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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沒打通的電話引發的「血案」

西安市

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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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an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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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通電話

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有的事

但是

因為沒打通電話

而被暴打一頓

想必你沒遇見過吧?

然而

前幾天

長安區的王大爺

就遇到了一回這樣的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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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過六旬的王大爺,平日里沒別的什麼愛好,就是喜歡練練字、釣釣魚,磨練磨練自己的耐心,這人啊上了歲數還能堅持自己的愛好,也倒是個好事,可就是這愛好給自己惹來了不小的麻煩。

最近西安的天兒忒熱,這王大爺就尋思著等太陽下山涼快點晚上去釣魚。於是晚上7、8點王大爺就準備好了釣魚工具,開車前往長安區某村,之前自己經常去垂釣的魚池,他尋思著「這魚池也是有主的,不行,這個點了,我得給魚池老闆打個電話,說明一下情況」。王大爺照著魚池邊「垂釣」牌子上留的電話撥了過去…嘟…嘟…

電話沒打通,王大爺又打了一次,這次還是沒打通。王大爺想著要不就先釣魚吧,回頭再給老闆付費……便在魚池邊放下了魚鉤,自己隨後找了個地方吃飯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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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是魚池的老闆,因為發現魚池的魚經常被盜,於是趙某每晚就對魚池例行巡邏檢查,恰好這天晚上趙某發現自己魚池邊有人放了魚鉤、魚線、馬扎和水桶,他第一反應就是有賊來偷魚了,氣憤的趙某回家取了根木拐杖,騎著摩托帶著妻子來到自家的魚池,準備守株待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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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後的王大爺回到魚池邊正準備收魚,這時趙某覺得人贓俱獲的時機來了,一邊嘴裡罵著「偷魚賊,大晚上的來偷魚」,一邊便用木拐杖朝王大爺頭上重重地砸過去……經過一番廝打王大爺頭上「開了花」,他急忙掏出手機喊道:我不是偷魚的,我以前在你這裡釣過魚,今天來之前我給你打電話了沒打通……趙某一聽,兩人便都停了手。

後經鑒定,王大爺所受傷情為輕傷一級。

近日,長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批准逮捕趙某。

——有人應該會問,怎樣算故意傷害?

什麼是故意傷害?

關於故意傷害罪,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該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兩個方面的內容:

(1)主觀上得有一種故意,要不然怎麼說是故意傷害呢?那麼這種故意還必須是一種傷害的故意。那如果要是一種殺人的故意,那就是不是故意傷害了,而是故意殺人了。

(2)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這裡的「傷害」通常表現為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和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損害。

——那是不是只要我實施了傷害他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了呢?

「傷害」程度等級標準

「傷害」程度從輕到重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致死四個等級。一旦達到了「輕傷及以上」的標準,那就觸犯了該罪。如果和他人發生矛盾,我們一個拳頭打過去或者一腳踢過去,就很有可能構成了故意傷害,嚴重的話就會受到刑法的制裁。

——那如果我沒有達到故意傷害罪的標準,是不是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為什麼呢?那你給別人造成了傷害,雖然沒有構成犯罪,但是有可能會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同時還有一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如果因為一點小矛盾、小糾紛、沒搞清楚事實情況衝動後大打出手,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傷害,最終將面臨多個責任,輕則治安處罰,重則刑事責任,在這兩個責任裡面,還有一個共同的責任--民事賠償責任。

長檢君法律分析

對於趙某錯誤的把王大爺認為是小偷而進行毆打,在刑法上屬於對象認識錯誤,本案中,無論趙某毆打的是小偷還是王大爺,都是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而趙某對王大爺毆打併至其輕傷的事實客觀存在。因此,趙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既遂。

再退一步講,即使王大爺就是小偷,趙某也不能對其隨意進行毆打,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公民個人毆打小偷的權利。抓獲小偷無疑是社會提倡的行為,但小偷對其偷盜行為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司法機關依法作出決定,而不能由公民個人自行作出處理。所以,抓到小偷後應立即報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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