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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侵華戰爭體制的建立與崩潰

編者按

日本國內的戰爭體制是支撐其對外侵略戰爭的重要基礎。所謂「戰爭體制」是指國家為進行戰爭而建立的組織機構和制度。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的戰爭體制有其特定的歷史前提和演變過程。作者循此發展邏輯將日本侵華戰爭期間的戰爭體制分為明治大正時期體制、向戰爭體制的轉變、戰爭體制的初步建立、戰爭體制的發展、戰爭體制的動搖和崩潰五個階段。本文選載的是關於戰爭體制的初步建立及其動搖、崩潰的論述。本文出自《日本侵華決策史料叢編政治外交編戰爭體制的確立與演變》。楊寧一,北京師範大學教授。

戰爭體制的初步建立

1937 年,七七事變爆發,日本發動的侵華戰爭進入一個新階段,演變為全面侵華戰爭,隨之國內的戰爭體制也正式確立。在政治體制方面,由於日本並未宣戰,僅將戰爭稱為「北支事變」,而《戰時大本營條例》規定只有戰時才能設置大本營來指揮戰爭。因此,日本廢除了《戰時大本營條例》,於1937 年11 月17 日頒布《大本營令》,規定「在戰時或事變之際根據需要設置大本營」,隨後設置了侵華戰爭的最高統帥機構——大本營。

但是,因為內閣首相不能參加大本營會議,在近衛文麿首相的要求下,又設置了大本營政府聯絡會議,以協調統帥和國務。陸海軍省也發表談話,稱「大本營的設置專在依據統帥大權的發動,將平時統帥部與陸海軍省分掌之統帥事項實施一元化處理……為政戰兩略一致,大本營與政府間的聯絡協調需要特別緊密,故陸海軍大臣任之之外,大本營幕僚長與有關閣僚根據需要隨時會面,無隔閡地交換意見,重要事項在御前舉行會議決定」。至此,日本侵華戰爭的最高指揮機構確立。

在經濟體制方面,全面侵華戰爭爆發後,日本最初採取由政府制定具體政策的方式來調整國內體制,應對戰爭需要。但是,這種做法無法滿足大規模戰爭的需要,亟需成立策劃確立國內的戰爭經濟體制的專門機構。

1937年10月,日本首先設立企劃院,規定「企劃院屬內閣總理大臣管理」, 「就平時戰時綜合國力之擴充運用起草方案,說明理由,上報總理大臣」,「調整統一關於國家總動員計劃的制定及實施之各廳事務」,為轉向戰時經濟體製做了立案機構方面的準備。企劃院集中了一批革新官僚,他們在30 年代一直主張統制經濟,和軍部的國家總動員構想相一致。

1938 年3 月,以企劃院為中心制定的《國家總動員法》頒布,將經濟體制全面轉向國家控制的戰時體制。該法規定,「本法中所說的國家總動員,是指在戰時(包括相當於戰爭之事變)之際,為實現國防之目的,統制運用人力與物質資源,以最有效地發揮國家全部力量」,可以成為統制對象的包括對產業的徵用、僱用和解僱以及工資等勞動條件、物資的生產與分配、企業的合併和拆分、企業資本的增減、產業團體和同業工會的組建、報紙和出版物的限制等十分廣泛的內容。該法賦予政府在經濟領域裡極大的權力,成為日本建立戰爭經濟體制的根本大法。

隨著戰爭的長期化,日本政府也不得不承認,「支那事變雖因徐州陷落而見到戰局一大進展,但其前途遙遠,國民益發牢固堅忍持久的覺悟最為緊切」,「面對此狀況,若認不清形勢,荏苒推移,將有為刻下緊要之充實軍需、擴充生產力等之實行造成一大阻礙,導致嚴重後果之虞」,決定強化經濟統制(「有關徹底實施國家總動員的緊要諸政策之件家総動員上緊急ヲ要スル諸政策ノ徹底強行ニ関スル件」,1938 年6 月23 日)。

這一時期,日本相繼實施了一系列具體經濟統制立法和政策,其中絕大部分是在《國家總動員法》頒布後制定的,主要法令如下:

