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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的傲慢與偏見:宋朝嚴禁訟師出現在審判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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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黃勇

訟棍、光棍、訟師官鬼、茶食人、嘩魁訟師、健訟之民、珥筆之民、佣筆之人……這些詞語,在歷朝官府文書中經常出現,都指的是訟師。

在各種法令、布告中,「劣生惡監,作歇包訟」、「士不自愛,乃好乾訟」的表述,也很常見。官府對訟師充滿了傲慢與偏見。

訟師在中國古代司法程序中沒有合法地位,不僅不能到公堂上為當事人辯護,而且沒有任何法定權利和地位。這一職業自誕生起,就是非法的、被官府打壓的。

宋朝:嚴禁訟師出現

宋朝對訟師控制嚴格,嚴令禁止他們出現在審判的任何程序中。即使訟師代寫的訴狀控告正確無誤,仍要受到法律處理。

《宋刑統·刑律》規定:「為人作辭牒(訴狀),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即受雇誣告人罪者,與自誣告同;贓重者,坐贓論加二等;雇者從教令法。若告得實,坐贓論,雇者不坐。諸教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應賞者,皆以告者為首,教令為從。即教令人告緦麻以上親,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減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訟如律。若教人告子孫者,各減所告罪一等。」

這樣的規定,歸結為一句話:打官司不許訟師摻乎,否則嚴懲。

儘管如此,在利益面前,還是有人鋌而走險做訟師。他們為了錢,在法律的黑暗處行動,全心全意為當事人出謀劃策,即使違法犯罪也在所不惜。

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可謂是這一時期訟師們的真實寫照。

所以,訟師們有很大可能會被社會邪惡勢力所利用,助紂為虐,危害社會,使得官府和民間對他們的評價都不高。

《明公書判清明集》是南宋文人整理彙編當時著名的訴訟判決書和官府公文而形成的一部珍貴史料集,裡面對訟師有諸多不好的記載和稱謂,從中可以看出官府和民間對訟師的態度。

把訟師稱作官鬼:「壟斷小人,囂訟成風。始則以錢借官吏,為把持公事之計;及所求不滿,則又越經上司,為劫制立威之謀。何等訟師官鬼,乃敢如此。」

官鬼即害官之鬼的意思,這類訟師以賄吏賕官為能事,把持訴訟,從中謀利。

把持人:「西安詞訟所以多者,皆是把持人操執訟柄,使訟者欲去不得去,欲休不得休。」

這類訟師借著對當事人案情的了解而抓住把柄,使求助訴訟的人不得不高價雇其助訴,以此謀利。

此外,還有茶食人、嘩魁訟師、健訟之民、珥筆之民、佣筆之人等稱謂,都透露著強烈的職業歧視。

《大明律》對訟師有專門規定

朱元璋奪得天下後,重典治天下,把所有社會活動都納入政府控制範圍內,對訟風的盛行自然看在眼裡。

朱元璋一再命令戶部,向既是財賦之地又是好訟之境的江西及浙江、蘇州等地發布榜文,斥責浙江、江西民眾「多好爭訟,不遵法度」。

並把中原老百姓搬出來做對比:「奉法守分,不妄興詞訟,不代人陳述」,只知道服役繳租,所以能「上下相安,風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

朱元璋警告浙江、江西人,儘快「改過從善,息爭止訟,應役輸糧」,否則「不但國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

《大明律》對訟師還有專門規定:凡是教唆別人打官司、為別人寫訴狀並增減情節誣告的人,與當事人同罪。

【下期看點】

清朝對訟師又是怎樣的態度?請看「四川發現·塵封的鄉檔(24)」。

特別鳴謝:

劉德忠先生,成都市龍泉驛區檔案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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