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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還要不要繼續還債?

01.

遺產債務有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依照稅收法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款。

2、被繼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負的債務。

3、被繼承人因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受害方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債務。

4、被繼承人生前因實施不當得利而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

5、被繼承人生前因是無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對管理人所承擔的補償其必要費用的債務。

6、其他應由被繼承人償還的債務。

02.

放棄繼承 不承擔債務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03.

在遺產範圍內 承擔償還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自願清償的不在此限。

04.

清償債務優先於遺贈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遺贈是被繼承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死後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為。

05.

基本清償順序

1、法定繼承人在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負責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2、法定繼承人用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3、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而僅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取得遺產時,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債務。

06.

遺產不足時 清償順序

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債權。在有抵押等優先權部分優先清償,不足部分仍與普通債權處同一清償順序。

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知道的為限,尚未到期的債務也應在遺產債務清理時一併清償。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根據債權數額在全部普通債權數額所佔的比例清償。

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根據《繼承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只有稅款和債務清償完畢後,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鹹魚提醒:

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便一方身亡,另一方對債權人也承擔獨立的完全清償責任;如果屬於身亡一方個人債務,則在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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