1937 年9 月10 日公布《臨時資金調整法》,該法令對資金的流動進行統制,限制資金流向戰爭經濟不需要或不急需的事業,力圖保證戰爭所需資金。

1937 年12 月,內閣通過《電力國策綱要》,將軍需生產所必需的電力置於國家的統制之下。該綱要規定,國家統制所必要的發送電設備由政府管理,具體方法是成立特殊會社(即後來成立的日本發送電株式會社)對電力實行國家統制,已有的民間電力公司以設備入股的形式併入特殊會社。這是日本戰爭經濟體制對生產進行統制的一個重要措施,其採取的統制方式被稱為「半官民」或「民有國營」。這種方式後來被廣泛使用,也反映出壟斷資本和國家權力的結合。

1938 年1 月,內閣通過《確保昭和13年的重要物資之供給》,開始對物資供應進行統制。在侵華戰爭期間,日本相繼在7 個年度制定了物資動員計劃。

1939 年1 月,內閣決定了《生產力擴充計劃綱要》,正式開始實行經濟計劃,規定「在統一的計划下急速擴充所需之重要產業」。

《賃金統制令》(1939 年3 月)規定,「平時使用五十人以上工人之工廠及企業的僱主應制定工資標準,遞交給地方長官,變更時亦同」,「地方長官認為不妥當時,可命令修改工資標準」,「厚生大臣及地方長官可依據命令所規定,決定初次參加工作者的最初工資」。

《物資活用及節約消費之基本方案》(1939 年4 月)提出,「在確保進行戰爭及經濟開發等擴充生產力所必需的資材的同時,必須力求維持國民生活、振興出口」,要求「通過全體國民、各個階層,力求全面徹底刷新公私生活,應在傾注全力於各種物資的靈活使用的同時,努力抑制過度消費」。

《國民徵用令》(1939 年7 月)規定,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徵用人員,「徵用者從事國家進行的總動員業務,或在根據工廠企業管理令政府管理的工廠企業等設施內的總動員業務」。

《時局下帝國經濟政策大綱》(1939年9月)規定「強化國家總動員的態勢,特別是總理大臣對於總動員的指導權的確立及總動員法的積極發動」,「徹底實施國內勞務動員」,「強化國內物價及金融統制」,「調整強化物資動員」,「強化對國內重要產業的國家統制」。

《價格等統制令》(1939 年10 月)規定對物價進行統制,「超過昭和十四年九月十八日數額者,不得簽訂合同、支付和領取」。

《關於米穀的緊急措施》(1939 年11 月)規定「米穀的最高販賣價格糙米每石標準價格由三十八元改為四十三元,白米參照上述價格決定最高販賣價格」,「對違反上述價格者嚴加取締」,「政府與有關團體合作,努力促進米穀的上市」,「設立政府可強制購買米穀的制度」。

從這些內閣頒布的法令可以看出,戰爭經濟體制統制的涵蓋範圍十分廣泛,包括了生產、金融、勞動力、物資、價格等內容。

在確立戰爭經濟體制的同時,日本還廣泛進行社會動員,將民眾納入戰爭體制之中。

全面侵華戰爭開始後不久,1937 年8 月24 日,日本政府即通過《國民精神總動員實施綱要》,規定「為了以舉國一致堅忍不拔之精神應對當下之時局,同時為了克服今後之艱難,益發扶翼皇運,在此之際,作為宣傳方策及國民教化運動方策之實施,官民一體,必須發起一大國民運動」,並據此開展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以在國民中貫徹舉國一致、盡忠報國和堅忍持久精神為目標,在中央聯盟之下網羅了在鄉軍人會等70 多個組織參加。

為加強社會控制,日本政府於1937 年9 月25 日頒布《內閣情報部官制》,在內閣之下設立專門的情報部,不僅承擔情報收集交流,而且主管宣傳和對言論思想的統制。

在經濟領域,1938 年7 月30 日,「產業報國聯盟」成立,其綱領宣布「我等產業人根據國體之本義,領悟國家使命,通過全體產業人之努力,獲取產業報國之實,以此完成扶翼皇運之使命」,其規約規定,「在各產業部門內創立完善發揚產業報國、勞資一體精神之產業報國會或相當之組織」,「實施完成本聯盟使命所必需之事業」。

在侵華戰爭進入相持階段以後,日本政府迫切感到,從國際形勢來看,前途艱難,因此在1939 年4 月又制定了《國民精神總動員新展開的基本方針》,在強調思想教化的同時,擴大國民精神總動員運動的範圍,「致力於對擴充生產力及物資動員、物價調整等經濟國策的積極配合,特別應向物資的活用、消費的節約、儲蓄的實行、勤勞的增進、體力的增強傾注主要力量,力求刷新勞動與生活」。

