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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規範民辦學校收費管理 非營利性學校政府指導

為規範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收費行為,促進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教育學校健康發展,近日,煙台市物價局、市教育局結合我市實際,對中等及以下民辦學歷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收費進行了規範。

未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其他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

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要遵循自願、據實等原則

根據新規,民辦學校收取學費,對在校住宿的學生收取住宿費,為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提供方便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學生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參照公辦學校執行。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伙食費、校車服務費、補辦證卡工本費。代收費項目包括作業本費、學生裝費、社會實踐活動費、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高中課本費。除上述收費項目以外,學校不得以各種名目增加收費項目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費、住宿費標準的首次確定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核定。申請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應由學校提出申請,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民辦學校的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學校自主確定,代收費標準據實收取。

部分學校暫執行2017年秋季開學收費標準,多退少補

民辦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並出具稅務發票等法定票據,嚴禁跨學年收費。學費收費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

民辦學校應如實向學生介紹學校辦學條件,因刊登、發布虛假廣告、招生簡章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學生自身原因退(轉)學的,應根據以下情況核退部分所收學費、住宿費:學生註冊入學後,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

2017年9月1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之前及現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2018年秋季開學收費標準暫按2017年秋季開學收費標準執行,待政府指導價確定後,實行多退少補。

此外,民辦學校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每年招生報名前,學校要通過招生簡章、廣告、公示欄(牌)、校園網等多種方式將所有收費進行公示,公示30天後方可收費。公示內容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減免政策及價格舉報電話等,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要切實做好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管工作,維護民辦學校收費秩序,對違反規定擅自漲價、亂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膠東在線 張倩 通訊員 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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