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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牽好狗繩很重要事關文明,事關法規

河南法制報

記者張可

最近發生的幾起與養狗有關的事,引髮網友熱議。「再遇大狗撲娃,直接打死」「怕狗該去住別墅」「我家狗只咬素質低的」等言論,更是引起網上「罵戰」。這僅僅是養狗者和非養狗者之間的爭執嗎?當然不是,裡面有很多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

「再遇大狗撲娃,直接打死」是否合法

「再遇大狗撲娃,直接打死」「怕狗該去住別墅」這起事件,原本是重慶市的一位爸爸,多次遇到小區里的大狗撲向他和孩子,他一怒之下寫出聲明貼到小區里,聲稱「再遇大狗撲娃,直接打死」,後引起養狗者不滿,才有了「怕狗該去住別墅」的反擊。雖說都是氣話,聲稱「直接打死」的業主後來也說自己言辭過激,但在實際情況中,遇到狗撲人,是否真能直接打死?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政偉表示,在沒有受到侵犯的情況下,隨意打死他人飼養的狗,屬於侵犯他人的私有財產,是要負民事賠償責任的,如果是名貴的狗則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要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狗正在撲向自己或者別人,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打死狗,則不負相應責任。其實,重慶當地的《重慶市養犬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對正在傷人的犬只,任何人可就地捕滅。

多起事件背後暴露不牽狗繩的問題

其實,無論是發生在重慶的「再遇大狗撲娃,直接打死」「怕狗該去住別墅」事件,還是發生在江蘇省蘇州市的「我家狗只咬素質低的」事件,都暴露了養狗者沒有遵照當地的關於養犬管理的相關法規,沒有在遛狗時束上狗鏈、牽好狗繩。

目前,全國並沒有一個統一的關於養犬的法律法規,但各地的法規,雖不盡相同,卻都有「遛狗須束狗鏈」等規定。

如《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養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加強對犬只的看護管理,確保犬只不得妨礙他人的人身安全、休息和生活,不得妨礙公共衛生。犬吠影響他人休息時,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第二十條規定,個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養犬證和犬只標識,犬只束犬鏈並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二)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三)不得讓犬只在庭院、樓道大小便;(四)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五)乘坐電梯時應當採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營運客船、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進入火車站、汽車站、廣場、公園、運動場館、遊園、商場、飯店、露天餐飲夜市、影劇院、歌舞廳、浴池等公共場所;(八)不得進入機關、幼兒園、學校、醫院(不含動物醫院)等單位。

可見,遛狗時束狗鏈、牽狗繩,不僅僅是文明的象徵,也是守法的表現。而且,不守法,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明確飼養人的責任

雖然在養犬方面全國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但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就是專門講「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也明確了飼養人的責任。

如,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四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第七十八條到第八十三條,則規定了多種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管理者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情形。甚至,養犬後如果遺棄犬只,如果這樣的犬只「肇事」,那麼原主人照樣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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