釋效力不足,可以棄之不顧。然而,如果我們轉向廣義的科學自然主義,那麼,認為所謂規範與自然的二元論的想法就會言過其實。廣義的科學自然主義認為,在社會科學解釋中,某些不可忽視的和非還原的規範事物(比如理由和認知價值)似乎可以被科學世界所承認。


顯然,廣義的科學自然主義所使用的「科學」概念並非囿於自然科學,其立場也比狹義的或極端的科學自然主義更開明,甚至可以看作站到了科學自然主義的對立面。所以,嚴格來說,麥克阿瑟所謂的科學自然主義的第三種形式與科學自然主義的正統形式存在本質的區別。為了與正統的科學自然主義區分開來,我們一般稱之為開明自然主義。正統的科學自然主義和開明自然主義可以看作當代自然主義的兩個主要版本。


以開明自然主義者自居的人很多,他們各自的觀點也略有不同,其相似之處則在於他們都拒絕科學自然主義的本體論學說或方法論學說(或者兩者都拒絕)。開明自然主義試圖闡明一種新的自然主義,它支持科學(包括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和認識的多樣性。因為,在開明自然主義者看來,科學自然主義面臨一個明顯難以解決的問題,即它無法科學地解釋理性的規範性。正如程煉所言,「自然主義哲學的未來取決於如何在自然界中找到意識和規範性的位置」⑦。

開明自然主義者為了克服科學自然主義的僵局,在哲學與科學的關係上比科學自然主義更加謹慎,他們並不拒絕自然科學之外的本體,也能接受除科學方法之外的其他認識世界的方法。比如,杜普雷(John Dupre)認為,科學本體論既是自然科學的也是人文科學的,為了認識人類世界,一種非還原的多樣性的洞見,包括更傳統的人文洞見,是必不可少的。科學自然主義者承諾了一種可疑的形而上學一元論,這種一元論涉及所有自然科學的物理學還原,認為所有非物理屬性可以還原為(或至少隨附於)物理屬性,這是我們沒有很好的經驗理由接受的一點。⑧


普特南也對科學自然主義表示懷疑。他否認所有現象都服從自然規律,或者自然科學的方法可以適用於任何領域的研究,並對規範性問題持有一種更加寬容的態度。普特南認為,我們不能將世界簡單地看作受因果關係支配的自然科學世界,因為因果關係是一種內在的、語境相對的概念。比如,「是什麼導致了現象X」的正確答案取決於被調查者的個人興趣。具體而言,如果「我」寫了一首十四行詩,那麼,導致「我」這個行為的原因是什麼?是「我」喜歡詩歌,抑或「我」的神經受到某些刺激,還是社會的具體文化歷史原因;是「我」接受的教育,還是「我」所處的環境中的微觀粒子的物理排列?所有這些潛在的解釋都指向不同的潛在的原因;每一種解釋都可能是正確的或不正確的,這取決於問「為什麼」這個問題的人的興趣是什麼。⑨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因為規範性不違反自然因果律,或者是建立在有關物理或心理事件為證據支撐的因果關係上,就誤以為規範性也服從因果律。因此,要解釋規範性,放棄狹義的科學自然主義,走向開明自然主義,也許是一種明智的選擇。


開明自然主義化解「規範性之謎」的另一種途徑,是試圖通過對「自然」概念的改造來協調自然與規範之間的斷裂,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麥克道爾(John McDowell)。他認為,科學自然主義者把「自然」概念限定於法則的領域,並因此迴避意義、自由及實踐理性,這樣一來,規範性就很難融貫其中。對此,麥克道爾提出了「第二自然的自然主義」概念,認為人的「自然」不僅是我們與生俱來的潛在天性,也包括後天所受的教養和教化。人通過適當的教養和教化獲得概念能力,由此可以對理由、意義作出回應,並最終形成我們的思想和行為習慣。因此,教養和教化是形成第二自然的關鍵因素,而人的「自然」很大程度上也是由「第二自然」構成的。我們可以將人的規範性的一面看作其動物性、自然性存在的一部分,而不是另一個領域中神秘的根基。也就是說,規範性是和行動主體的自然(包括第二自然)相關的。這樣一來,「第二自然的自然主義」就可以協調自然主義與規範性之間的衝突。


相對於科學自然主義者而言,開明自然主義者擴大了自然主義的內涵,放寬了科學的標準,將人的本性(nature)視為自然(nature)的一部分,因而這種形式的自然主義在本體論假設和研究方法上都採取了更加寬鬆的態度。但即便如此,它仍然受到了來自各方面的指責。有人認為開明自然主義還不夠開明,因為他們並未完全放棄科學的立場和態度;另一些人則認為,開明自然主義由於其過於開明的態度而失去了自然主義的憑證,或者有非自然主義或超自然主義之嫌疑,由此他們認為,在科學自然主義和超自然主義之間根本不存在開明自然主義的立足之地。那麼,開明自然主義能解開規範性之謎嗎?


