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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不能打回去

每個警察應該都被問過一個問題:被人打了能不能打回去?每個警察也都擅長舉例說明,比如我就很擅長舉極端例證來普法:比如說你要打回去,萬一把人打死了,你說行不行?打死人肯定是不行的。所以打回去肯定也是不行的。

我一年辦理的行政案件,百分之八十都是打架鬥毆類案件。在這百分之八十之中,百分之五會轉為刑事案件(傷情達到輕傷二級及以上),百分之四十會被行政處罰,剩下的百分之三十五會被調解。派出所一年的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基本都是打架鬥毆違法犯罪人員。

最近網上還有一些很詭異的假設,為自己打回去開脫的前提:我什麼也沒幹,有人過來就踢我一腳,我能不能打回去?先不說不能打回去,就類似這種一方毫無過錯被毆打的案例,我從警三年,沒見過一起。毫無過錯被毆打一般只出現兩種情況,打人的是精神病患者或者是酗酒鬧事。酗酒鬧事比較多見。精神病患者打人這種情況我遇到幾次,也是原來有隙。而受害人毫無過錯被毆打,定性的話也不會按毆打他人走,而是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是不允許調解的,同等傷情,量刑要比毆打他人/故意傷害重。

扯得有點遠,回歸正題。我用假設論證法來論證這個話題,我們先假設,被人打了,一定要打回去,不外乎三種情況:打輸、打贏、打平。先說打輸這種情況:有人揍你,你揍回去,結果被揍得更慘,在醫院睡了仨月,女朋友也跟人跑了,醫療費花了一堆,訴訟到法院還遇到一個窮鬼,執行不了,怎麼辦?再說打贏這種情況,這次換做你把對方揍慘了,多處骨折。打爽了吧?打爽了。轉頭警察來找你,故意傷害,甚至是打成重傷害,留下了後遺症,且不說牢獄之災,光是民事賠償就能把你賠成傻子。坊間也早有調侃:「打輸住院,打贏坐牢。」無論打輸打贏,怎麼算都不划算。

為什麼將打平放在三種情況的最後一種來說呢?因為這種情況基本不會出現,即便是互有受傷,也總有傷輕傷重之說。而且打架雙方一旦上頭,一定要分個高下,咱倆打平了,我還會喊人啊,你喊人我搖人,事就大了。

我們理智的分析一下,敢打架的基礎是什麼?是實力。但凡敢動手的,都是經過衡量有勝算的。人都不傻,知道柿子挑軟的捏。試想,你對面站著八個胳膊比你腿還粗的壯漢,就算人家揍你,你敢打回去(雖然政治不正確但我還要這麼說)?反正是我的話,人不揍我都能給我嚇尿了。慈禧老佛爺向八國宣戰時也是豪氣干雲意氣風發,轉頭可不就西逃了?現在回頭看,誰都忍不住問一句:明知打不過還要打,這不是腦子有病嗎?在學校里,四年級的學生總是挑三年級的學生欺負,很少聽說跑去欺負六年級的學生,一個道理。

然而現實生活中的你我,最近喊著要打回去的那部分人,恰恰是身體機能並不怎麼強健的那部分,初步計算很難判斷出來誰贏誰輸,一動手就是「免冠徒跣,以頭搶地」,一個個高級知識分子,西裝革履,鋥亮的皮鞋白大褂,跟小學都可能沒畢業的人打得拉都拉不開,真不體面,知識分子的臉都不要了嗎?

每一個警察都是實用主義者,我之前寫調解時提到一個「止損」的概念。像最近這個熱點,每一步都是止損點,誰都不控制情緒,最後落個雙輸局面。好多民事訴訟最後都陷入了爭一口氣都惡性循環,為了幾千幾百的賠償,就要勝訴,賠償的錢都不夠打官司,官司倒打了兩年。你說你要這個輸贏有什麼意義?

再回到文首的問題,被人打了可不可以打回去?我經常會這麼回答:警察會鼓勵你打架嗎?法律會對你免責嗎?不會鼓勵,不會免責。那我們被打了怎麼辦?好多人會憤憤不平的這麼問?我問一個政治不正確的問題:為什麼挨打的是你,你就沒想過嗎?

舉一個最近接的報警:甲把乙打得眉骨開裂,顱內出血。乙是不是受害者?毫無疑問是。乙跟我們很熟,就是脾氣有點爆。我們處警到現場時,乙被打得滿臉是血,我愣是沒認出來。後來了解案情:丙開車撞死了甲的狗,讓乙來與甲協調賠償的事。甲說我的是純種泰迪,你給我賠兩千吧。乙當時把指頭指到甲臉上,就這麼一破狗,給你二百都多了。甲二話沒說,開打…

所以你問被打了怎麼辦?我的回答,也是你問的每一個警察都會這麼回答:被打了,及時報警,交給警察來處理,能調解,最好在警察的主持下,把引起打架的根源問題一併解決;不能調解的,按照法律程序走。

而我更要說,我們要盡全力避免事態發展到雙方衝突的局面。遇到問題控制一下情緒,冷靜的想想,問題怎麼解決。我們依靠法律解決一切問題,法律存在的意義,就是避免弱肉強食,避免叢林法則。不能活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卻老想著用叢林法則來解決問題。而且,法律保護的,恰恰是那些被打了卻沒有能力還手打不過對方的弱者,從這個角度來說,最近叫囂著要堅決勇敢打回去的,才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對象。如果真的如各位所願,打回去,吃虧的一定是你們各位。

我們要堅信,素質高的人一定是最後的勝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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