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與麵包 都需要守護
和家學堂
家是溫暖的港灣,家和萬事興。和家家事律師團隊將從2018年3月起每周五帶您一起學習婚姻、家庭財富保全和傳承的法律知識。
最溫暖的港灣需要最專業的保護
愛情與麵包 都需要守護
亦舒筆下的喜寶曾說:「我要很多很多的愛。如果沒有愛,那麼就要很多很多的錢,如果兩件都沒有,有健康也是好的。」在捍衛愛情時,手中的麵包也需要我們守護。今天和家家事團隊通過兩個案例,提醒大家要注意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混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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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案情簡介:
A先生與B小姐於2006年登記結婚。2007年雙方共同購置了兩套房產,兩人一共支付首期款36萬元,向銀行貸款44萬元,房產證登記在兩人名下並共同還貸。
2015年,A先生與B小姐感情破裂,A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兩套房產,且聲明購房的首期款中有30萬為其個人婚前財產。A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銀行賬戶明細信息、貸款還款憑證等證據。
法院認定:
A先生雖然提交了相關銀行賬戶流水等證據,但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婚後購房的首期款中有其個人的30萬婚前財產。對A先生關於婚前個人財產的主張不予支持。
和家律師分析:
1、本案A先生聲明購房的首期款中有30萬為其個人婚前財產的說法未被法院採納的主要原因是:雖案涉購房款已查明主要從A先生名下的銀行賬戶支付,但從A先生提供的交易記錄來看,該賬戶不僅有A先生的轉帳記錄,而且還混合有B小姐支取款項及其他人的轉賬記錄等,也就是說A先生的婚前存款30萬元經過多次存取,已與婚後的其他資金髮生了混同。同時因貨幣是無法特定化且夫妻之間並沒有對財產的歸屬有書面的約定,所以法院認為該首期款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而非A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支出。
2?法官認定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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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二
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於2008年登記結婚,婚前李某父母為其購置了房屋一套,並登記於李某名下。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於該房屋。2012年,因棚區拆遷改造,李某以原來的房屋與開發商置換了一套新房,並補齊了5萬元差價,又花了6萬元裝修。
2015年,雙方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未對該房產進行約定。隨後,張某向法院起訴,稱還有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請求分割該房產。
法院認定:
該房屋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房屋產權應歸李某所有。李某在婚後房屋置換時交付差價款5萬元,裝修房屋花費6萬元,共計11萬元,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韓某支付李某55000元即可。
和家律師分析:
1、張某請求分割的房產是通過拆遷李某的原房產而得來的,而該原房屋又是李某父母於李某婚前為其購置並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本案中張某未提供證據證實該處房屋置換後李某父母出資部分贈與雙方,故該房屋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案涉房屋是由婚前李某父母贈予的房屋置換而得,而房屋是特定化的,因此可以清晰地確定歸屬。但如果置換成金錢,則容易發生混同。
和家律師說法
1?離婚案件中判斷房屋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不僅要看購買及產權登記時間,更重要的是看購房資金的來源是否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中,以貨幣形式存在的個人婚前財產與婚後共同財產極易產生混同,如將夫妻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存入一方婚前個人存款賬戶,並從該賬戶中取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與第三方有資金往來,在無特殊約定情況下,經過多次的存入和支出之後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同,即前述案例一所發生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將無法對個人婚前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區分。
案 外 說 法
對於大部分家庭來說,房產可以說是家庭資產中比重最大的一部分,隨著離婚率的上漲,房產的分割基本是每個離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諸位應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在進行大額資產處置前應當諮詢專業人士,做好風險防範,守護好愛情的同時也守護好您的「麵包」。
作者:李簫簫
校正:郭安慧、劉志豪
編輯:李簫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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