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者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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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
2017年6月23日,公安縣檢察院依法對戴某某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公安縣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戴某某將承包的某農村新社區工程外牆粉水、貼磚工程分包給鍾某某、劉某某、唐某某、陳某某,該四人後組織37名工人施工,完成了外牆粉水和貼磚工程。驗收合格後,戴某某的上一級包工頭將工程款結算給戴某某,但戴某某收到工程款後將錢挪作他用,沒有支付給農民工。公安縣勞動保障監察局接到工人投訴後多次聯繫戴某某,戴某某卻拒不出面。2017年3月,公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戴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戴某某收到指令書後拒不整改。
檢察機關認為:
被告人戴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審判環節中,戴某某積極認罪悔罪,主動退還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公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戴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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