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勝訴:不正當競爭,獲賠188萬
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是作家金庸筆下婦孺皆知的武俠人物,可當他們同時出現在由作家江南所寫《此間的少年》一書中,成為「汴京大學」的大學生後,被金庸告了。
據羊城晚報8月16日報道,16日上午10時,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判賠共188萬元。
金庸、江南當天均沒有親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也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16日下午,江南在個人微博發表聲明稱,一審判決沒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權,當然是個好消息;但不正當競爭也是一記響亮的警鐘,將與自己律師團隊在創作自由和「公平競爭」中找到出路。
同人作品是指對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類似形象進行再創作形成的作品。本案被認為是中國同人文學第一案,案判決結果將對國內同人作品創作走向具有引導意義。
金庸(左)、江南
金庸起訴江南:喬峰令狐沖不是隨便用的
據金庸起訴,2015年,他發現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於他的作品《射鵰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鵰俠侶》等,且人物間的相互關係、人物的性格特徵及故事情節與其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
《此間的少年》是楊治署名「江南」發表的,由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合」)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精典」)出版發行,「原告從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處購得《此間的少年》,小說中對於出版發行的數量自稱:『迄今歷5個版本,110萬冊』。」
金庸認為,楊治未經許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照搬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
同時,其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楊治通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獲利巨大,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未盡審查職責,應與楊治承擔連帶責任。廣州購書中心銷售侵權圖書,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截圖來自豆瓣
法院:沒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天河法院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查明事實,歸納案件四個爭議焦點,其中核心關注點是:《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鏞的著作權;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廣州購書中心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著作權?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的表現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脫離了具體故事情節的人物名稱、人物關係、性格特徵的單純要素,往往難以構成具體的表達。
《此間的少年》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是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缺失,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因此,《此間的少年》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楊治等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結了查良鏞高度的智力勞動,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雖然楊治創作《此間的少年》時僅發表於網路供網友免費閱讀,但在吸引更多網友的關注後即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稅等收益,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衍生品開發等方面與查良鏞均存在競爭關係,雙方的行為應當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楊治的作品《此間的少年》藉助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可以輕而易舉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讀者,並通過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的出版發行行為獲得經濟利益,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同時擠佔了查良鏞使用其作品元素髮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奪取了本該由查良鏞所享有的商業利益。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理應知曉《此間的少年》並未經查良鏞許可,若再次出版發行將進一步損害查良鏞的合法權益,且在收到《律師函》要求停止出版、發行後仍未予以停止,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該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且在應訴後停止銷售,主觀上並無任何過錯,查良鏞訴請其停止侵權、賠償合理支出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現場 圖片來自南方都市報
天河法院判決
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
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縫以外的版面刊登聲明,同時在新浪新聞首頁顯著位置連續72小時刊登聲明,向查良鏞公開賠禮道歉,並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早在十幾年前,金庸就提醒作者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的代表作之一。江南早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該書是他在美國攻讀博士學位時,回憶在北大的生活所寫,並在網路走紅。
書中,主人公們的名字借用自金庸武俠作品中的人物名,該書以宋代嘉佑年間為時代背景,講述了以北大為原型的「汴京大學」里的校園故事。
書中的人物有喬峰、郭靖、令狐沖等人,他們和當代的年輕人沒什麼不同,早上要跑圈兒,有睡不完的懶覺,站在遠處默默注視心愛的姑娘。郭靖和黃蓉因為一場自行車的事故相識,而該自行車是化學系老師丘處機淘汰下來的,楊康和穆念慈則從中學起就是同學,穆念慈對楊康的單戀多年無果,最後選擇了彭連虎。令狐沖在廣東長大,老把「報紙」和「包子」搞混……
豆瓣上如是介紹該書:「腦中存著金庸小說先前的印象,再徜徉於這樣全新的故事中,是一種雙重的溫習,而這雙重的回憶最後歸結為一點,便是幾乎每個人都經歷過或正在經歷的輕狂無畏的少年時光。」
此前據媒體報道,江南出版《此間的少年》爆紅後,2005年金庸在接受新浪網採訪時就提醒:「文學一定要原創,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馬上要付錢的。」
據稱,2004年,知名影星周星馳導演《功夫》共有6個名詞源自金庸的著作,分別是太極拳楊過、獅子吼小龍女、火雲邪神、蛤蟆功、如來神掌、神鵰俠侶。電影上映前,周星馳拜會金庸表示要付版權費,金庸酌情收取6萬元並捐作公益。
報道稱,江南一再出版該小說,銷量達百萬冊,影響極大,2010年還被拍成微電影;2012年,江南又將電影版權售出,並在廣電總局通過立項。眼看事情越鬧越大,金庸才不得不出來維權,於2016年向法院提告並求償500萬元。
江南發文回應一審判決
8月16日下午4時許,作家江南在個人微博發布針對此案的一份聲明。
截圖來自@江南微博
聲明稱,「一審判決歷時彌久,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最終認定《此間的少年》沒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權,對於一段時間裡妾身未明的《此間的少年》,這當然是個好消息。然而不正當競爭也是一記響亮的警鐘,是否算搭車宣傳、什麼樣的「借勢」是合理合法的,留下許多功課給我和我合作的出版機構。」
他還表示,跟自己尊重的作者打官司,當然不是什麼令人開心的事,不過因其得名得利,應當有此一劫。
圖片來自@江南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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