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可以選擇怎麼死嗎?看完你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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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死刑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緩期兩年執行兩種執行方式。我們通常所說的死刑指的是死刑立即執行,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刑罰,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核准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一審法院收到命令後七日內執行。
槍決也有兩種行刑方式:一種是人犯背對著行刑人員跪下,行刑人員朝其後腦或者後胸部位開槍;另一種是人犯面對行刑人員站立,行刑人員朝其前胸開槍。無論是哪種行刑方式,都不能讓人犯立即死去,都無一例外會讓他們承受痛苦。更為甚者,有時候還會出現打偏的情況,行刑人員見狀後會立即朝其要害部位補上一槍,送佛送到西。
死刑犯不能自己選擇死刑方式,如須希望換另一種方式的話,那就要根據當地的條件而定,在我國比方說大連,徐州,北京一帶就有注射死刑的條件,這就可以按照情況選擇,另外絞刑在我國是不作為死刑方式考慮的。
死刑是我國司法中最嚴厲的懲罰,對特別嚴重的罪犯才會用到死刑,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交由地方人民法院執行,對死刑犯有緩期執行,立即執行,緩期執行基本是不會死了,立即執行是7日內必死,(特殊情況除外,比如女性罪犯在宣判後才被查出懷孕,罪犯臨刑前額外供述重大案情,或者臨刑前做出對國家特別重要的貢獻的等)死刑現在是有槍決,注射死刑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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