三、開明自然主義可能嗎?


開明自然主義所面臨的困難在於,一方面,科學的世界圖景或科學實在論無法說明一切事物和現象,包括數學實體、邏輯實體之類的抽象實體,也包括自由與意識等問題,還有義務、責任、美德、意向性以及規範性等問題。如果開明自然主義只是簡單地認為它們可以被科學的方法解釋或辯護,那麼它與正統的科學自然主義就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另一方面,如果開明自然主義將這些事物和現象看作一個區別於科學的獨特領域,看作不能為科學解釋的事實,它似乎又成了某種形式的超自然主義。因而,開明自然主義一方面很難被那些接受科學世界觀的哲學家所承認,另一方面又很容易因其過於開明而面臨非自然主義的指責。那麼,開明自然主義如何面對這些指責,又如何恰當地解釋規範性呢?


實際上,這裡存在不同層次的問題。一個是開明自然主義到底和科學自然主義以及超自然主義有什麼不同,我們有什麼理由認為開明自然主義在對待規範性問題上要優於科學自然主義;另一個是開明自然主義是否真的能夠解釋規範性問題。


對此,我們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察。首先,開明自然主義是否可能,取決於我們如何理解「自然」這個概念。不管是何種形式的自然主義,我們必須先弄清楚,他們在使用「自然」這個概念的時候所指何物。其次,開明自然主義之可能取決於我們需要或承諾什麼樣的本體論。也就是說,當科學本體與另一些假定的實體(比如規範實體)之間發生衝突的時候,我們是否需要預設一個形而上學的規範性世界。最後,如果探究世界的方法不止科學一種,那麼,對於規範性或價值與意義的相關領域,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方法。


第一,「自然」概念的使用極為混亂,也很難定義。正如威廉姆斯(Raymond Williams)所言,「也許自然這個詞是我們語言中最複雜的一個詞」。他指出了「自然」這個概念相對容易區分的三種不同含義:(1)某物的本質或特性;(2)引導人類或/和世界的力量;(3)物質世界自身,包含或者不包含人類。⑩芬克(Hans Fink)也認為,對於「自然」的理解不是一個尋求定義問題,因為我們不能通過給「自然」一個確切的定義來解決我們對於自然主義的不同理解。「自然」概念的含糊性一般來源於我們使用「自然」的兩種不同方式:一是將「自然」理解為「本質」,比如人的本質、某種礦物質的本質等。我們傾向於認為,所有的一切,包括動物、植物、人、屬性、關係、事件、概念等,都有其本質。二是作為其自身存在之領域的自然,即自然的世界。(11)


可以說,我們對於自然主義的理解或者誤解,很大程度上跟「自然」概念的含糊性有很大關係。如果「自然」概念不甚清楚,那麼「自然主義」應該如何被定義,應該包含多寬廣的內容,就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正如帕皮諾(David Papineau)所言,試圖以官方的方式對「自然主義」的理解進行裁決是沒有什麼成效的,對「自然主義」的含義吹毛求疵也沒有太大意義。(12)因而,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一些非科學的實體、屬性以及一些非經驗科學的研究方法,並不是開明自然主義被拒斥的理由。也就是說,如果「自然」不僅僅指自然世界,也包括自然世界中的人,不僅包括人的「第一自然」,也包括開明主義者意義上的「第二自然」,那麼,很多與規範事實或屬性相關的東西,比如意義、價值、美德、正義、真理、正確性的探討,就成了一個很自然的問題。

第二,開明自然主義能否解釋規範性,取決於我們的本體論承諾。科學自然主義者承諾的是一種形而上學一元論,它的問題就在於試圖通過自然科學或物理學的還原來解釋一切。因而,要調和自然與規範之間的緊張關係,我們就有必要從科學自然主義的形而上學一元論中走出來。因為認為本體論應該由自然科學來塑造,或者自然科學可以解釋所有實體及其所有方面,就相當於說,如果一個潛在的實體在原則上不可被自然科學的概念工具解釋,就應當從本體論的清單中消除。這樣一來,關於規範性的實在性的可靠理解就是,要麼所有規範性的事實都可以被科學解釋或辯護,要麼規範性的事實是本體上獨立於科學的事實。然而,科學自然主義者還是難免會遇到這樣的困境:無論如何,那些抵制所有還原嘗試的實體,以及表明它們在本體上獨立於任何自然科學解釋的實體,或者說,那些在我們的認知實踐中起著基本作用的規範事實,似乎仍然是不可消除的,科學自然主義對此並沒有提供一個很好的解釋和說明。


