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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別把競業限制不當回事

員工離職引發競業限制糾紛問題,很多公司都曾遇到。據第一財經消息,近日,上海一中院對騰訊離職員工徐振華違反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案件進行了二審判決,要求徐振華依約返還騰訊1940餘萬。這一數額創下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據了解,徐振華系騰訊遊戲前高級研發人才,在騰訊遊戲任職期間及離職後,成立公司研發出多款與騰訊研發的遊戲相似的遊戲產品,其中包含一款與《王者榮耀》存高度相似性的遊戲。騰訊方面質疑徐振華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因此要求徐振華承擔違約責任。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審判決,徐振華依約返還騰訊1940餘萬。這一數額創下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摘自《今日頭條》騰訊起訴離職員工獲賠1940萬,創違反競業限制案件最高賠償記錄 2018年8月6日發布

很多勞動者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不會仔細看條款;在離職時,不在乎自己曾簽過的競業限制協議;庭審時,依然認為用人單位不會苛求自己,依舊梗著脖子說:某老總知道我的去向,同時表示支持我;同時,還口口聲聲說仲裁員和法官不會讓勞動者賠償高額違約金的!這些想法和做法荒唐嗎?請看如下案例分析:

#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就其簽字的法律後果具有預知性#

A於2014年7月22日入職甲公司,擔任總經理。雙方於當日訂立《勞動合同書》,期限自2014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

雙方亦訂立有《競業限制協議》,但雙方提交的《競業限制協議》存在出入。甲公司提交的《競業限制協議》的甲乙雙方分別為甲公司及A。其中載明:「地址:上海市某地」、「甲、乙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之日起連續【24】個月的期間內,乙方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乙方不得為以下競業行為:(1)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包括諮詢、顧問、指導等;……」、「經濟補償標準:乙方嚴格履行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為前12個月月平均薪水的1/3(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乙方不得到以下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即任何與集團業務相競爭的任何主體(該等主體包括但不限於從事……的單位及其關聯公司,包括但不限於……等企業)】」、「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乙方應當返還甲方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同時乙方還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前12個月薪水的2倍」、「本協議一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經甲方與乙方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每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內容,加蓋有甲公司公章,載有「甲」字樣簽字,簽訂日期載為「2014年7月22日」。甲認可其在未留意的情況下在該《競業限制協議》的乙方處簽字,但未填寫日期,其持有的《競業限制協議》與此不同。甲同時提出協議中地址錯誤,且甲公司至少應當執有2份上述協議,而其公司僅提供1份,其不認可該協議的真實性。甲公司解釋協議中地址為「上海市某地」系版本原因。

甲提交的《競業限制協議》的甲乙雙方分別為甲公司及A。其中載明:「地址:北京市某地」、「甲、乙雙方勞動關係終止或解除之日起連續【壹】個月的期間內,乙方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乙方不得為以下競業行為:(1)到與甲方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包括諮詢、顧問、指導等;……」、「經濟補償標準:乙方嚴格履行競業限制期間,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為前12個月月平均薪水的1/3(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乙方不得到以下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等相關電商】」、「乙方如違反本協議,甲方有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乙方應當返還甲方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同時乙方還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前12個月薪水的2倍」、「如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的相關內容以變更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為準」等內容,加蓋有甲公司公章,載有A簽字,簽訂日期載為「2014年7月22日」。甲公司認可A所執《競業限制協議》的真實性,但主張該協議已經被其公司所執的《競業限制協議》所取代。

雙方當事人均認可,A在其本人所執《競業限制協議》中籤字的時間先於A在甲公司所執《競業限制協議》中籤字的時間。A以甲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事實為由,否認其所執協議被後一份協議所取代。同時,A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違背公平原則。

