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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偽造結婚證接3000元「誠信罰單」

紅網時刻8月18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周凌如 通訊員 龔見知)日前,湘西永順縣人民法院依法對一起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中偽造證據的被告人彭某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於某某稱,自己與被告彭某某2010年8月6日在永順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後雙方於2012年12月28日到永順縣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現屬合法夫妻,被告在未徵得其同意的情況下與第三人羅某私自買賣涉案房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發現,原告作為證據提交的結婚證複印件,系被告彭某某在於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偽造並提供給原告作為證據提交的,該結婚證既沒有登記記錄也沒有婚姻檔案,且結婚字型大小系他人結婚字型大小,系假證。彭某某的行為已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故永順縣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上訴處罰決定,並對該案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彭某某認識到錯誤後,8月16日主動向法院繳納了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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