相比而言,開明自然主義擯棄了科學自然主義的形而上學一元論,接受了本體多元主義,他們相信存在一些哲學上合法但科學上無法完全解釋也無法消除的實體。在規範性問題上,他們不僅承認規範性是獨立於科學的存在,而且還把它們看作不同於科學本體的存在,是不可以被自然科學的統一性目標所涵括的領域。這樣一來,開明自然主義不僅承認規範性的本體地位可以被自然主義的開明形式所協調,而且也由此與科學自然主義劃清了界限。


不過,由於開明自然主義在本體上的寬容,又很容易被其他自然主義者指責為是有神論或超自然主義。比如,他們相信某些心靈屬性在本體上是無法消除的,在原則上是科學無法解釋的,是與科學知識相矛盾的,這就很容易被看作超自然主義的一種形式。因而,開明自然主義對於某些規範性實體的接受面臨著如下挑戰,即能否將自身與超自然主義區分開來。德卡羅和沃特里尼(Alberto Voltolini)認為,開明自然主義和超自然主義是不同的,超自然主義的一個明顯特徵是,它們在認識上是反理性的,比如訴諸於神啟、聖經的權威或者信仰。它們除了承認自然之物,還承認存在別的東西,比如神或者上帝,並且認為自然取決於神的存在,自然規律也可以被神中斷,自然或科學很難預言或解釋神對自然進程的中斷。這些觀點訴諸於特殊的認知力量來說明人類認識這些非因果實體和力量的可能,但這些特殊的認知力量在直覺上與理智的自然形式相衝突。從認識論視角來看,開明自然主義雖然承認存在科學不可解釋的實體與屬性,但它們並未訴諸於任何超自然的解釋形式,它們承認對規範事實的認識無需藉助任何與理性的認識模型不一致的特殊認識模型,從而將自己與超自然主義區分開來。(13)問題在於,開明自然主義承認規範性是獨立於自然而又非超自然的實體,同時還不能用科學對待世界的方法來研究它們,亦不能以反科學的方式來理解,那麼,這是如何可能的呢?這就是我們要談到的第三點。


第三,由於規範性問題不僅衝擊著自然主義的本體論假定,也衝擊著自然主義的方法論,因而開明自然主義要成為可能,就必須一方面拒斥極端的科學自然主義與超自然主義的本體論,也必須拒斥物理基礎主義、因果基礎主義以及科學的統一(還原)等科學方法論,而提倡一種本體多元主義和方法多元主義;另一方面也要認真對待人文社會科學,接受諸如心理學、社會學和經濟學解釋的合法性和獨立性。正如麥克阿瑟指出的那樣,我們有必要在拋棄舊的物質形而上學立場的同時,採取本體多元和方法多元的策略,提倡一種實踐的形而上學。我們應該將科學視作一個家族相似的概念,它應當包括人文社會科學,這不僅因為人文社會科學是合法的、且不可還原為自然科學,還因為它們並不包含超自然的預設,它們也重視經驗證據,能夠提供一般化的有效解釋。(14)帕皮諾也強調,科學和哲學本質上從事相同的事業,追求相似的目的,使用相似的方法。他認為,哲學和經驗科學毋庸置疑是融貫的,即使我們將哲學置於科學之中,也並不意味著科學的認識地位自身不再是哲學討論的恰當主題。(15)


在這一點上,即使是擁護自然主義的蒯因也不得不承認,科學並不是唯一能帶來啟迪的領域,文學和藝術也可以給我們以教益。蒯因認為,科學是知識,但許多知識並不能算作科學,其原因通常不在於它的題材,而更多地在於其結構。幾乎任何方面的知識,只要它是經過充分組織的,並顯示出其主張的各個部分之間的適當的證據關係,就至少有幾分理由可以被認為是科學的。造成科學的是系統,不管是哪方面的系統。而系統則在於對邏輯的明智運用,所以,科學是理性研究的果實。(16)從這個意義上說,科學並不能涵括所有知識,科學也不應該等同為自然科學。換句話說,我們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看出,人文社會科學並沒有被正統的科學自然主義者認真地對待。


如果自然主義要很好地解釋規範性之謎,就不得不接納其他形式的科學及其解釋世界的方式。簡言之,就是將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融合在一起,將自然主義開明化。正如德卡羅所指出的,只有融合後的自然主義(開明自然主義),才可以認識到科學圖景的豐富概念:


