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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職≠撤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到底哪個處罰更重?

免職、撤職、還有辭職,傻傻分不清?就算辭職也不盡相同,有因公辭職、還有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到底都有什麼區別?別著急,跟著小編一圖看懂其中的玄機!

免職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 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 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 辭職或者調出的。

(四) 非組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五)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撤職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撤職與免職的不同之處在於,撤職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分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給予了詳細的規定。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還規定,「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也就是說,與免職不同,被行政撤職處分者要降低級別,且工資待遇也要受到影響;黨內撤職和行政撤職的禁止晉陞時長均為兩年。兩年後,他們也還有恢復級別乃至繼續晉陞的機會。

降職

降職在《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的表述為「降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與撤職一樣,降級處分的有效期也是兩年,期間不得晉陞職務和級別,不得晉陞工資檔次;處分期滿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與撤職不同的是,降級有可能只降一級,也有可能連降好幾級。

對於「斷崖式」降級的官員,基本上已沒有可能官復原職;而對於降級幅度不大者,依然有恢復原先級別甚至晉陞的可能性。

辭職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因公辭職就是因為要擔任的新職務和老職務之間有法律衝突,所以需要辭職。

有因公辭職,也就會有因私辭職,但是通常稱為「自願辭職」,主要是因為個人原因。

公眾更加關心的還在於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因為它們通常涉及到責任追究。

責令辭職就是任免機關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引咎辭職則是主動辭去領導職務、自我追究過失責任的一種形式,但如果要求其引咎辭職卻不答應的話,也一樣可以責令其辭職。

其中,責令辭職為被動接受組織處理,而引咎辭職則是督促其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一句話,除了自願辭職是主動選擇離開官場,其他幾種情形依然會留在黨政幹部序列中,除非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不會影響級別和待遇。

改任非領導職務

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我們常聽說的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都屬於非領導職務,也被稱為「虛職」。

如果說一個領導幹部從領導職務調整為非領導職務,他的職級沒有發生變化,但是他的工作任務和手中的權利會「縮水」。

對於這些「轉非」的幹部來講,如果在影響期內表現出色,他們也有再「轉正」的機會。

調離、改非、免職和降職的

還有可能再提拔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文章來源 綜合人民日報(作者 劉青 宋勝男 梁成棟)

本期編輯 于澄 劉青 陳睿哲 郭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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