戰爭體制的動搖和崩潰

1942~1943 年的中途島戰役和瓜島戰役是太平洋戰爭的轉折點,自此之後日本在軍事上被迫處於守勢,人力資源和物質資源極度匱乏,國內戰爭體制捉襟見肘,發生動搖,直至崩潰。

為了解決戰爭指導紊亂問題,內閣首相東條英機企圖大權獨攬,在兼任了陸軍大臣、軍需大臣的基礎上,於1944 年2 月又兼任了參謀總長,顛覆了明治以來政軍分開、軍令與軍政分開的慣例。儘管如此,東條內閣也未能挽救敗局,不得不辭職。

繼任的小磯國昭設置了最高戰爭指導會議取代大本營政府聯絡會議,這也僅僅是名稱的變更。進入1945 年,退出翼贊政治會的人員增多,小磯內閣為擴大社會基礎、更多地動員民眾進行所謂「本土決戰」,解散了毫無民眾基礎的翼贊政治會,成立大日本政治會。然而,其成員在眾議院議員總數所佔比例遠低於翼贊政治會,更遠離一國一黨的形式。戰爭體制的動搖也表現在經濟體制上。

日本在戰略上處於守勢後,經濟統制完全轉為極力擴大軍需生產。為此,1943 年9 月,東條內閣決定成立軍需省,將工商省的大部分和企劃院併入,以求統一計劃管理,確保軍需生產。

隨後,東條內閣頒布了《軍需會社法》(1943 年10 月31 日),規定由政府制定軍需會社及其負責人,軍需會社直接對政府負責,政府有權全方位地指定生產期限、產品規格、產品數量、原材料取得和使用、設備更新等經營內容。根據該法令,至日本戰敗,被指定為軍需會社的企業達600 余家。這反映出日本戰爭經濟體制已經無法依靠以往的統制會進行經濟統制,被迫採取直接介入的方式。

在農業生產方面,由於經濟統制將生產重點置於軍需生產上,導致農機、農具和肥料的生產和供應缺乏,農業勞動力也被徵調入伍而嚴重不足,農業連簡單再生產都難以維持。日本只能寄望於盡可能動員人力資源。

1943 年6 月,內閣通過《糧食增產應急對策綱要》,規定組織城鎮青少年和居民充當農業勞動力。1943 年12 月,內閣通過《糧食自給態勢強化對策綱要》,規定為了「確保戰時糧食增產,要使農業生產者弘揚對糧食生產之國家意識,以責任與自豪持續推進農業」,「基本的農家經營主及其家屬中的農業勞動者作為戰時農業主要人員,由行政廳指定之」,「戰時農業主要人員應充分提高生產力,有責任持續經營農業」,「原則上根據部落或農業組合,強地區內的農家編成增產班」,「各班設置班長,作為確保該班增產的責任者,與農業會長、市町村長等密切聯繫,迅速採取班內確保增產所需要的措施」,「道府縣及中央擴充糧食增產隊,根據農村的要求,隨時出動」,「農地讓渡及農地租借之契約簽訂、解除、解約及更新之拒絕,全部需要行政廳的承認」。1943 年12 月,內閣又通過《關於促進自作農創設之件》,企圖通過創設自耕農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雖對地主土地所有制有所觸動,但效果並不明顯。

內閣決定確立決戰態勢後,為了解決人力資源嚴重短缺的問題,於1943 年6 月通過《學生戰時動員體制確立綱要》,要求「確立應急態勢」,即「使學生熟悉軍務,增強國防能力,同時在必要時,直接全面協助國土防衛」;「強化勤勞動員」,即「使學生挺身從事國家緊要之事務,健全其身心」,「將其重點置於糧食增產、國防設施建設、重要物資生產、運輸能力增強等方面,進行積極強有力地動員」。

1944年1月,內閣又進一步通過《國民勤勞動員緊急方案綱要》,規定「以最大限度發揮國民勤勞總力為目的」,「統合現行青壯年登記制度和有技能者的登記制度,擴大登記範圍,確立一元化的普遍的國民登記制度」,「伴隨國民徵用範圍的擴大」,「在現行之根據居住地進行的徵用制度外,創設工作地點徵用制度」,「有必要強化我國家族制度及女子特性和民族力」,「促進並擴大女子勤勞動員」,「為此在強化挺身隊制度的同時,儘力採取由家庭出發的上班制度,在學校、地區設置責任者統帥之」,「對各產業、各工廠企業,明示女子使用目標率,擴大女子適用範圍」。

