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包拯的職位相當於現代什麼官?這級別,真的可以攔轎鳴冤?
文史
08-17
包拯(999-1062),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大師在電視劇中,對包拯應該是有所體味的,即使電視劇是假的,但也是按照真實歷史改變而來,主體上仍是和歷史相仿的。包拯是一個明察秋毫,鐵面無情,兩袖清風的好官這大師都曉得。那麼,在歷史上包拯的職位有多高,真的可以攔轎鳴冤嗎?
包拯所任官職中,品級較高的有:三司戶部判官,京東、陝西、河北路轉運使,三司戶部副使,知諫院,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移知瀛、揚諸州,權知開封府、權御史中丞、三司使,樞密副使。
據史料記實,包拯每個月的固定收入有15石米,15石麥,60捆柴,還有2000畝耕田的稅收等等,還沒有算上其他福利僅僅算上發得手的物質財產,概略每個月摺合是2000貫,也就是每個月工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其一年工資收入是1400萬人民幣擺布。
包拯做過的最高職位是樞密副使,中心抉擇妄想機構的9個成員之一,按照宋史來看,樞密副使是從二品官。包拯史載末了的實授官職是三司使,樞密副使,前者接近如今的經濟部長,後者差不多是軍事體系的副主座(不外宋代節制戎行極其嚴格,並沒有若干好多實際變換戎行的才能)。
宋代措置百姓鳴冤有所謂的「登聞鼓」制,朝廷始置司管登聞鼓、附屬諫院的專職衙署「登聞鼓院」,「鼓在宣德門南街西廊」「院在門西之北廊」,本事兒可先去擊鼓,會有本部的仕宦來接訪,再將他們的詞狀轉呈皇帝。攔轎喊冤叫做「邀車駕」,屬於「越訴」,唐代執法劃定笞四十。明朝執法劃定:起訴者突入皇帝儀仗,就可判絞刑。理論上對包公攔轎喊冤是沒用的,反而要受到峻厲賞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