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那些事
近日,有個別媒體以《媒體:別動不動就喊「妨害公務罪」先看看合法不合法》為題。直指我們刑法的277條「妨害公務罪」的現實實踐公務活動,也是引起了一些爭議。
微博網友@且慢明朝對此記者的說法倒是很有見地:「這位作者在發表自己的觀點時,那還管得了這個,他們提出這個問題的初衷,就是要把公務合法不合法的為題前置,前置到哪裡呢?前置到矛盾的出現的現場,前置到執法者與當事人的糾纏之中,最好是將審核的權力就此交給媒體?交給輿論?我真的就呵呵了。我知道這個媒體在這個時間段拋出這個話題,而且還把一張公安機關的警車貼到了文章之中去,他們的目的是什麼,這還不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嗎。。。
明朝兄的話果然一針見血,他們的目的就是要搞亂這個社會,就是要想利用輿論綁架司法,挑撥執法者與被執法者之間的矛盾,亂了起來,他們好趁亂做事,呵呵。
以我的水平,與@且慢明朝相比目前是不能望其項背的,只有致敬而已,我就我國《刑法》中有關「妨害公務罪」的一些方面做一個收集整理,也是普普法,也送給我們的記者朋友們。
《刑法》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第二百七十七條時這樣規定的,「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罪名淵源】
在我國的1979年刑法中,本罪是與拒不履行判決罪混同規定在第157條,其內涵僅限於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後單行法、附屬刑法和司法解釋做了補充。刑法將其分離出來獨立成條,犯罪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並吸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法》、《紅十字會法》、《國家安全法》的內容,增設了第2-4款的內容。高法《罪名規定》、高檢《罪名意見》將其解釋為:妨害公務罪。
【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1998年5月8日公通字【1998】31號)節錄
一、 司法機關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協助。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製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複》(2000年4月24日 高檢發釋字【2000】2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製人員行政執法活動是否可以對侵害人適用妨害公務罪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複如下:
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製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1年6 月11日 法釋【2001】19號)節錄
第七條 邪教組織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其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犯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9月13日 高檢發釋字【2002】6號)(節錄)
第五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鹽業管理職務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其非法經營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5月15日 法釋【2003】8號)(節錄)
第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行為防治突發傳染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3月1日 法釋【2007】5號)節錄
第十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3月26日 法釋【2010】7號)節錄
第八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年11月22日 法釋【2012】15號)節錄
第四條(第一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草原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部分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三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2009年修正)》
第四十一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煙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年修正)》
第六十九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 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 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 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我們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首先保證是守法,按照程序執行、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我就部分行政、司法機構的合法職責列舉了一部分,應該就合法、合理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在執法過程遇到上述情況的時候,要學會保留和搜集證據,對妨害公務的違法犯罪人員的責任追究還是要依法進行。
至於某些媒體要想做出哪種解釋,個人覺得還是要看看我 們國家的相關規定吧,多學習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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