規範性本體論主張:一個有理性的人應該承認,唯一實際存在的東西是由成功的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認識到的東西。


規範性方法論主張:一個有理性的人應該承認,我們具有的唯一真正的知識或認識(understanding)是由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成功地解釋所提供的。(17)


這樣一來,融合自然科學和人文科學之後的自然主義論題就預設了一個合理性的規範性概念,非還原的科學現象也可以納入科學的圖景之中,自然的與規範的之間的嚴格二元論就成了一種形而上學的偏見。當然,自然與規範之間雖然不存在嚴格的二分,但它們之間的張力仍然存在。因而,我們除了要拒斥自然與規範的形而上學二分,還要藉助人文社會科學的概念和方法,轉向對規範性概念與判斷、規範性思想與言談以及規範性現象的研究。顯然,這是自然科學無法觸及的領域。不僅如此,在科學實踐中,我們也需要考慮科學本身的規範性問題,正如普特南和奧尼爾所強調的,科學思考和實踐同樣依賴於一些附加的標準,包括一系列不是以及不能被經驗方法建立的規範或者價值。「那麼,科學家在面對價值和規範的時候如何搭建和使用這些主張就是他們需要思考和面對的問題。」(18)總之,如果開明自然主義能夠接受本體與方法的多元主義,拒絕科學的形而上學一元論,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就可以化解規範性給自然主義帶來的危機。當然,如何解釋具體的規範性問題,則需要進一步的嘗試。


自然主義者對於規範性問題的關注主要體現在本體論和方法論兩個層面。關於規範性的本體論爭論,科學自然主義和開明自然主義採取了兩種不同的策略,科學自然主義堅守本體論自然主義或形而上學一元論的立場,不接受規範實體或屬性的獨立性;開明自然主義擴大了科學與自然概念的內涵,一方面主張科學不只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然科學,另一方面則主張規範實體或屬性既不需要被設想為科學本體的一部分,也不必看作某種超自然的存在,以此試圖在科學自然主義與超自然主義之間作出平衡。在方法論上,開明自然主義不拘泥於自然科學的還原,而是提倡方法多元,主張借鑒和吸收人文社會科學的研究範式,這在一定意義上有助於彌合自然與規範之間的鴻溝,也有助於認識科學實踐中的規範性問題。

注釋:


①Onora O"Neill,Reason and Evidence in Ethics:Science,Reasons and Normativity,European Review,21(1),2013,p.S94.


②Mario De Caro & David Macarthur(eds.),Naturalism and Normativity,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10,p.1.


③Jaegwon Kim,The American Origins of Philosophical Naturalism,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Research,2003,p.83.


④Brian Leiter,Normativity for Naturalists,Nous-Supplement:Philosophical Issues,25(1),2015,p.64.


⑤Wilfrid Sellars,Empiricism and the Philosophy of Min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7,p.83.


⑥James Barham,Normativity,Agency,and Life,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Sciences,2012,p.95.


⑦程煉:《作為元哲學的自然主義》,《科學文化評論》2012年第1期,第39頁。


⑧Mario De Caro & David Macarthur(eds.),Naturalism and Normativity,pp.290-291.


⑨Hilary Putnam,Naturalism,Realism and Normativ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6,p.15.

⑩Raymond Williams,Keywords:A 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5,p.219.


(11)芬克認為,在我們的日常語言中,「自然」或「自然界」實際上有很多種不同的理解方式。具體論述參見Hans Fink,Three Sorts of Naturalism,European Journal of Philosophy,2006,pp.209-210。


(12)參見斯坦福哲學百科的「自然主義」詞條:https://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6/entries/naturalism。


(13)德卡羅和沃特里尼認為,開明自然主義區別於科學自然主義和超自然主義的一個很好例子是模態屬性,我們有理由給予模態屬性一個實在論的解釋。參見Mario De Caro and Alberto Voltolini,Is Liberal Naturalism Possible? Mario De Caro & David Macarthur(eds.),Naturalism and Normativity,2010。


(14)Mario De Caro & David Macarthur(eds.),p.133.


(15)David Papineau,Philosophical Naturalism,Blackwell,1993,p.5.


(16)塗紀亮、陳波主編:《蒯因著作集》第5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第337頁。


(17)Mario De Caro & David Macarthur(eds.),Naturalism and Normativity,p.136.


(18)Marcin Mifkowski & Konrad Talmont-Kaminski(eds.),Beyond Deion:Naturalism and Normativity,Kings College Publications,2010,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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