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烤活魚引起的糾紛……
眾所周知,宣恩的烤活魚美味又出名,縣內有許多烤活魚餐館,餐館中又有許多是合夥經營的。合夥這種事,有時候能合成千古佳話,比如三國劉關張;有時候也能合成民事糾紛,比如小編接著要說的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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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招攬合伙人,員工變股東!
原告劉某訴稱,2012年8月,被告白二(化名)以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性質登記註冊了宣恩某烤魚店,被告白一(化名)實際參與經營。開業後聘請原告擔任廚房師傅,2014年3月,白一、白二與劉某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約定由劉某出資40000元,持有該烤魚店五分之一的股份,參與經營、分紅。協議簽訂後,原告將入股資金交付白一,並在店內擔任廚房師傅,每月工資2000元,每月分取當月盈利。
突發矛盾,鬧上法庭!
2017年9月,劉某因臨時有事請假,至白一不滿,便口頭通知劉某解除協議,將其辭退,劉某至此未領到工資和紅利。劉某認為自己的工資和分伙均按出勤時間核算,雙方是僱傭關係,所交40000元的股金實質為押金,被告辭退自己後應當退還全部金額。而白一、白二辯稱,雙方之前為合夥關係,雙方協議約定如原告自動退出股份買賣資金不予退還,劉某是自行退出,故不予退還。雙方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協議,於是劉某將白一、白二起訴至宣恩法院。
看看法官怎麼判!
法院認為個體工商戶系個人或以家庭為主體的一種經營方式,不屬於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但法律對他人與經營者合夥經營個體工商戶無禁止規定,本案當事人明確約定原告出資數額,所佔份額,並在原告參與經營期間按月分紅,故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為合夥關係。法律規定,合伙人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合夥終止,合伙人應當進行清算,並按出資比例分享財產、分擔債務。當事人對原告出資退還條件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符合,且針對原告是否符合約定的出資退還條件,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各自的主張,因此,原告的出資不應退還,但當事人之間營救合夥終止時的財產進行分割,而當事人合夥的店面及相關財產現已經轉讓,其轉讓的價款,可視為合夥積累的財產,原告可按所佔投資比例分享。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判決被告給原告劉某支付合夥財產份額30160元。
通過這起合夥協議糾紛案,我們看到合夥生意中時在上演的」互撕「戲碼。世人都說:「合夥生意不好說」。的確,投資有風險,合夥要謹慎。當然,懂法也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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