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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拒絕老太保外就醫,中國法律的彈性被玩壞了

鑒於現實生活的多樣性和多變性,決定了為現實世界確立規範的法律總是顯得相對片面與僵化。而給法律適度的彈性為其更貼近現實世界提供了可能性,但現實世界中法律彈性的運用往往會背離這一初衷,近日引發輿論熱議的獄中八旬老太求就外保醫遭拒的事例則體現了這一點。

據綜合媒體報道,這位名叫李淑賢的老太為中國河北省承德市灤平縣農婦,於2016年11月因尋釁滋事罪入獄,現在河北女子監獄服刑。李淑賢在獄期間從2017年開始腰椎連續骨折,家屬為其申請保外就醫遭監獄拒絕。河北省監獄管理局2018年8月13日通過「河北監獄」官方微信發布關於河北省女子監獄罪犯李淑賢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有關情況的通報,通報稱,該犯的實際狀況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規定的標準,也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輿論針對患病老太是否應被允許就外保醫展開了針鋒相對的爭論。

關於輿論爭論的焦點「保外就醫」,《法醫學辭典》是這樣闡釋其內涵的:根據中國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准讓患有嚴重疾病的罪犯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

支持患病老太獲準保外就醫的輿論,以官媒央視新聞移動網發布的《85歲老人保外就醫遭拒 與法治精神不符與人道主義相悖》一文為代表,從情理角度認為老太年事已高且重病纏身,不准許其外出就醫有違人道主義,從法理角度認為老太的年齡和罪名均符合《刑法修正案》中的「緩刑」標準,即可以不予關押。而且老太家屬認為老人的病情也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生活不能自理」情況。

反對患病老太獲准就外保醫的輿論則認為:人道主義的公知不能干預法律,老太犯了法就應該伏法不能盲目寬容;並且從法理角度來看,老人的病情並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不能因為老太年事已高就為其網開一面。

在這些爭論中,首先法律如何協調與作為公知的人道主義之間的關係一直備受關注,辯證地來看,不能將法理和情理相混淆,公眾確實應該尊重法律的規範性;但這並不意味著法理和情理之間是割裂的,法理離不開情理,法律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的工具,應儘可能地使法理和情理相統一。鑒於法律往往不能全面地包含現實世界的所有情況,因此為法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留出了空間,而這種法律彈性越大其判決結果越有可能引起爭議。

比如爭議中李淑賢是否該判緩刑就有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李淑賢既符合「可以緩刑」的條件之一,即三年以下刑期;但「可以緩刑」除此之外還必須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其中判斷「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是否有重大不良影響」一項為法律的自由裁量留出空間,因為它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主要是犯罪情節的輕重、犯罪人悔罪表現的好壞,而對這兩個因素的判斷又不可避免地具有主觀色彩。因此李淑賢是否屬於「可以緩刑」範圍存在爭議。

該條例後半部分規定對「其中」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無疑李淑賢已滿75歲,但對於這個「其中」目前有兩種解讀:一種認為是指所有「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另一種則認為是指達到「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達到了「可以緩刑」標準的犯罪分子中。但因為法律條文中不夠精準的表述,輿論對於她是否屬於「應當宣告緩刑」範圍也存在爭議,如果李淑賢被判緩刑,那麼她根本不應當被收監執行,而是接受觀察。

輿論爭論的另一個法理焦點在於李淑賢的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河北省監獄管理局發布的通報稱李淑賢自述能自己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生活不能自理」的情況。而李淑賢家屬則堅稱老人屬於「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理由是2017年6月見到李淑賢時看到她翻身、走路都需要人幫忙,其餘時間都在躺著。2017年7月20日,獄警打電話說李淑賢腰椎骨折,急需吸管(用來飲食)、濕巾、一次性手套(用於擦便),便椅(能動時坐著用)等,家屬詢問李淑賢情況,獄方說是不能動了。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事實究竟如何尚待進一步調查,但本著尊重法律的原則,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九條「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別,由監獄、看守所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別小組進行」以及「與罪犯有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醫師、人員應當迴避」,李淑賢的病情是否屬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評判標準不在家屬手裡。但即便如此,但根據該條例第六條列舉的「不得予以監外執行」的情況中,由於「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規定具有自由裁量彈性空間,李淑賢也並不完全屬於該範圍,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中也有「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這樣具有自由裁量彈性的條款,因此李淑賢是否符合保外就醫也存在爭論。

以上法律存在的彈性空間本來是為了體現法律寬嚴相濟的精神,但具體在李淑賢一案上的判決和執法卻體現了「寧嚴不寬」的法律精神,當然之所以在法律彈性面前選擇「寧嚴不寬」的初衷是為了防止犯罪分子鑽法律漏洞的空子「合法越獄」,甚至出去之後再次實施違法行為,但如果真是要「寧嚴不寬」,那就希望將這一準則運用到所有群體身上,而非只運用在像李淑賢老太太這樣的因為舉報他人非法毀壞其承包林地,後來因認為處理不公不時上訪,最終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的普通農民群體。因為與採用「寧嚴不寬」態度處理李淑賢一案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擁有特權的群體存在網開一面的情況,比如之前問題疫苗再次爆發一事中,對於生產問題疫苗數量更多的武漢生物製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僅僅予以行政處罰,其判決之輕讓很多人聯想到它隸屬單位強大的國企背景。

李淑賢高齡患病是事實,從人道主義角度來講輿論支持其外出就醫,但從法律層面來講存在爭議。而這些爭議源於法律條款本身存在自由裁量的彈性空間,希望這些彈性空間是為了體現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寬嚴相濟精神,而非歪曲成對普通群體「嚴」,對特權群體「寬」的所謂的「寬嚴相濟」。

作者:高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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