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煙肼投毒當真不違法?
原創: 寵物營養師靳峰
這幾年,一直看到有教唆「異煙肼」投毒殺狗的文章,特別是一位名叫紫竹張先生寫的這篇《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邏輯之錯亂,法律意識之淡漠,心理之惡毒,真的是開闊了我的眼界啊。
所以今天,我就跟這種法盲SKR到底了!
首先,大文盲說異煙肼對人無害
居然有一群小文盲還信了?
你們知道嗎?異煙肼這個葯,本身是用來治療抑鬱症的,但上市後很快就因為其具有較強的肝臟毒性,而被退市。重新上市後仍然爭議極大,我們從異煙肼的說明書中就可以看到其毒性:
簡單解釋一下,吃了異煙肼,比較多的案例,會導致人走路時搖搖擺擺
身上麻木或者像針扎、火燒、手指疼
肝臟中毒到全身發黃,尿液顏色變深
而且還會促進雌激素分泌,讓男孩紙長咪咪
(我知道你們在想什麼,女孩子吃了以後也容易導致雌激素過度分泌,以至於乳腺癌高發,所以請不要瘋狂搶購異煙肼自己吃)
看到這裡,誰還敢說異煙肼沒有毒性?
關於異煙肼的毒性,我們先放到這裡,等下還要來談。
然後,我們再來給這些法盲普及一條法律「投放危險物質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說:該罪不需要造成既成事實的後果才可入罪,也不存在「未遂」這一概念。只要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觀故意,該罪名即可成立。
投毒的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但不同的動機並不影響定罪。
由此可見,無論以何種形式,何種動機去對狗投放毒物,都是可以入刑的,而且有期徒刑三年起。關於這個問題,我在《鄰居威脅要對狗狗投毒,我們該怎麼辦?》
關於主觀故意
前面我們講過了,投放危險物質罪成立,需要主觀故意。那麼大法盲要犟嘴了,說我是不小心把異煙肼撒到草坪上的啊,我沒有主觀故意啊!
異煙肼目前是處方葯,針對肺結核治療的。那麼我們要追究了:
投放的人家裡有肺結核病人嗎?
投放的人從何處以何種方式獲得異煙肼?
投放的人又出於什麼目的把瓶子打開?
投放的人出於什麼目的把藥片塞進火腿腸的?
你說你是不小心撒的,你當警察叔叔跟你一樣腦殘嗎?
所謂主觀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另外,即便真的是無意間撒進去的,刑法仍然有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啊!
我們來看一個典型的具體案例
湖北省宜昌市當陽市人民法院( 2013)鄂當刑初字第00253號刑事判決書中顯示:
被告人張某某認為隔壁的葉某等人炸麻花,產生的油煙影響其生活,就將二甲四氯鈉除草劑投入葉某的油鍋里,被葉某炸麻花時發現,報警後破案。
案卷中明確寫到:「二甲四氯雖不屬於禁用劇毒化學品,但攝入後會產生眼球震顫、面肌顫動、角弓反張、抽動等神經系統損害,也可伴有肝、腎損害,達到一定劑量亦可致死,對人體和環境具有一定的毒害性,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毒害性」物質。」最終,判處被告張某某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這個案例是不是和用異煙肼投毒很像?二甲四氯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毒藥,它的LD50僅為800mg/kg,而異煙肼的LD50為400mg/kg。LD50指的是「毒死一半實驗體的有毒物質劑量」,這個值越大,毒性越小。也就是說,湖北的這個案子里,所用到的毒物,毒性僅為異煙肼的一半,而且尚未造成後果。但法院仍然判處了犯罪嫌疑人三年有期徒刑。
所以,文盲就要多讀書,法盲就要多學法。自己一不懂毒理,二不懂法律,還在這邊教唆大家投毒,即蠢又惡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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