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狗患不能只在惡犬傷人後
8月14日,未牽繩德國牧羊犬咬傷少年一事有了最新進展,德牧主人趙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5年內不得再養狗。截至目前,狗主人一方已經支付受傷少年醫藥費4000元,傷者家屬明確表示將索賠後續可能產生的各種費用。(8月15日澎湃新聞)
類似於遛狗不拴繩、不戴口罩、飼養烈性犬等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理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如果犬主人對犬只疏於管理,以至於給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理當承擔行政責任,並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此事件中,狗主人趙某某就是因為「故意傷害他人」被處以拘留、罰款的。
但目前面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只有在出現犬只傷人等事件時,方能對飼養者或管理者施加懲戒。而平時則很難對飼養烈性犬,養狗不辦證、不約束,遛狗不拴繩、不戴口罩、不清理狗糞等亂象加以治理。即便一些地方出台了養犬管理條例等類似規範,由於其層級較低,也無法對涉事責任人作出具體的懲戒措施。這導致一些養犬人士和愛狗人士根本無視他人權益、社會公德,任由犬只到處亂竄,擾亂公共秩序,滋擾他人生活安寧。以至於在養狗者和「拒狗者」間發生難以調和的矛盾,甚至出現投放異煙肼這種以毒攻毒「策略」。
必須強調,提升養犬文明,治理「狗患」,不能靠犬只傷人之後的懲戒和短期運動式治理。而應靠一套成熟、剛性、科學的規則體系和執行體系對養犬行為加以規範。如很多國家對流浪狗的處置和養狗人的管理均比較規範。假如有人遛狗不做好拴繩等防護措施,不僅面臨高額罰款,其犬只也可能被沒收。一旦這些犬只咬傷他人,狗的主人不僅面臨巨額罰款和索賠,甚至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歸根結底,人與狗之間的矛盾還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提高「寵物文明」,關鍵在於健全對犬只的管理和養犬行為的規範。相關部門理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熟做法,針對養犬行為出台更加科學的規範文件。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意見稿中已有「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內容。這無疑是良好開端,希望相應規則體系儘快形成並嚴格執行,以達到防「狗患」於未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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