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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慢讀 | 古代也有「限購令」!賣房要親鄰同意,還禁止官員買房

原標題:晚慢讀 | 古代也有「限購令」!賣房要親鄰同意,還禁止官員買房


中國古代的購房限制政策,大約從西漢時就有了,那時候就明確規定,你買房子可以,但必須就近,「欲益買宅,不比其宅,勿許」,這就是《二年律令·戶律》上的話,當時的房屋買賣,除了鄰里之間,居民是不準進行不動產交易的。


從這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當時的政府是不鼓勵房屋買賣的。你想啊,相鄰兩家,一個願意買,一個願意賣,這樣的概率是小之又小的。這樣做不但便於人口的普查和房產的登記,也防止了人頭稅和財產稅的跑冒滴漏。

到了唐朝,購房政策有些鬆動,買賣房子除了鄰居外又加上了族人,《唐會要》上說:「天下諸郡,應有田宅產業,先己親鄰買賣。」


從此以後,一千多年,這個政策基本沒有變,《宋刑統》規定:「應典、賣、倚當物業,先問房親,房親不要,次問四鄰,四鄰不要,他人並得交易。房親著價不盡,亦任就得價高處交易。」


五代十國時,大同小異,《全唐文》卷996所載的後周廣順二年律令,也寫得非常明白:「如有典賣庄宅,準例房親鄰人合得承當,若是親鄰不要,及著價不及,方得別處商量,和合交易。」


元朝的時候,這些規定不但更加詳細了,還明確規定官員不能買房。收錄在《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中的《至元二年晉江縣務給付麻合抹賣花園公據》上說:「前去立賬,遍問親鄰,願與不願執買,得便與人成交。」

也就是說,光口頭上徵得親鄰同意不行,還要有字據,寫一張「問賬」,只有族人和鄰居都在上面簽字了,你才能賣房。


至於禁止官員買房,《大元聖政國朝典章》也寫得很清楚,裡面單有一卷是《禁官吏買房屋》,這個規定一直沿襲到明清,並且越來越嚴厲。


《明代律例彙編·萬曆問刑條例·任所置買田宅》上說,當官的如果在工作所在地買房,除了打五十大板外,還要開除公職,沒收房子。「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清朝的規定更加嚴厲,除了照搬明代上述規定外,對一般旗人工作人員,即使你沒有一官半職,也不能在工作地買房,不然,一經發現,就要對所購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所得,歸政府所有,地方官員也要經常進行檢查,發現旗人購房者,及時向朝廷舉報,隱匿不報,一旦查出,地方官員也要跟著買房的旗人一起受處分。


《乾隆實錄》中,對這些寫得也很詳細:「旗員歷任外省,有在任所置產者,勒限責令,變價回旗。如有隱匿不報,查出財產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議處。」

來源 | 羊城派(作者:劉紹義)

編輯 | 奕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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