【仲裁委認為】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一節。勞動者的擇業自由權、勞動權、生存權與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權益均應受法律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人員應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A在甲公司公司工作期間為高級管理人員,屬於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符合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主體資格,甲公司與A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並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無不當。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爭議的焦點為哪方持有的《競業限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A認可其先在競業限制期間為1個月的協議中籤字,後在未留意的情況下在競業限制期間為24個月的協議中籤字。本委認為「未留意」不屬於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儘管競業限制期間為1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中載明「如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協議的相關內容以變更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為準」的內容,但A在競業限制期間為24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中籤字即為其認可該協議的內容,並在自願及未經干涉的情況下同意變更協議內容。同時,競業限制期間為24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中載明「地址:上海市某地」、「本協議一式叄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經甲方與乙方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每份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內容,不影響該協議所產生的約束力。綜上所述,本委確認甲公司所持《競業限制協議》系經由雙方自願,將A所持《競業限制協議》進行變更而來的協議。即競業限制期間為24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代替原《競業限制協議》。因此,協議變更後,雙方當事人應按變更後的協議內容履行。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A向甲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應當基於期限為1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還是應當基於期限為24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就此爭議焦點,如前所述,A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就其簽字的法律後果具有預知性;同時,A作為時任甲公司的管理人員,簽字時應當負有比普通勞動者更為謹慎的注意義務。A所持的簽字時僅見過簽字頁而不知曉整份協議內容的主張,難以成立,法院不予採信。而A所稱的期限為24個月《競業限制協議》中公司地址錯誤、其自然信息非由其本人填寫故該協議對其不生效的意見,不足以推翻該《競業限制協議》的效力,法院亦不予採信。鑒於雙方均認可期限為24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簽訂時間晚於期限為1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應視為雙方就競業限制權利義務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故法院對甲公司所持的期限為1個月的《競業限制協議》已經被後協議替代的抗辯意見,予以採信。

【二審中,法院對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某總同意我的去向,我不應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想法不可有#

【仲裁委審理查明】

A於2016年5月1日以個人原因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認可A於離職前12個月工資總額為1214342.55元。A於2016年5月中旬入職乙公司,其主張其離職時甲公司並未對其即將入職乙公司提出異議,乙公司亦不在甲公司所列舉的競爭單位範圍之內。

甲公司為證明乙公司與其公司存在競爭關係,提交了(2016)京國信內經證字第2262號《公證書》及乙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等證據材料。《公證書》的公證內容為諸多網頁,網頁內容包含「乙公司與甲公司深度融合,北京某圈將開啟變革熱烈歡迎A加盟乙公司。一直以來,該行業的高競爭性為業內所知,大家一直認為競爭對手間必是兵戎相接,老死不相往來,但近日卻傳出甲公司與乙公司融合,究竟發生了什麼?據內部知情人士透露,原甲公司總經理A已離職正式加盟乙公司,並出任乙公司總經理……」等。乙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中載明:「……」。A認可《公證書》及乙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的真實性。

【仲裁委認為】

關於A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義務一節。A於2016年5月1日以個人原因為由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於2016年5月中旬入職乙公司。從甲公司與乙公司的工商登記證書的字面表示看,兩家單位的經營內容均包含……等,且綜合(2016)京國信內經證字第2262號《公證書》內容的事實,本委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在……等方面存在相同經營業務,存在同業競爭關係。A離職後1個月內入職乙公司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其與甲公司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同時,綜合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實際履行情況並不影響競業限制條款的合法效力之規定,《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A具有約束力,其應按照該協議的約定,遵守其中的競業限制義務。

本案中,《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為A離職前12個月薪水的2倍。本委認為,本案中甲公司沒有主張自己的實際損失,A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高,雙方在協議中雖約定了違約金標準,但本委綜合考慮酌情認定違約金的支付標準為A離職前12個月的工資標準較為適宜,即1214342.55元。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雙方當事人對於A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均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競業限制違約金系A離職前12個月薪水的2倍,本案中甲公司未就該公司實際損失情況進行舉證,A認為違約金數額約定過高,故法院綜合考量後酌情認定A向甲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1214342.55元。

【二審中,法院對一審查明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上述案例除了提醒勞動者對競業限制走點心,還有以下幾點提示:

1、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仲裁委或法院判斷兩公司是否構成競業關係,經常對比營業範圍,查看是否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等

2、競業限制違約金約定過高,可向法院申請酌減

當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時,法院可以根據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任職期間的工資標準、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勞動者的違約行為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酌情認定違約金的數額。

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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