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這裡絕對有你想知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題!(下)
原標題:「聚焦」這裡絕對有你想知道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問題!(下)
31.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後多長時間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32.哪些單位應該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出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落實工作。
33.接收安置單位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簽訂幾年合同?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規定,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或裁員怎麼辦?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35.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麼辦?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8條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36.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護政策?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9條規定,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37.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後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38.退役士兵不服從政府安排工作怎麼辦?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0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39.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怎麼辦?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0.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檔案如何轉遞到地方?什麼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其檔案實行集中審理交接的辦法,一般從翌年的1月開始,至4月底結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資,由部隊發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各大單位軍務部門分別向有關省級安置部門進行移交;各省級安置部門應及時審核檔案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對有疑義的及時與大單位軍務部門溝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將檔案材料退回軍隊大單位軍務部門,並說明退檔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義務兵,隨年度退役士兵集中離隊,其津補貼由部隊發至當年12月31日;檔案材料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直接郵寄安置地民政部門,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組織審核,逐級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41.哪些士兵退役後採取自主就業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條件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均採取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方式安置,但應在退役時選擇。
4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答: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離隊時可領取由部隊發給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報到後可領取安置地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同時享有教育培訓、就業創業、考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43.殘疾退役士兵可以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嗎?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7條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44.退休士官和國家供養退役士兵的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怎樣辦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續?答:通常根據移交、接收和安置的條件確定。退休士官的報到程序,參照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的退役士兵,傷病殘情況相對比較嚴重,特別是患精神病士兵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監護人(主要是家屬)代為處理相關事務。對經審查符合移交條件的傷病殘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及時通知傷病殘士兵所在旅、團級部隊和監護人進行人員交接。部隊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士兵監護人的協助下,為傷病殘士兵辦理退役手續,結算有關經費。部隊要指派得力幹部護送傷病殘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並由部隊、民政部門和士兵監護人共同辦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續。需要直接住院治療的,有關精神病醫院要派人參加交接,民政部門應協助部隊將傷病殘士兵送到指定醫院。報到時間,按照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總參謀部的年度計劃執行。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自報到60日內向安置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轉接撫恤關係。
45.因戰5級至6級殘疾中級以上士官,自願放棄退休安置,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嗎?答:可以。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 級至6 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關程序辦理。
46.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可以計算為工齡嗎?答: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4條規定,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47.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找哪個部門?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5條規定,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
48.士兵退出現役時是不是都可以領取養老保險補助?答:不是。採取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均不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
49.退役士兵參加養老保險有哪幾個方式?答: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以企業職工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二是以靈活方式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三是以農村或者城鎮居民的身份參加新型農村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50.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如何計算?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退役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後財〔2012〕547號)規定,退役士兵的養老保險補助由軍人所在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在士兵退出現役時一次結清。計算辦法為:士官按本人服現役期間各年度月工資20%的總和計算;義務兵按本人退出現役時當年下士月工資起點標準的20%乘服現役月數計算。其中,12%作為單位繳費,8%作為個人繳費。
51.士兵退出現役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移嗎?答:是的。由軍隊後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士兵退役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52.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轉移接續?答:士兵入伍前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交給本人,並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士兵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持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軍人退出現役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其養老保險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退出現役時不給予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待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士兵退出現役後作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經本人申請,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軍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軍人退休(供養)證明》和參保繳費憑證等相關手續,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53.退役士兵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或者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嗎?答:可以。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54.軍齡能否視為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答: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應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55.士兵退出現役時,其醫療保險關係如何轉移?答:士兵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經實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本人,並及時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士兵退出現役後,應當將本人所持的《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憑證》或《義務兵退役醫療保險金轉移憑證》交給接收單位,由接收單位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落戶手續;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收到接收單位或者退役軍人個人提供的轉移憑證後20天內,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建立(或續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後勤財務部門,填寫《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官退役醫療保險金給付表》,將個人賬戶資金髮給個人;義務兵入伍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入伍時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賬戶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業後,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啟封個人賬戶。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原入伍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
退役士兵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如地方沒有建立個人醫療保險賬戶,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在士兵退役時由部隊發給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後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按照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辦理。
56.退役士兵以企業職工的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如何繳納?答:國家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役士兵不論是自主就業還是安排工作,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所在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且按照企業普通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進行繳納。
57.退役士兵怎樣參加失業保險?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退役軍人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3號)規定,退役士兵參保繳費滿一年後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退役士兵離開部隊時,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後勤(聯勤、保障)機關財務部門,根據其實際服役時間開具《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並交給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鎮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就業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本人持《軍人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證明》及士官(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將視同繳費年限記入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後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士兵入伍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失業保險關係不轉移到軍隊,由原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保存其全部繳費記錄。士兵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58.退役士兵的黨(團)組織關係由哪級組織管理?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係由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鄉鎮接收管理;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黨、團組織關係由所在單位接收管理。
59.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不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怎麼辦?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0條規定,對違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政府安置主管部門予以處罰:(1)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2)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3)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的。
處罰方式主要是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60.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怎麼處罰?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1條規定,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61.《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是否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答:適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2條對此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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