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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著開徵三孩罰款,符合規定就可以不顧實際?

超生罰款,能否先緩緩?

文|馬滌明

河南柘城開徵三孩社會撫養費的一則舊聞日前引發關注。柘城縣委宣傳部一位工作人員對媒體表示,對三孩及以上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做法符合國家規定。據「智慧柘城」報道,柘城縣7月5日召開全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動員會,該縣社會撫養費徵收工作於當日全面啟動。(8月15日《新京報》)

社會生育意願低迷,生育率下降已成為一種社會焦慮,很多地方相繼出台鼓勵生育政策,甚至「全面放開生育」的動議有被提上日程的可能的背景下,「開徵三孩社會撫養費」的地方舉措,無疑是與政策趨勢背道而馳。更有在相關政策出台前「突擊罰款」之嫌疑。

不錯,以現行政策而言,對三孩徵收社會撫養費確實符合國家規定。然而,執行法律和政策,不應過於機械,還應充分考慮政策制定的初衷。國家當初所以制定違反政策超生需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法律和政策條款,是有計劃地控制人口增長的需要;而現在,情況已經完全不同了,人口問題已由有計劃控制增長向鼓勵增長方向轉變,而且這種轉變對國家和社會十分迫切。

至於說,相關法律和政策關於徵收超生家庭社會撫養費的規定仍有效,所以繼續徵收社會撫養費符合規定之說,這屬於典型的「合法不合理」。誰都知道,通常,法律和政策的調整存在一定的滯後性;而如果執法者明知法律和政策的調整方向,負責任的執法行為,就不能不考慮「舊法」的立法初衷,以及特殊時期機械執行「舊法」的利弊效應。

換句話說,政策面臨調整的大趨勢之下,執法者的首要考量,不應該是「舊法」的「仍有效」、執行「舊法」符合規定,而應當是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優先化。顯然,當前繼續依法徵收三孩社會撫養費已不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法律和政策調整滯後,責任當然不在地方而在國家,但如果地方明知相關法律和政策面臨過時的問題,仍以「符合規定」的理由機械執行;明知這種機械執行機會帶來負面效應,明顯不符合國家利益,卻仍執意為之,其執法動機就叫人嚴重懷疑。輿論中有聲音質疑,柘城縣此舉是否是搶在放開生育政策前「突擊罰款」,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對這樣的質疑,柘城縣官方恐怕不會接受,然而,柘城縣這種「嚴格執法」,除了所謂的「符合規定」,似乎再找不到更多合理性上的解釋。

甚至在我看來,這種逆勢而行的「超生罰款」,是另一種「鑽法律空子」,另一種形式的「利用政策漏洞」。如果地方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這種問題,能夠負責任地考慮國家與社會公共利益方面的問題,就應暫緩執行明顯面臨調整的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政策——這樣做絕不存在違規、不作為等問題。問題是,當地此舉的出發點,究竟是嚴格依法行政,還是其他考量?這不是一句「符合規定」就能消釋輿論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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