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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眾籌並非公益行為

近日,一則「眾籌交通事故賠償款」的新聞引發了人們的關注。事件中,當事車主發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自稱「賠不起、怕坐牢」便在某眾籌平台上向廣大網友眾籌死亡賠償款,很快便籌到兩萬多元,隨後該項目被平台關閉。此類事件打著個人救助旗號發起的眾籌行為是公益眾籌嗎?以慈善為噱頭的眾籌亂象為何得以滋長,該如何規範慈善眾籌行為呢?

1. 慈善眾籌本質是利己行為

慈善眾籌是個人為解決自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困難,以眾籌的形式獲得慈善捐贈的個人求助行為。雖然帶著「慈善」二字,但是並不在我國2016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慈善法的規制範圍內。

慈善法規定了公益眾籌、慈善募捐等內容,並明確禁止沒有法定資質的個人募捐行為。在給慈善眾籌捐贈時,需要將慈善眾籌與公益眾籌、慈善募捐、個人募捐區分開,以便更好地在法律框架內獻愛心。

公益眾籌是以公益為目的,由經民政部批准、具備向公眾募集資金資質的公益機構通過專門的網路公益平台發起公眾籌款項目的行為。公益眾籌的主體是慈善組織。慈善法中規定,「本法所稱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公益眾籌是以公益為目的的利他行為,眾籌款交由公益機構依法保管使用。而慈善眾籌的主體是個人,是為了解決自身、家屬及近親屬問題的利己行為,眾籌款經由網路平台提現後歸發起人直接使用。

慈善募捐,依據我國慈善法的規定,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慈善募捐是以公益為目的,是慈善組織的專屬權利,個人不享有進行慈善募捐的權利,而慈善眾籌是以個體利益為目的,發起人是個人,這是二者最大的區別。

我國慈善法中明確規定了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要受到法律制裁,這意味著不具備法定資質的個人募捐行為是違法的。慈善眾籌屬於個人救助行為,是利己行為,也不同於個人募捐。個人募捐是利他行為,為他人募集捐款。

慈善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給予慈善眾籌」,給慈善眾籌預留了合法空間。

2. 慈善眾籌名目五花八門

我國慈善法規制了網路捐款行為中的公益眾籌,而網路自媒體平台上大量存在的慈善眾籌的法律規制仍然屬於空白地帶,導致慈善眾籌亂象橫生,名目五花八門,範圍邊界模糊,常見的有下列幾種問題:

一是眾籌起因源於違法行為。如上述「眾籌交通事故賠償款」事件中,眾籌發起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違法,以「不想坐牢」為由發起眾籌項目在朋友圈籌款,仍然有大量人予以捐贈,這樣的捐贈行為是否有助紂為虐之嫌尚且存疑。如果對此類因違法行為發起的慈善眾籌不加以制止,將出現違法成本由他人買單而導致違法者有恃無恐。

二是眾籌事件缺乏緊急程度。近年來,發起人坐擁豪宅、豪車而發起眾籌項目籌集治病款的新聞引發人們唏噓。反觀此類項目,最大的特點是缺乏緊迫度,即慈善眾籌項目發起人沒有窮困窘迫到需要公眾施以援手的程度。如果這類項目充斥網路空間,勢必會給公眾留下虛假烙印,降低人們對慈善眾籌的信任度和關注度,導致真正需要眾籌錢款治病的對象無法得到幫助。

三是眾籌行為涉嫌非法集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四條認定標準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一些虛假的慈善眾籌項目未經網路平台實質審核就公布出來,以慈善籌款為幌子吸收公眾存款,並在網路空間轉發,突破了地域局限性,面對的是不特定網路使用者,遊走在非法集資行為的邊緣。

分析上述慈善眾籌亂象背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事前篩選機制缺失,在網路平台上對慈善眾籌實施「零門檻」,沒有明確劃定慈善眾籌的種類和範圍,導致任何人因為任何事都能自主發起眾籌;二是事中跟進力度不夠,網路眾籌平台對發起人的實時情況沒有及時跟進和更新,導致捐款公眾不了解受捐人實際情況,捐款去向不明,同時,在保護慈善眾籌發起人隱私權和捐款公眾知情權的選擇上,也面臨信息公開的平衡難題;三是事後監管主體責任不明,基於慈善眾籌缺乏法律規制的大前提,到底由誰對慈善眾籌進行管理和規範,目前沒有定論,慈善眾籌中出現的虛假求助、濫用尾款等行為缺乏懲戒機制。

3. 慈善眾籌亟待法律規制

在網路慈善眾籌的法律關係中,主要存在項目發起人即受贈方、捐贈方、網路眾籌平台、網路服務提供者、政府主管部門五方主體。為使慈善眾籌不偏離法制軌道,需要各方主體共同發力,為慈善眾籌保駕護航。筆者認為,雖然慈善眾籌尚未納入慈善法規制範圍,但可以參照執行。

一是劃定慈善眾籌的範圍,確立發起眾籌的標準。慈善法第四條規定,「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在篩選慈善眾籌項目時,可以從真實性、緊急性、合法性三個方面考量是否允許發起,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允許慈善眾籌項目在網路眾籌平台上公布。

二是明確各方主體的權利義務內容。我國公開募捐平台服務管理辦法中規定,「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布求助信息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信息,真實性由信息發布個人負責。」此條文內容僅規定了網路眾籌平台的提示義務,並沒有規定實質審查義務,為虛假眾籌者提供了可乘之機。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明確網路眾籌平台的審核責任和內容,明確平台及時更新眾籌事項進展和錢款去向的信息公開義務。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眾籌平台負有監管義務,一旦發現違法內容,應當及時斷開網路鏈接,防止違法事項擴散傳播。

三是引入懲戒機制,對濫用眾籌款、虛假眾籌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慈善眾籌的「純度」。慈善法規定,對「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情形,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罰款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筆者還建議,在對慈善眾籌行為進行規範管理時,可以參照慈善法的規定執行,而不僅僅局限於適用合同法中對捐贈行為的法律規制。

(作者單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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