然而,這些措施並沒有能夠挽救日本軍國主義。進入1945 年後,日本敗色益濃,盟軍攻入本土在即,日本軍國主義垂死掙扎。

在經濟領域,內閣於1945 年5 月通過《關於確立防衛生產體制之件》,決定為了「應對伴隨戰爭危險加大而來的企業危險的增大、生產諸要素需求的緊張、運輸的困難等問題,確保綜合戰力中最大需要之軍需生產」,將產業分為需要確保和不需要確保兩類,對不需要確保的企業進行整頓,不分配生產所需資源。這種經濟統制完全將重點置於軍需生產,反映出日本的戰爭經濟體制已經走到了盡頭。

長期的侵略戰爭導致兵源枯竭。1945 年4 月,內閣通過《關於組織國民義勇隊之件》和《關於國民義勇隊組織的運營指導之件》,為進行所謂「本土決戰」進行人員上的準備。文件規定「國民義勇隊應使隊員完成其職責,以各自鄉土為核心,承擔將生產與防衛一體化強化之任,特別應重視當前之任務,即努力實現軍需、糧食之增產等戰力之充實。在局勢緊迫,轉移到戰鬥隊之後,以服務於作戰所需要之生產、運輸、修築工事、防空、救護等業務為主,根據情況,參加戰鬥任務,完成鄉土自衛」,「在國民義勇隊設置以內閣總理大臣為總司令之中央機構」。

據此,國民義勇隊分別以地域和職場為單位,成員為初等國民學校畢業者至男子65 歲、女子45 歲。這樣,將全體國民編入本土決戰體制中。

繼成立國民義勇隊之後,政府於6 月又頒布《義勇兵役法》,規定「義勇兵役由年齡達十五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年齡達六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男子,年齡達十七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年齡達四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之女子服之」,「義勇兵根據需要,依據敕令規定召集之,編入國民義勇戰鬥隊」。這一法令將一般國民驅趕上戰場。

1945 年6 月《戰時緊急措施法》頒布,規定「大東亞戰爭之際,為克服國家危急,有緊急必要時,政府可不拘於其他法令規定,對下列所載事項,採取應急措施,發布必要之命令,或進行處置:

一軍需生產的維持及增強;

二糧食及其他生活必需物資的確保;

三運輸通訊的維持與增強;

四防衛的強化及秩序的維持;

五稅制的修改;

六戰災的善後處理;

七其他集中發揮戰力所必要的事項,由敕令指定之」。

該法令表明,日本軍國主義為了負隅頑抗,已經完全置法律於不顧,賦予政府肆意妄為的權力。這意味著,日本的戰爭體制已經無法支撐戰爭的繼續進行,行將崩潰。

結語

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由於戰爭規模巨大,參戰國一般都建立了戰爭體制,實行統制,以便動員全國力量應對戰爭,這被稱為總體戰。與英美等民主制國家相比,日本的戰爭體制有自己的特點。這表現在日本的戰爭體制是高度集權,在政治上徹底顛覆民主體制以極權獨裁取而代之;在經濟上雖然依然保留私有經濟但市場經濟被極度限制,國家對經濟的統制被最大化;在社會動員上徹底取締任何被視為異端的力量和思想,將全體國民納入國家控制之下,毫無任何自由可言。

這樣一種戰爭體制充分利用了明治時期建立起來的具有軍國主義色彩的天皇制政治體制,如統帥權獨立、天皇制意識形態等,但它更是日本法西斯的產物。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興起的法西斯勢力極端仇視民主,軍部法西斯更是假借總體戰的名義企圖建立軍部獨裁。他們主張實行高度的經濟統制,完全是出於戰爭的需要,也反映了日本膨脹的侵略野心與經濟實力之間的巨大矛盾,國土狹小、資源貧乏的日本要侵佔領土遼闊的中國並與英美為敵,法西斯不得不乞靈於高度的經濟統制。

值得指出的是,在實行統制的時候,不僅是軍部,革新官僚、一部分宮廷勢力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高度集權的戰爭體制在一定時期內效果明顯,但是竭澤而漁導致其時效短暫,加之戰爭體制無法支撐野心極度膨脹的戰爭目標,因此戰爭體制的崩潰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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